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更好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與公平性,有效推進差別化信貸政策,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吉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內容,即貸款額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按照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核定可貸款額度”是指在現有可貸款額度核定方式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按照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做為可貸款額度,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公轉商貼息貸款均適用于此政策。這項政策是在借鑒全國多數城市公積金先進做法,同時參照我市公積金貸款實際情況后推行的。 至此,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將受四方面條件影響:
一是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按照總購房款的貸款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例如我市現行政策,首次購房公積金首付款額不得低于20%,即貸款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格的80%;
二是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現行政策是每月的貸款還款額不得超過當月家庭收入的60%;
三是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限額,我市現行政策是單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限額為40萬元,雙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四是貸款額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借款人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超過上述任意一項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如核定的可貸款額度無法滿足職工購房需求,職工可選擇公積金組合貸款方式解決資金問題。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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