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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登記注冊問題淺析

 

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登記注冊問題淺析

 

張親培  孫波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fā)展,在我國農村,一種與以往合作化體制不同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正在發(fā)展壯大。它是在堅持家庭承包基礎上開展的,以民辦、民管、民受益為原則,由農民自愿聯合起來,按照參與者共同制定的章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以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yè)協會或專業(yè)技術協會、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等形式存在。

從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實踐來看,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加入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這一弱勢群體聯合起來共同抵御市場風險、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我國的發(fā)展壯大將是一種必然趨勢。但是在現有體制下它的發(fā)展還面臨很多困難和問題。如何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登記注冊,確立其法人資格就是其中之一。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登記注冊機關尚缺少統(tǒng)一規(guī)定。有的地方政府視其為社會團體法人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注冊;有的地方視其為企業(yè)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注冊;有的地方既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又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還有由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注冊的;

2)登記注冊形式多種多樣。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形式單一,就是社會團體法人。這種多樣性表現在工商登記上,有以公司形式登記注冊的,有以集體企業(yè)形式登記注冊的,有以合伙企業(yè)形式登記注冊的,甚至有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形式登記注冊的。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給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帶來了很多困難: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1],而很多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對外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這就限制了它的活動范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形式的多樣性也給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帶來很多不便:以公司形式注冊手續(xù)繁雜、成本高,成立后稅務部門要高標準征稅。以合伙企業(yè)形式注冊的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要對經營期間出現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注冊方法只能解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暫時的經營資格問題,而對它的長期發(fā)展來說是不利的。而個人獨資企業(yè)是以單個自然人出資建立的企業(yè),體現不出合作的性質,不適用于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主管機關的不確定在一些地方造成了民政和工商兩個部門要么都不負責,要么都搶著負責的局面。致使很多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根本就不進行登記注冊,其自身利益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護。限制了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

合作經濟組織在注冊登記中出現困境,首先是因為我國還沒有完全適用其注冊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身份不能得到有效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各省市雖然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但由于各地區(qū)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fā)展狀況不一致,普遍適用的標準還未得到確立。其次是因為我們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缺少明確的認識。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還是企業(yè)法人,或是兼而有之;它的組織結構、產權關系怎樣;活動范圍有多大等問題尚需研究和探討?;谶@樣的考慮,本文試圖通過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辨析和判定,結合對國內合作經濟組織登記工作實踐的個案分析,探尋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模式。研究和探索注冊登記問題不僅可以豐富相關的理論,而且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性質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特有的一個概念,之所以稱為“新型”是它與上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純集體性質的農業(yè)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是對當前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社區(qū)合作社、專業(yè)協會或專業(yè)技術協會以及經濟聯合體的總稱。它更接近于國際經濟界的“合作社”概念。國際上“有Cooperatives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ural Cooperatives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等稱謂,不過常見的為前三者后二者及少見到。至于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是指專業(yè)性合作經濟組織、社區(qū)性合作經濟組織還是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并無一定。然而,合作社無疑是合作經濟最典型的組織形式。”[2]

合作社最早產生于英格蘭一個名叫羅虛代爾(Rochdale的小鎮(zhèn),28名紡織工人創(chuàng)辦了一家名為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的合作組織,并規(guī)定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公平交易、按惠顧額分配盈余、資本利息有限等幾項原則。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成立,將這些原則定為基本原則即“羅虛代爾原則”,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定義、價值和原則的詳細說明》。對合作社作了重新界定:定義:“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的人們,通過聯合擁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yè)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及理想的自愿聯合體”。他們按企業(yè)資本公平出資,公正地分擔風險、分享利益,并主動參與企業(yè)民主管理。價值:合作社以“自助、自律、民主、平等、公平、團結”為價值基礎,成員信奉“誠信、公開、社會責任和關心他人”的道德觀。原則:在羅虛代爾原則的基礎上修訂為:(1)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2)民主的社員控制;(3)社員經濟參與;(4)自治與獨立;(5)教育、培訓和信息;(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7)關心社區(qū)。其中前4條對合作社作了本質性規(guī)定,即入社是自愿的,合作社對所有能利用其服務、愿意承擔社員責任的人開放,不受性別、種族、宗教等限制;合作社施行民主管理,基層合作社社員享有平等選舉權(一人一票,不以出資額投票),其他層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方式組成;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首先按一定比例留作公積金用于合作社的發(fā)展,然后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返還利潤,社員為合作社未來提供的額外(除股金外)資金,可以獲得不高于銀行利率的利息,但不能分紅;合作社是社員管理的自治、自助組織。

早在國民政府時期,合作社在我國就有所發(fā)展并制訂了《合作社法》(1934年),將合作社定義為:“本法所依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和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3] 當今學術界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定義也有所探索,例如:鄭時正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定義為:“是指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農村現階段生產力發(fā)展的一種特定的經濟關系,是農民為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謀取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民主的基礎上,以資金、勞動等聯合組成的從事經營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類合作社、農民協會和股份合作組織。” 徐旭初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定義為:“由農業(yè)從事者為了謀求、維護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等原則,通過共同經營活動建立起來的經濟組織”。[4]王景新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定義為:“中國農民在家庭承包的基礎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5]筆者認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應是在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由農民自發(fā)組織建立的,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交易額返還盈余為主、股金紅利返還為輔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互助經濟組織。從目前我們給出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定義來看,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在本質上是與國際合作社聯盟所界定的合作社相一致的,與目前中國出現的各類組織都有所區(qū)別。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上世紀50年代合作化運動建立的人民公社有所不同。首先,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是自愿加入的,退社也是自由的。而合作化運動完全是政府行為,農民沒有自主選擇權,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極大挫傷;第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強調的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個人產權。而人民公社是完全公有制的集體經濟,強調的是“公”與“社”,它否認私人產權;第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堅持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則,而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農民缺乏自主權;第四,分配方式不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按照成員的交易量進行分配。而人民公社搞的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公司制企業(yè)有如下區(qū)別:第一,公司制企業(yè)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雖然都是經濟聯合體,但是它們的聯合方式有所不同。公司制企業(yè)主要強調資本聯合,是強者的聯合;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既有勞動合作也存在資本聯合,而且以勞動合作為主導。是弱者間的聯合。第二,表決方式不同。公司制企業(yè)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方式,強調資本的權力。由于股東之間占有股本的不同,股東之間的權力也是不對等的。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強調的是勞動者的權力。社員之間的權力是平等的。第三,內部成員間的地位關系不同。公司制企業(yè)與其成員之間是雇傭關系,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公司制企業(yè)按股份分紅,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分紅為主,即按社員與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易額返還利潤,股金只能得到有限的利息。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合伙企業(yè)有如下區(qū)別:第一,合伙企業(yè)以資本聯合為主;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則以勞動聯合為主,雖然有資本聯合的成分但從屬于勞動聯合。第二,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人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雖然在這方面我國對于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雖然沒有法律認定,但筆者認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應以法人形式出現,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第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有嚴密的組織章程,對內部的組織管理、組織決策、利潤分配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組織結構合理。而合伙企業(yè)的設立不需要組織章程,僅憑合伙協議,沒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企業(yè)決策、利潤分配等以合伙人的約定為準,組織結構松散。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團體有如下區(qū)別: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而絕大多數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對內是互助的、非營利的,而對外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農民這一弱勢群體聯合起來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力、增加收入,實現共同富裕。從目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趨勢看,最初的一些非營利性的行業(yè)協會正在向生產經營型轉化。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以往出現的各類組織都有所區(qū)別,是一種新型的組織形式,具有獨立的特點:首先,它是在堅持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礎上建立的,承認成員的個人產權;第二,它的組建不是政府行為,強調入退自愿的原則;第三,成員間的聯合不僅是資本的聯合,而且存在勞動合作,并以勞動合作為主;第四,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成員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表決方式;第五,它在分配形式上采取按交易額返還為主,股金紅利返還為輔的分配方式;第六,它對內部成員以服務為主,表現為非營利性,對外卻是營利性的,參與市場競爭;第七,它應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

 

三、四種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模式

 

由于我國地域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在各地的發(fā)展狀況也存在很大差異,加之各地政府對其組織性質認識的不同,其注冊模式也不盡相同。從目前情況看,有以下四種登記注冊模式:一種是由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注冊模式;一種是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的注冊模式;另外兩種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的成都模式和臺州模式。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初期以及發(fā)展相對滯后的地區(qū)一般采取前兩種模式登記注冊,在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相對成熟的地區(qū)一般采取后兩種登記注冊模式。

(一)由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的登記注冊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針對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它是將政府的農業(yè)主管部門確立為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者向當地農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頒發(fā)《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證》。持該證可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yè)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例如在廣東省和海南省就采取這一模式,《海南省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辦法(修正)》中規(guī)定:“第三條 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申報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注冊登記,并領取《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條市、縣農業(yè)委員會(未設農業(yè)委員會的市、縣由農業(yè)局負責,下同)和鄉(xiāng)、鎮(zhèn)合作經濟管理辦公室或者經營管理站,是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的主管機關。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申報登記,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登記表,由鄉(xiāng)、鎮(zhèn)合作經濟管理辦公室或者經營管理站受理,并進行資格審查。然后報市、縣農委合作經濟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頒發(fā)證書。第七條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的社長,是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八條 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經營農、林、牧、副、漁業(yè)及第二、三產業(yè)。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興辦工商企業(yè),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第九條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憑據《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6]

這種登記模式是將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視為集體性質的組織進行登記的方法,雖然能夠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確立合法身份,但對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認定不準確,在操作形式上具有計劃經濟體制下部門行業(yè)管理的特點,況且合作經濟組織的所屬企業(yè)還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二次登記,部門管理多,不利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長期發(fā)展。

(二)由民政部門負責的登記注冊模式

采取這一模式的地區(qū)一方面是由于當地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正處于發(fā)展的初期,多數以專業(yè)(行業(yè))協會形式存在,而且服務型協會所占比例高,直接參與對外經營的并不多,于是當地政府和社會將其認定為社會法人,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注冊。一方面是由于當地政府沒有出臺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登記注冊的法規(gu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的登記注冊,他們只能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成為專業(yè)(行業(yè))協會,對外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實在有經營性需求的,只能變換身份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例如在吉林省,據筆者調查,到目前為止吉林省只存在在民政部門注冊的農村新型合作組織,還沒有以合作經濟組織身份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出現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當地政府和社會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缺乏足夠的認識、經濟環(huán)境以及合作經濟組織發(fā)展相對滯后等原因產生的。這一地區(qū)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結構較為松散,登記注冊率較低。這種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的注冊模式只注重合作經濟組織的服務性和互助性,而忽視了合作經濟組織的對外營利性,限制了其市場參與能力,不符合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方向。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的注冊模式

這是一種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具有營利性的組織視為企業(yè)法人,進行工商登記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注冊模式。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模式:成都登記模式和臺州登記模式。

成都模式是根據營利性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不同,分別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登記發(fā)照,但不管以其中何種形式注冊都在企業(yè)名稱中注明“合作經濟組織”字樣。例如成都市農委、市工商局《關于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的意見》中規(guī)定:“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1)一個自然人發(fā)起組建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辦理。登記機關在其營業(yè)執(zhí)照上標注農村專合組織字樣;(2)兩個以上自然人通過合伙方式發(fā)起組建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登記機關在其營業(yè)執(zhí)照上標注農村專合組織字樣;(3)村民委員會(居委會)以村有集體資產投資組建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其登記注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辦理。企業(yè)類型登記為:集體所有制(農村專合組織);(4)非公司企業(yè)法人與其它經濟組織通過聯營方式組建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其登記注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辦理。企業(yè)類型登記為:聯營(農村專合組織);(5)自然人、企業(yè)或者其它組織共同發(fā)起組建公司制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企業(yè)類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農村專合組織)。”[7]

臺州模式是將各類具有銷售功能(營利性)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統(tǒng)一視為“合作社法人”來登記注冊,是一種創(chuàng)新型的登記注冊模式。在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時不僅在企業(yè)名稱將營利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tǒng)一注冊成為××合作社,同時在經濟性質中統(tǒng)一認定為合作社。即以一種形式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例如〈臺州市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管理辦法(試行)〉中規(guī)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臺州境內設立的具有銷售功能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根據經濟參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約定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第四條合作社是特殊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作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民事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社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 合作社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8]

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地解決了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資格問題,符合當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方向,是一種值得借鑒的登記模式,但還需要在經濟性質的確立和認定上加以完善。對比兩種工商登記注冊模式,它們在企業(yè)名稱中都對合作經濟組織有了明確的標定,即注明“××專合組織”或“××合作社”字樣。區(qū)別在于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性質判定不同。成都模式是通過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對農村合作經濟進行分類,套用現有工商登記法規(guī)(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合伙企業(yè)法、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來判定其經濟性質進行分類注冊的方法。這種方法有它的不合理之處:其一,《個人獨資企業(yè)法》適用于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的企業(yè),體現不出合作的性質,而且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人要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筆者認為該法根本不適用于對合作經濟組織。其二,通過前面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辨析我們可以看到,它與合伙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公司制企業(yè)都有區(qū)別,是不可以歸類注冊的,現有工商登記法規(guī)都不完全適用于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這種方法與那些變換身份進行工商登記的農村心性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方法沒有本質區(qū)別,只是在名稱中有所標注而已,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不能解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的實質問題。從這一點上看,臺州模式無疑是一種進步,但臺州模式也有不完善之處:其雖然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一種性質而且是一種創(chuàng)新型的合作社法人性質登記注冊,但是在“辦法”中對合作社的定義和性質的判定不夠詳細和準確。是一種需要完善的登記模式。

總結四種登記模式我們可以通過下表作以清晰的對照.

 

模式類型

適用類型

對組織性質的判定

由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的登記模式

社區(qū)型合作經濟組織

集體所有制性質

由民政部門負責的登記模式

服務型專業(yè)(行業(yè))協會

社會團體法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的成都模式

營利性合作經濟組織

視為企業(yè)、分類注冊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的臺州模式

營利性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

合作社法人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模式對照表

 

通過對比可以發(fā)現,四種登記模式所能適用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類型不同,對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判定也不同。由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注冊模式針對的是社區(qū)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該模式將其組織性質定性為集體所有制,究竟是企業(yè)法人還是社會團體法人并無定論;由民政部門負責的登記注冊模式針對的是服務型專業(yè)(行業(yè))協會,將其組織性質定為社會團體法人;成都模式和臺州模式的登記對象都是營利性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都將其視為企業(yè)看待,所不同的是,成都模式是將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按組成形式的不同,分類注冊成為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以及公司制企業(yè),其中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而臺州模式是將其全部定性為合作社法人的一種創(chuàng)新模式。

總之,現有登記模式都只是針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的一部分類型的組織而采取的登記措施,不具有普遍適用性,而且每種模式在對組織性質的判定以及具體操作方法上都存在錯誤和不足。不完全是解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問題。因此,提出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模式就顯得尤為必要。

 

四、幾點建議

 

1.     登記主管機關的確立

通過前面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判斷和辨析,筆者認為在所有類型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除純以服務為目的不參與產品銷售的專業(yè)(行業(yè))協會外,其它各類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對于內部成員雖然以服務為主,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對外參與市場競爭,是以創(chuàng)造成員最大利益為目的的,更具有企業(yè)法人的性質。因此建議:服務型的專業(yè)(行業(yè))協會應視為社會團體法人,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注冊,其余各類型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注冊。因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確定市場經營主體資格的法定機關,只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資格審查,注冊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經營者才能獲得參與市場經營的合法身份。

2.工商登記注冊的具體方法

借鑒臺州經驗,提出合作社法人這一概念,目的是規(guī)范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制度和組織行為,同時統(tǒng)一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注冊形式,但是我們還應看到,在所有類型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有一小部分并不符合合作社法人這一概念,在注冊時應區(qū)別對待,建議在具體操作中,采取以下方法:

1)對符合合作社條件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統(tǒng)一以農村合作社企業(yè)法人的形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登記注冊,不再設立其它主管部門。具體的操作辦法:合作社的名稱首先應經過“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名稱應符合《企業(yè)名稱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組織形式上統(tǒng)一使用“農村合作社”字樣;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①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②組織章程;③法定代表人及發(fā)起人的身份證明;④全體成員簽字的法定代表人選舉書;⑤驗資報告;⑥農村合作社注冊登記表(專用)。其中,組織章程要符合農村合作社原則,發(fā)起人應在兩人以上,組織成員應在五人以上,法定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注冊資本不低于1萬元,經過核準登記的農村合作社頒發(f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濟性質統(tǒng)一核定為“農村合作社”。由于農村合作社采取入退自愿的原則,所以農村合作社組織的成員和資金都是可變動的,針對這種情況,農村合作社每年在年檢時應將變動情況通知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在年檢之前變動資本或人數超過20%的,應提前辦理變更手續(xù)。筆者認為按照王景新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類方法,其中社區(qū)性合作經濟組織中的土地合作社,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中的能人大戶帶動型、農技部門牽頭型、農業(yè)龍頭企業(yè)聯合型、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中介型合作經濟組織,專業(yè)(行業(yè))協會中的生產經營型協會在性質與筆者給出的農村合作社定義相同,應按上述方法登記注冊;

2)對于那些不屬于合作社定義范疇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采取分類登記的方法。其中,社區(qū)資本聯合型股份合作社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型股份合作社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是通過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的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體現的是資本的聯合,不存在勞動合作,在分配制度采取按股分配的原則,從經濟性質上看更具有公司制企業(yè)的性質,因此,建議這兩種類型的組織應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制企業(yè)形式登記注冊;基層供銷社改造成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雖然存在資本與勞動的聯合,但在股權占有上以供銷社控股為主,而且不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方式,這種類型的組織只在少數發(fā)達地區(qū)存在,在全國不具有代表性,況且,今后供銷合作社如何進行改造和發(fā)展還需要從其他角度進一步探討,因此,建議這種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也不作為農村合作社登記注冊,有專業(yè)戶參股的組織按公司制企業(yè)登記注冊,專業(yè)戶不參股的企業(yè)仍然保持與那供銷社的登記注冊形式。對于經濟聯合體建議不進行登記注冊,因為:其一,其結構松散不具有長期穩(wěn)定性,其二,它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個人合伙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三,農村承包經營戶是無須登記辦證就可以直接進入市場的,經濟聯合體完全可以以農村承包經營戶聯合協議的形式進入市場,登記與否的法律后果是一樣的,登記辦證只能給農民增加麻煩。

要完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需要研究的課題很多。本文的探索是初步的、部分的,余下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尤其要借鑒國外的經驗。限于篇幅、時間和研究能力,暫作此粗淺歸結。

 

注釋



[1]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

[2] 徐旭初:《中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9頁。

[3]國民政府社會部合作事業(yè)管理局:《合作社之組織與登記》,19469月。

[4]徐旭初:《中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45頁。

[5]王景新:《鄉(xiāng)村合作經濟組織崛起》,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1月,第35頁。

[6]《海南省農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辦法(修正)》。

[7]《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農委、市工商局關于營利性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的意見的通知》成辦發(fā)[2005]24號),200525。

[8]《臺州市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管理辦法(試行)》,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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