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工商總局網站
【案情簡述】
山東某燃氣有限公司借助其在行政管轄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自2010年4月16日起,要求工商業(yè)戶繳納被其稱為“預付氣費款”的一筆款項。若工商業(yè)戶不繳納該筆款項,該公司便不予供氣。工商業(yè)戶繳納的該筆“預付氣費款”在日常購氣中不能沖抵燃氣費,業(yè)戶每月底仍需按該公司抄表數量繳納燃氣費,直到其不再用氣時,公司才會將上述“預付氣費款”予以返還。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審查后認定,山東某燃氣有限公司強行要求工商業(yè)戶繳納“預付氣費款”的行為構成了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除沒收違法所得52,308.49元外,另外對當事人處以2013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百分之三的罰款6,818,533.79元。
【處罰決定書】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節(jié)選)
魯工商公處字〔2016〕第24號
當事人:山東某燃氣有限公司
其他:略
2014年7月,**市工商局向我局上報案源線索,稱多次接到消費者投訴,當事人在經營中存在限制用戶燃氣使用量等涉嫌壟斷行為。經核查,我局認為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2014年9月2日,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guī)定》,將核查情況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9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我局啟動反壟斷調查。2014年9月29日,經省局機關負責人批準正式立案。經過調查取證,我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上報對該案的處罰建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6年2月25日答復同意我局定性處理意見。
一、本案相關市場的界定
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對相關市場界定的說明,任何競爭行為均發(fā)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的重要步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一)相關商品市場
本案中,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是管道燃氣供應。在商品特性方面,燃氣是一種清潔能源,較煤炭、成品油等其他能源相比更為環(huán)保,符合當地環(huán)保部門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要求;在商品用途方面,工商業(yè)戶在使用炊具、鍋爐等器具時,基于傳統使用習慣和器具要求,多選擇使用燃氣進行加熱,且與罐裝燃氣相比,管道燃氣在使用過程中更為安全、便捷,氣源更加穩(wěn)定。因此,工商業(yè)戶更傾向于使用管道燃氣作為生活和生產能源,管道燃氣商品可替代性較弱,這是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工商業(yè)戶對當事人最大的依賴所在。綜上,本案相關市場中的商品范圍確定為管道燃氣供應服務。
(二)相關地域市場
略
二、當事人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略
三、當事人實施的行為
據查,目前當事人供氣范圍內的工商業(yè)戶使用兩類燃氣表——智能IC卡表和普通燃氣表。智能IC卡表用戶采取預付費方式,用氣之前需先在IC卡內充值,當IC卡內金額用完時自動停止供氣;普通燃氣表用戶與當事人簽訂的供氣協議約定采取后付費方式,當事人每月25日到工商業(yè)戶處抄表計費,工商業(yè)戶于月底前結清當月燃氣費。
自2010年4月16日起,當事人通過與智能IC卡表用戶簽訂《燃氣供氣協議》、向普通燃氣表用戶單方面下發(fā)《關于預收氣費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工商業(yè)戶繳納被當事人稱為“預付氣費款”的一筆款項。在與智能IC卡表用戶簽訂的《燃氣供氣協議》中,當事人要求工商業(yè)戶在供氣前按當事人測算的開口氣量的50%繳納一個月的“預付氣費款”,若工商業(yè)戶不繳納該筆款項,則無法簽訂《燃氣供氣協議》,當事人即不予供氣。智能IC卡表用戶繳納“預付氣費款”后,該筆款項一直由當事人無償占用,并不能用于IC卡充值購氣。
對已經供氣的普通燃氣表用戶,當事人于2013年8月單方下發(fā)《關于預收氣費款的通知》,要求工商業(yè)戶在正常繳納燃氣費之外繳納當事人規(guī)定金額的“預付氣費款”,并在通知中附加“如逾期不交,我公司將不能保障貴單位穩(wěn)定的燃氣供應”等強勢性語言。據走訪調查和發(fā)放調查問卷,工商業(yè)戶表示,當事人下發(fā)該通知并未與工商業(yè)戶協商,工商業(yè)戶迫于壓力不得不繳納該筆“預付氣費款”,且工商業(yè)戶繳納的該筆“預付氣費款”在日常購氣中不能沖抵燃氣費,工商業(yè)戶每月底仍需按當事人抄表數量繳納燃氣費,直到工商業(yè)戶不再用氣時,當事人才會將上述“預付氣費款”予以返還?,F已查明,當事人共向209家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8,989,095.05元。2015年3月18日,在我局行政指導下,當事人開始向工商業(yè)戶退還其收取的“預付氣費款”。
四、當事人行為無正當理由的認定
本案調查中,當事人對其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的行為提出如下申辯:一是上游氣源企業(yè)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造成當事人資金周轉壓力大;二是當事人為規(guī)避風險,避免工商業(yè)戶惡意拖欠氣費;三是當事人收取“預付氣費款”經過與工商業(yè)戶協商并同意。
我局認為,當事人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的行為無正當理由:
(一)當事人不能以上游氣源企業(yè)收費為由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
上游氣源企業(yè)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當事人與上游氣源企業(yè)購氣交易的相關問題不能作為其與工商業(yè)戶供氣交易的條件,當事人不應因資金周轉壓力大而要求工商業(yè)戶向其繳納“預付氣費款”。
(二)當事人不能將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工商業(yè)戶
當事人在日常經營中可能存在某些工商業(yè)戶拖欠氣費的情況,但并非普遍現象,當事人不能將這種經營風險讓廣大工商業(yè)戶承擔。若工商業(yè)戶惡意拖欠氣費,當事人可依據《**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經營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停止供氣:(一)逾期六十日未繳納燃氣費的”規(guī)定,采取停止供氣的措施,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而不能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廣大工商業(yè)戶。
(三)當事人辯稱其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經過與工商業(yè)戶協商并同意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我局對部分繳納“預付氣費款”的工商業(yè)戶進行了走訪和問卷調查,90%以上的工商業(yè)戶表示非自愿繳納“預付氣費款”,而是當事人以不能保障穩(wěn)定供氣為由強制收取此費用。迫于當事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工商業(yè)戶為了正常用氣,不得不繳納“預付氣費款”。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的行為無正當理由。
五、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危害
(一)侵害了工商業(y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收取“預付氣費款”,收取款項金額高、涉及面廣,加重了工商業(yè)戶的負擔,既侵害了工商業(yè)戶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當地經濟的發(fā)展。
(二)不利于當地燃氣行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當事人在市場經濟中不通過加強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效率來降低成本,而是采取轉嫁成本、轉移風險的方式,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強制收取“預付氣費款”,從中不當得利。其行為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guī)則,也妨礙了當地燃氣行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三)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公平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交易規(guī)則,當事人的行為是對公平競爭市場規(guī)則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fā)展。
六、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略
七、定性及處罰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收集、調取的證據,結合上述對當事人壟斷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的分析,我局認為:
智能IC卡表用戶本身即采取預付費方式,該氣費支付方式決定了智能IC卡表用戶不存在惡意欠費的情況,但當事人要求其額外再繳納一筆“預付氣費款”,該行為不具備合理性。普通燃氣表用戶與當事人簽訂供氣協議時約定的氣費支付方式為后付費,當事人若要更改氣費支付方式,應與工商業(yè)戶進行協商,征得工商業(yè)戶的同意,而不能以“不能保障穩(wěn)定供氣”等條件強制向工商業(y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且該“預付氣費款”繳納的具體金額由當事人規(guī)定,工商業(yè)戶無法自主選擇,工商業(yè)戶繳納的該筆“預付氣費款”在日常購氣中不能沖抵燃氣費,每月仍需按當事人抄表數量繳納燃氣費。當事人以強制方式向普通燃氣表用戶收取“預付氣費款”也不具備合理性。因此,當事人稱作“預付氣費款”的這筆款項本身并不是實際意義上的預付氣費款,其強行要求工商業(yè)戶繳納“預付氣費款”的行為是附加給工商業(yè)戶的不合理交易條件。
當事人利用其在**市行政管轄規(guī)劃區(qū)域內管道燃氣供應服務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強行要求工商業(yè)戶繳納“預付氣費款”的行為,損害了工商業(yè)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妨礙了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五)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guī)定》第六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第(四)項“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的規(guī)定,構成了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山東中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東某燃氣有限公司審計報告書》(魯中明專審字[2015]第號),當事人2013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為227,284,459.90根據山東中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魯中明鑒字[2015]第1001號),當事人無償占用其所收取的8,989,095.05 元“預付氣費款”所應產生的利息總額為52,308.49元。
2015年11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魯工商公聽字〔2015〕20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
鑒于當事人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山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guī)定,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52,308.49元;
(三)對當事人處以2013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百分之三的罰款6,818,533.79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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