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個頭條網(wǎng)訊 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戀愛中的開支也越來越大,例如送豪宅、名車、名牌服裝、金銀首飾等等。但如果雙方最終沒能成為夫妻,則隨時會為了曾經(jīng)所送的貴重物品對簿公堂。近年來,類似事件并不罕聞。那么問題來了,男女雙方分手后,哪些開支不能討回呢?
案例1:送豐田車有去無回
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張艷(化名),兩人一見鐘情。李明為了討得張艷的歡心,花31萬元買了一輛豐田轎車,登記在張艷的名下。后來,兩人關(guān)系鬧僵。由于李明在用這輛車,張艷告到法院,要求李明返還車輛,而法院判決李明還車。
李明不服,提出起訴,稱張艷不當?shù)美?,要求對方返還車款31萬元。而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明自愿將車登記在張艷名下,由于買車時兩人特殊的身份關(guān)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證明張艷是不當?shù)美<热卉嚨乃腥耸桥?,車就屬于女方。戀愛期間,花錢買女友歡心,屬于無償贈與,所以女方?jīng)]有還車、還錢的義務。最后法院駁回了李明的訴訟請求,二審依然維持原判。
案例2:寶馬車失而復得
《非誠勿擾》女嘉賓孫雅莉結(jié)識浙江男子鄂皆豪,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guān)系,并迅速達到了商量結(jié)婚的階段。由于雙方都本著結(jié)婚的目的,鄂皆豪就應孫雅莉的要求,買了一輛寶馬登記在孫雅莉名下,作為定情信物。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談及婚嫁細節(jié)時,孫雅莉突然悔婚。惱羞成怒的鄂皆豪便要求孫雅莉返還30萬元的寶馬車及夏普電視,孫雅莉卻拒不歸還,結(jié)果被鄂皆豪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鄂皆豪以結(jié)婚為目的為孫雅莉購買的寶馬車屬貴重物品,與戀愛期間男女朋友贈送的一般性禮物有區(qū)別,具備彩禮性質(zhì)。因車已登記在孫雅莉名下且已使用,汽車實際價值已經(jīng)有所折損,因此判處孫雅莉返還鄂皆豪28萬元,相當于購車款的94%。
生日、節(jié)日贈與的錢物不可追回
法律人士表示,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開支主要有三種:一是彩禮;二是房、車以及其他貴重衣物、首飾等禮物贈與;三是禮尚往來互贈的小禮物。
一般的贈與只要交付,所有權(quán)就發(fā)生了更迭,一般來說就不能隨意要回,除非受贈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是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這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否則不能追回送贈錢物。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財產(chǎn),又不是彩禮,那么從法律上來講就不應該返還。比如在婚前互相贈與的小禮物,即使沒有締結(jié)婚姻,也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的。比如你的朋友生日宴會你送出去的禮物,不管價值多昂貴,一旦贈與,便不應該再要求對方返還。
基于婚約所贈彩禮可以追回
如果是基于婚約基礎(chǔ)上的贈與行為,則屬于附加條件的贈與。假如婚約最終解除,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xiàn),則出現(xiàn)了類似于上述所說的第三種情況,即被贈與方?jīng)]有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此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比如彩禮。
婚前送車贈房需謹慎
因此歸根到底,此類錢物糾紛案件能否勝訴,還要看男方能否舉證自己送給前女友的汽車或其他貴重財產(chǎn)是否屬于彩禮或者是具有彩禮同等性質(zhì)的贈與行為。故此,一定要保留好當時購物時的資金轉(zhuǎn)賬證明、發(fā)票,能夠證明贈送行為與婚約之間存在聯(lián)系的短信、QQ聊天記錄等。當然,最好還是避免在婚前贈送大額財產(chǎn),如果一定要贈送,最好簽訂協(xié)議。
(注:本文內(nèi)容整理自騰訊財經(jīng)、理財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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