據(jù)每日經(jīng)濟新聞報道:“近日,百度滴滴順風車吧一位深圳車主發(fā)帖稱,其在開滴滴順風車的過程中由于注意力不集中發(fā)生追尾事故,本車與前車的車輛修理費、乘客醫(yī)院檢查費等損失共計4.6萬多元。 事故發(fā)生后第三天,保險公司事故調查員上門調取了車主當天的通話記錄,并與事故前后的通話人員聯(lián)系,初步確認該車主當時在進行滴滴順風車業(yè)務,并判定其為非法營運,拒絕理賠?!?/span>
同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進一步解釋:“私家車參與專車、快車、順風車都屬于營運性質,不在理賠范圍之內。若想獲得相應的保險,必須要提前到保險公司變更車輛用途,以營運車輛的身份參保?!?/span>
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一般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基于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于以非營運車輛投保后進行營運活動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人一般予以拒賠處理。
但是,筆者想說的是,私家車跑專車、順風車出險,保險公司就一定能拒賠嗎?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僅僅因為私家車是在跑專車、順風車時出險就予以拒賠,既不符合《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
1、我國保險法并未對何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予以列明,更未將營業(yè)運輸明確列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只有在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保險人方能免責,且該證明責任在保險人一方。
而根據(jù)司法實踐及各國立法、判例,一般運用近因原則判斷保險人(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所謂近因,是指造成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保險人若想免責,需舉證證明私家車進行專車、順風車營運是造成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僅僅證明兩者之間的先后順序并未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
其次,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也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金民終字第564號民事判決書指出:永安財保提供的其他證據(jù)也未能充分證明本案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用于租賃經(jīng)營牟利的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同時考慮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損害后果及賠償權利人的求償可能,故對永安財保提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2010)浙溫民終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戴海飛雖將車輛交鴻運租賃公司租賃,但租賃后未改變用途,車輛租賃后的駕駛人吳小磊也持有有效駕駛證,車輛危險程度并未增加,永安保險公司未與戴海飛約定被保險車輛交租賃公司租賃可免責的條款,永安保險公司不能據(jù)此約定免責?!?/span>
因此,保險人不能僅僅依據(jù)私家車在進行順風車或者專車生意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就予以拒賠。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私家車進行順風車、專車生意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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