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某某等被控強奸案與陳樞律師商榷
西諺說,“當真相還在穿鞋的時候,謠言已經(jīng)跑遍了大半個世界。”更何況,有時候,有些真相,天生難以公布于眾,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狹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強奸案件,從案發(fā)到今天,已經(jīng)過去將近七個月了。因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輪奸”等等敏感因素,社會輿論一開始就牢牢地聚焦在這個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強勢介入,企圖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漸變得撲朔迷離起來。于是,各種謠言隨風而起,甚囂塵上。
按說,因為要保護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隱私,本案的諸多信息都是不能對外公開的。事實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都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盡力保護各涉案人員的相關隱私,尤其作為審判機關的海淀法院,不厭其煩地一遍遍地向參加訴訟的所有人員講解相關法律,強調(diào)庭審紀律。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還是透過不為人知的渠道,一點一滴地不斷地向社會滲透。更令人深感遺憾的是,這些被“走私”出來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頭換面,或者借尸還魂等等,改造成了謠言,在社會上廣泛傳播,遺毒深遠。
還有的人,根本沒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卻故意捕風捉影,甚至無中生有,到處捏造和散布對自己有利的謠言,抹黑對手,混淆視聽。 現(xiàn)在,一審法院的審理工作已經(jīng)全部完成,不日即將公開宣判。但與此同時,各路人馬的造謠生事也在快馬加鞭,幾乎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現(xiàn)在,社會上對這個案件的認識越來越模糊,越來越混亂。這種模糊混亂的狀態(tài),令大眾感到越來越惱火,越來越厭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辯律師陳樞在某門戶博客中,發(fā)表了《關于對李某某被控強奸案辯護的辯護——對所有深度質(zhì)疑的回復》。在該文中,陳律師開宗明義地指出,他的寫作目的是“還原本案的事實真相,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陳律師卻身不由己地偏離了案件事實,情不自禁地進行了大量的假設和揣測。 該文一出,在社會上引起相當影響,關注本案的人們紛紛圍觀。然而,除少數(shù)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應廣大網(wǎng)友的強烈要求,本律師就李某某等被控強奸案與陳律師進行商榷,同時也破例對案件事實進行適度披露,希望通過展示相關證據(jù),擊破不實言論,澄清案件事實,真正還原事實真相。
鑒于陳律師的文章存在內(nèi)容冗長,結(jié)構(gòu)松散,邏輯混亂等情況,為便于讀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師對陳律師的多達26項的觀點進行概括,提煉出如下幾個主要觀點,重點與陳律師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動要求嫖娼? 陳律師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時14分給張某某(化名張某)打電話,詢問是否可到酒吧餐飲,張某某當即滿口答應可以。李某某并未問及陪酒小姐之事,”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晚在李某某在與張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包房的時候,已經(jīng)明確向張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給格落勃的外聯(lián)經(jīng)理張某某打電話,電話的大概意思就是我們幾個去你那里玩,有沒有地,有沒有陪酒得” 陳律師說“但是未成年人等來了以后,剛一進屋,酒吧經(jīng)理張某某和經(jīng)理某某,就帶來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沒有明確獲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況下,主動上場陪酒陪唱,勾引誘惑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實就是小孩)”。
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是李某某主動要求張某某安排陪酒的。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進入包房后,李某某問張某某這里有沒有陪唱的,有的話給叫幾個?!?“酒桌上張某某當著所謂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謂被害人可以出臺,出臺費1000元,而且宣稱所謂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兩、三次臺,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時是李某某主動向張某某提議要被害人楊某某出臺。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后我曾聽見李某某問張某某這個女孩兒(指被害人楊某某)能不能出臺,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這個女孩兒帶走?!?由此可見,李某某等當晚去夜半酒吧,并不是單純地聚會,背后還隱藏著深層的目的,即先物色合適的女孩子,然后將其帶出,最終不擇手段地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二、李某某等是否主動邀請吃飯? 陳律師說,“17日凌晨3點40分未成年人離開酒吧上車,走時沒有任何人邀請經(jīng)理張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張某某他們在酒吧內(nèi)經(jīng)過碰頭密謀后,執(zhí)意追隨未成年人等出臺。”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晚張某某之所以帶被害人楊某某同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完全是李某某主動邀請的結(jié)果。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2日供述,“李某某騙被害人楊某某說找婷婷一起出去吃飯,張某某被害人楊某某、婷婷她們換了衣服出來,李某某不喜歡婷婷,沒有讓她上車?!?/p>
可見,被害人楊某某、張某某與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吃飯,并不是為了所謂的主動出臺,而是被李某某等設計欺騙所致。
三、李某某等是否與被害人楊某某談過性交易? 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的時候,公訴人和本律師對五名被告人進行了逐個訊(詢)問,五名被告人都明確承認,他們在事發(fā)當晚,都沒有詢問過被害人楊某某是否愿意出臺,更沒有對其出臺的價格進行絲毫的談判或約定。非但如此,就連張某某也明確表示,他從來沒有詢問過被害人楊某某是否愿意出臺,更沒有代表李某某等人,就出臺的價格與其進行任何的談判或約定。
四、李某某是否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而實施暴力? 陳律師認為,“李某某沒有為發(fā)生性行為而實施暴力”。其理由為“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動出臺賣淫,因此李某某等對所謂被害人實施暴力沒有任何動因,未成年人等對所謂被害人實施暴力與生活邏輯明顯不符。”
但事實恰與此相反。 比如李某某2月25日親自供述,“我和張某某(同案)還有王某先是摁著她并且捂住她的嘴,我們還說,你這個婊子別鬧了,裝什么清高,后來我和王某、張某某(同案)就抽了她幾個嘴巴,不讓她喊,后來她就不太喊了”。再如李某某3月8日親自供述,“問:在電梯里你為什么打這個女子?答:在電梯里面因為她罵了我,我才打的她”。
五、被害人楊某某是否是酒吧職業(yè)陪酒女? 陳律師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是酒吧的職業(yè)陪酒女”,是不正確的。事實上,被害人楊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且利用課余時間在北京某公司兼職做行政秘書。 被害人楊某某在學業(yè)之外,工作之余,有時候為了減輕壓力,有時為了釋放情緒,有時為了認識朋友,時不時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時候,有時候是自己一個人玩,有時候經(jīng)熟人介紹,會結(jié)識一些的朋友,也會和新朋友們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楊某某平時的絕大多數(shù)時間都忙于學習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楊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
被害人楊某某在公司的工資為每月五千元,足夠其日常花銷,所以被害人楊某某沒有必要通過陪酒來獲取生活來源??梢?,被害人楊某某盡管客觀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況,但與其平時的學習和工作相比,前者所占用的時間相對有限,發(fā)生的次數(shù)也相對較少,而且她也不以陪酒為經(jīng)濟來源。所以,雖然有人對被害人楊某某的身份提出質(zhì)疑,但絲毫不能改變她既是學生又兼職打工的客觀事實;盡管被害人楊某某有時候會和新結(jié)識的朋友們一起喝酒,但并不能就此認定她的身份是職業(yè)陪酒女。如果有人一定要將其認定為職業(yè)陪酒女,那這就如同將偶爾載熟人或朋友拼車的私家車認定為非法營運的黑車一樣冤枉和不公。
退一步說,縱然本案被害人楊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職業(yè)陪酒女,但我國憲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護婦女的性權利和生命權,且這種保護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變。所以,被害人楊某某的身份不影響本案五名被告人強奸罪的構(gòu)成,不影響對他們刑事責任的追究。
六、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是否蓄意設局?酒吧高管是否參加敲詐勒索? 陳律師認為,本案“明顯案中有案,懷疑張某某及所謂被害人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布套設局”。但遺憾的是,陳律師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來支持其設想的“案中案”,更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來證實其對“布套設局”的懷疑。
事實上,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也的確沒有進行設局的預謀。試想,兩個涉世不深,尚在半工半讀的學生,如果明知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將軍李雙江先生的兒子(陳律師就是這么認為的),那他們需要多么強大的后臺支持,需要多么大的膽量才敢去干這樁近乎虎口拔牙的買賣。兩個半工半讀的學生、普通平民的孩子既沒有能力事前預謀設局敲詐,更沒有膽量招惹一個將軍之子、一個權貴家庭。
陳律師還認為,“部分酒吧高管參加敲詐勒索”。但同樣遺憾的是,陳律師又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jù),完全憑借自己主觀推測和猜想。因為陳律師不能證明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有設局敲詐的故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以他更不可能證明部分酒吧高管參加原本不存在的敲詐勒索。
事實上,無論是張某某、被害人楊某某,還是酒吧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沒有敲詐李家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事后的報案及交涉均符合生活常理、強奸案的特殊性及受害人的心理活動規(guī)律。
七、張某某贈送的黑方洋酒是否與本案有重大關系?酒吧內(nèi)唱愛情歌曲是否為勾引未成年人? 陳律師認為,“黑方洋酒與本案有重大關系”,原因在于,“律師懷疑酒吧張某某在酒里下了催情藥之類”。同時,陳律師還認為,“被害人主動獻唱歌曲五六首,多數(shù)為愛情歌曲,明顯在誘惑未成年人”。 如果說陳律師前面的質(zhì)疑,雖然都沒有事實根據(jù),但多少還與常情常理沾點邊,可他的此兩處質(zhì)疑,就不僅沒有事實根據(jù),而且徹底背離了社會常識,淪落成徹頭徹尾的主觀臆想。
張某某為了增進與李某某等之間的聯(lián)系,主動贈酒,這很顯然是個善意的舉動。可到陳律師這兒,就成了借機要對李某某等下藥的惡行。這正應了那句老話,“好心被當成驢肝肺”。你說人家酒里下藥,又有什么證據(jù)?是酒里檢測出春藥或是被告人體內(nèi)檢測出有藥?況且,五被告沒有一個人供述其喝了張某某送的酒后欲火中燒或是情欲大增。這種毫無根據(jù)的臆想,怎么能成為一個信守法律和證據(jù)的專業(yè)律師之辯護詞的組成部分呢? 至于將唱愛情歌曲等同于勾引未成年人,更是是霸王邏輯。難道滿大街播放的愛情歌曲都是在勾引人?把正常的愛情歌曲與罪惡的犯罪行為聯(lián)系在一起是何等的荒謬?何等的不合時宜?
八、被害人楊某某頭部是否受傷? 陳律師認“對所謂被害人頭面部的輕微傷明顯存疑,”言外之意,即不認可被害人楊某某因被李某某等強奸而頭面部受傷。
首先,根據(jù)上面李某某自己供述,已經(jīng)明確證明李某某等人在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反復毆打過被害人。其他被告人也證實王某等毆打過被害人楊某某。 其次,根據(jù)公訴機關出示的書證——海淀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鑒(臨床)字第【2013】54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司法鑒定書載明:1、左眼上瞼見片狀皮下出血;2、鼻背部見片狀皮下出血;3、左顳部及左顴部見片狀皮下出血。上述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
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楊某某確實受了傷,而且她的傷正是五被告人為迫使被害人放棄反抗意志,屈從他們的淫威,對其多次毆打所致。所謂的“你情我愿的嫖娼”怎么能在暴力和毆打下完成?在暴力和毆打下的所謂“嫖娼”又是什么性質(zhì)?是不是強奸?
九、被害人楊某某是否報假案? 陳律師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掩蓋關鍵事實情節(jié)的報案和陳述內(nèi)容,不僅沒有證明力,而且明顯是在報假案,欺騙公安機關?!笔清e誤的。
事實上,因為被害人楊某某當時喝醉了酒,記憶比較模糊,在報案時對當時的情況描述難免會出現(xiàn)一些出人。而且,因為女孩子自我保護的獨特心理,被害人楊某某初次報案時不愿意過多過細地描述被侵害的具體情節(jié),這樣也造成其前后陳述之間存在一些不一致。但是,只要被害人楊某某對其被李某某強奸的基本事實和基本過程描述清楚,且能與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證據(jù)相印證,那就不能認為被害人楊某某在報假案。假案是指根本不存在的誣告陷害,大量證據(jù)和事實均已證實的犯罪案件怎么能叫“假案”?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
一、五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不構(gòu)成嫖娼。 首先,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有賣淫的故意;其次,被害人沒有與五被告進行過性交易行為,既沒有談過交易條件,更沒有同意發(fā)生性關系的意思表示;再次,大量充分證據(jù)已經(jīng)證實五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輪流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最后,強奸發(fā)生后,悄悄往包里放錢并不能改變強奸的性質(zhì),也不能將強奸轉(zhuǎn)化為嫖娼。如果一個人在街上看見一個美女就強奸,然后給錢了事,就轉(zhuǎn)化為嫖娼,這個世界上的倫理和秩序豈不全部蕩然無存?
二、張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介紹組織賣淫。 首先,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楊某某有賣淫的故意和意思表示;其次,五被告沒有任何人與被害人談過性交易的條件;再次、五被告的客觀行為也足以說明他們不是在進行“你情我愿的嫖娼”行為,“暴力嫖娼”之說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也是社會公眾所不能接受的;最后,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與被害人談過性交易的要求和條件。因此,既不存在“賣淫”,也不存在“介紹”,更不存在介紹賣淫。
三、張某某及部分酒吧工作人員事后與李某某家的聯(lián)系交涉,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 首先、張某某等人主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更沒有事前的預謀(即存在一個專事敲詐的團伙);其次,事后與李家進行的溝通和交涉并沒有超出生活常理,也沒有超出強奸案件受害人的正常心理。強奸案件受害人在受到性侵后第一選擇往往不是報案,而是顧及名聲并想得到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第一選擇往往是想私了,這完全符合強奸案受害人的心理規(guī)律,也符合人之常情。那么,如果受害人身邊的人或其熟悉的人幫助受害人進行交涉,想私了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怎么能與敲詐勒索相聯(lián)系呢?況且,就按李家所說,索要50萬元賠償也不為過,構(gòu)不成敲詐勒索。事實上,由于本案給受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非常巨大,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乃髻r數(shù)額也超過了50萬元,更何況五被告給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遠非如此,其傷害也不是這區(qū)區(qū)50多萬元所能彌補的。因此,敲詐之說完全不能成立。 綜上,不難看出,陳律師所謂的案中案、局中局完全是根據(jù)他或其委托人的自我邏輯主觀臆造的場景。這一場景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而是根據(jù)他們所謂的某些“證據(jù)”,增添其“自我邏輯”想象的翅膀,通過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延伸臆想所得到的結(jié)果。
對此,本律師則認為,李某某等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強奸罪,且性質(zhì)惡重、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具體意見如下:
一、五被告人構(gòu)成強奸罪。
首先,五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違背了被害人楊某某的主觀意志。 五名被告人在同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并沒有征得被害人楊某某的同意,相反,在被害人楊某某意欲逃離及反抗過程中遭到李某某等人毆打及謾罵。比如被害人楊某某在2月20 日的陳述,“我問坐在我左邊的那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達斯運動褲的人(即李某某)張某某在哪,他說:你不用管張某某在哪,今天晚上你就是我們的。后來我就不停的央求他們放了我,他們不同意?!?在京國奧賓館停車場,被害人楊某某再次哀求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缺桓嫒朔帕俗约骸1热?,魏某某(小)曾經(jīng)供述,“在第二個賓館(京國奧賓館)開房的時候,李某某、王某和魏某某(大)都下車開房了,李某某讓我和張某某(同案)在車里看著這個女孩。當時女孩提出讓我們兩個放她走?!?進入湖北大廈8915房間后,被害人楊某某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過自己,不要碰自己。比如,魏某某(?。┻€曾經(jīng)供述,“剛進入房間后,那個女孩先坐在了靠衛(wèi)生間的床上,之后那個女孩就求李某某放她走,李某某沒有同意?!?可見,被害人楊某某已經(jīng)多次向五被告人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同他們發(fā)生性關系的明確態(tài)度,但五被告人無視被害人楊某某的堅決拒絕,采取暴力和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輪流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明顯違背了婦女的主觀意志。
其次,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和中間,采取了暴力毆打和語言威脅的方式。 被害人楊某某在李某某等帶其去開房的路上,得知張某某已經(jīng)離開后,強烈要求離開,但被李某某等拒絕。此時,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激烈的反抗,包括用手打坐在其兩邊的李某某和王某,用腳踢正在開車的魏某某(大)和坐在副駕駛位子上的魏某某(?。?。面對被害人楊某某的反抗,五名被告人不是放棄犯罪,而是,無視法律,變本加厲,對被害人進行輪番毆打,尤其是李某某,連扇被害人多個耳光,還有王某和魏某某(?。灿檬执蛄吮缓θ?。比如張某某(同案)2月21日供述,“這時李某某讓王某抓住那女子的右手,讓我抓住那女子的左手,李某某用手按住那女子的腿,魏某某(?。┗剡^身幫助李某某一起按住那女子的腿,這時那名女子就哭了,同時還大聲叫,李某某就用手抽了那女子10多個大嘴巴子,并且說你要再哭再叫我還打你?!比绱藝乐卮直┑男袨橐呀?jīng)構(gòu)成了犯罪,又如何談得上文明、修養(yǎng)和忠義呢? 在京國奧賓館停車場,被害人楊某某再次哀求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帕俗约?,但被李某某和王某等人的所阻止。其中,李某某拉開車門對被害人進行了言語威脅。 進入湖北大廈8915房間后,被害人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過自己,不要碰自己,同樣遭受毆打和辱罵。李某某先命令被害人楊某某自己脫衣服,見被害人楊某某沒有動,就指示王某收拾收拾被害人楊某某。王某隨即連踹被害人楊某某頭部四腳。比如魏某某(大)2月22日供述,“李某某對被害人楊某某說開始吧,趕緊脫,楊某某不脫,李某某對王某說,兄弟上,王某拽著楊某某的頭發(fā)將她拉到衛(wèi)生間和單人大床之間的夾縫,楊某某蹲在地上,王某踹楊某某的頭,楊某某就哭了。”
第三,五被告人輪流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系輪奸。 五名被告人強行將被害人楊某某的衣服脫光后,先由李某某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性侵害,隨后依次是王某、魏某某(大)、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五名被告人都成功地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性侵害(此處隱去300字),加重了被害人的身體創(chuàng)傷和精神痛苦,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受到嚴懲。 即使有個別被告人對其行為百般抵賴,但是還是承認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且使用了暴力毆打手段,還有多數(shù)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上述事實讓每一個了解本案案情的人都足以產(chǎn)生內(nèi)心確信:五被告人在被害人楊某某明確反對并反抗的情形下,以暴力手段對她實施了性侵犯。
二、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
首先,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對其進行了猥褻。 在從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出發(fā)去找賓館的路上,當被害人楊某某得知張某某離開而要求離開被拒時,被害人進行了激烈的反抗,五名被告人則對被害人進行輪番毆打。當被害人被打得不敢反抗時,李某某率先開始用手(此處隱去250字)。五被告人的上述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楊某某的人身權,而且極大地侮辱了她的人格,給她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
其次,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前,對其進行了虐待。 在從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出發(fā)去找賓館的路上,被害人楊某某因為喝多了酒,想嘔吐,可五名被告人卻不停車,不給被害人楊某某嘔吐的條件和機會。非但如此,被告人李某某還故意用手捂著被害人楊某某的嘴,不讓她嘔吐。王某也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捂嘴不讓嘔吐的行為。比如王某在2月22日曾供述,“當時老魏開著車,那個女孩想吐,但李某某捂住那個女孩的嘴不讓吐,(此處隱去12字)然后我捂著女孩的嘴”。 被害人楊某某喝多了酒,嘔吐是其正常的生理反應,可幾名被告人卻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阻止被害人嘔吐,造成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身體和精神痛苦,是對她非人道的虐待。如此行為人性何在?還談什么文明和修養(yǎng)?
第三,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手段卑劣。 五被告人在對被害人楊某某輪流強暴的同時,還采取極為卑劣的方式侮辱她。(此處隱去(500字) 五被告人的這種行為,讓被害人楊某某承受雙重乃至多重的痛苦,忍受雙倍乃至多倍的恥辱,對她的精神造成更大的摧殘和傷害。 而且,五被告人在實施上述行為時,事先沒有商量,現(xiàn)場也無人指揮,但是配合得非常默契。由此可見,此五被告人對以這種方式對女孩子進行性侵犯非常熟悉,可以說是輕車熟路,游刃有余。
第四,法庭審理時,被告人張某某(同案)、魏某某(大)、魏某某(?。┊斖プ栽刚J罪,且對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賠禮道歉。庭審后,他們分別通過家屬向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諒解,依法可以對他們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當庭同意其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但沒有積極賠償。被告人李某某堅持不認罪、不道歉、不賠償,應從重處罰。
第五,五被告對本起強奸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年滿十六周就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于嚴重刑事案件,比如本案的強奸案,其刑事責任年齡是年滿十四周。也就是說年滿十四周歲犯強奸罪就要和其他成年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奸罪在刑事責任能力上沒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作為未成年人,有可能對一些民事交易不知如何選擇,但對于像強奸這樣重大的社會是非標準,這些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一樣知道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本案中一些被告系未成年人并不免罪的理由,只不過在量刑上依法給予從輕處理。對未年人從輕處理并非考慮其認知能力,在刑事責任能力上其與成年人在性質(zhì)上是一樣的。從輕處理更多的是考慮到未成年的伸縮性和挽救性。因此,我們不能把未成年作為本案免罪的借口和理由。 本律師認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重事實,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比嗣穹ㄔ赫鐒e證據(jù)真?zhèn)危⒉粌H僅根據(jù)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是將案件的其他證據(jù)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結(jié)合起來判斷。五被告人的供述之所以應當予以采信,還有包括被害人陳述,李某、張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而且與相關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公安機關的勘驗筆錄、司法鑒定結(jié)論等完全吻合。所以,指控五被告人構(gòu)成強奸罪的證據(jù)不是一兩個證據(jù),而是有大量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經(jīng)過當庭舉證和質(zhì)證,不僅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而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jù)體系。
綜上所述,五被告人事前與張某某的聯(lián)絡不涉及賣淫和嫖娼,也不構(gòu)成介紹或組織賣淫罪。張某某等事后與李某某家屬的溝通符合生活常理和強奸案的特殊性,并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時違背了其意志,已構(gòu)成強奸,且系輪奸。五被告人強奸的犯罪手段卑劣,情節(jié)嚴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對他們應當依法懲處。
作為同行,本律師不時在別的刑事案件中,為別的被告人擔任過辯護人,也曾不止一次地為自己委托人做過無罪辯護。所以,本律師完全能理解陳律師在李某某案中的地位和角色,尤其能夠理解陳律師因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所招致的誤解和承受的壓力。但是,我覺得,作為有著30多年執(zhí)業(yè)經(jīng)歷的律師前輩,在自己最拿手的刑事辯護領域,陳律師在為自己委托人進行辯護時,應當能夠有不凡甚至精彩的表現(xiàn),或者,至少應能依據(jù)客觀的案件事實,而不是借助主觀想象或者推測。
我還以為,通過與陳律師的此次當面對壘,我應該能從陳律師身上見識更高的行業(yè)風范,領略更嚴的業(yè)務標準。但現(xiàn)在看來,我當初的想法恐怕有些簡單了。盡管如此,我仍然不想放棄這個能夠向陳律師直接討教的機會,故將自己對案件的認識,尤其是對陳律師觀點的一些疑問,向他提出來,希望陳律師能夠不吝賜教。 謝謝!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參軍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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