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件,并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月31日6時30分許,公安民警樊某某在崇明區(qū)向化鎮(zhèn)一處藥房維持秩序,因藥房限量售賣口罩,樊某某清點人數(shù)后勸導后排群眾不要再排隊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后心生不滿,上前扇了樊某某一耳光。經(jīng)鑒定,樊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當天,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其平時社會生活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此次暴力妨害公務系一時沖動,希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表示十分后悔。被告人陳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實施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一人輕微傷,法院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的重任。每一個公民應當自覺尊法守法,疫情期間,更應積極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對于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與疫情防控有關職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加大對不法分子的震懾力,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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