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裁判規(guī)則
1.多份施工合同均無效,且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的,可根據(jù)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結算——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唐山市昌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yōu)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根據(jù)兩份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號:(2013)冀民一初字第17號;(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總第260期)
2.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可參照雙方約定方式結算——重慶兩江新區(qū)水土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訴河南萬綠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進行招投標的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即便合同無效,仍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進行結算。
案號:(2016)渝0109民初3377號;(2017)渝01民終555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重慶中環(huán)建設有限公司、貴州省畢節(jié)中城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發(fā)包人實際參與了管理,亦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管理費。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438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4.承包人非法轉包,轉包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發(fā)包人應支付建設工程款,且應當按照實際施工人資質等級據(jù)實結算工程款——新疆新世紀成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青島建設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承包人非法轉包,轉包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發(fā)包人也接收了該建筑物,發(fā)包人應支付建設工程款。因為建設工程是由實際施工人完成的,因此,應依照實際施工人資質等級據(jù)實結算工程款。
案號:(2006)民一終4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2輯(總第34輯)
5.建設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建設工程合同即使無效,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利息——某化工與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利息,發(fā)包人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來源:《中國審判指導參考叢書案例》
法信 · 司法觀點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規(guī)則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問題。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判定經(jīng)驗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經(jīng)竣工驗收及驗收不合格工程的價值,對于這樣的工程如何處理,是否適用折價補償?shù)奶幚碓瓌t,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的難點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建設工程解釋》明確了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規(guī)則。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苯ㄔO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產(chǎn)品中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jīng)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tài),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shù)姆绞教幚?。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當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兩種折價補償方式:
一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考慮到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有的發(fā)包人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價款壓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還按照第一方案折價補償,將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二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折價補償?shù)姆绞讲粌H符合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而且還可以節(jié)省鑒定費用,提高訴訟效率。
因此,通過對以上兩種折價補償方案的比較,根據(jù)我國建筑行業(yè)的現(xiàn)狀,衡平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本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本規(guī)則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xiàn)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處理原則。
(摘自楊心忠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規(guī)則詳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0~411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時,適用折價補償原則的具體做法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在合同無效,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條件下,如何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返還承包人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造價成本與合同價款的差價為損失,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理由是,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導致的直接結果是承包人不應取得合同約定的利益,所以發(fā)包人只能按照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對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以造價成本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價作為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分擔,這樣才符合無效合同的特征及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本質區(qū)別。(對于造價成本如何計算,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觀點:(1)造價成本按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由鑒定機構計算。理由是,在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規(guī)定計算標準的情況下,建設部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定額標準,屬于行業(yè)標準,應當參照執(zhí)行。(2)造價成本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價格信息計算。理由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計算工程造價成本制定的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3)造價成本為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費與間接費,不包含利潤和稅金,利潤和稅金為損失。理由是,合同中對于工程款項的支付標準約定明確,便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同時由于是當事人自行約定,有利于當事人接受。但合同無效,承包方不應依據(jù)無效合同取得利益,故其不應取得合同約定工程款中的利潤。稅金是履行合同應當繳納的,由于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導致承包人不應取得發(fā)包人支付的稅金)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認無效后,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支持。此種意見主要是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標準。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當建筑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后,區(qū)分合同效力的意義已不存在。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且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無須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社會效果較好。如果拋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無論發(fā)包人按照哪種標準折價補償承包方,均有不當之處,不能很好地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獲得支持。主要理由是: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如果以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作為合同有效的唯一必備要件,上述第1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就沒有意義,因為第1條規(guī)定的無效的合同,在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后,都會成為有效合同,這與司法解釋打擊建筑業(yè)市場的違法活動,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經(jīng)營活動的制定初衷相違背,間接鼓勵了無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所以,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有效,而是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這雖然與法理和現(xiàn)行法律有關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一致,但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且這種方式利于案件的審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二,其他關于工程款支付標準的觀點和意見,都在某種程序上存在審判實務中不好掌握的問題。比如合同無效后,按照工程造價成本由發(fā)包人折價補償承包人,但如果按照工程定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價格信息作為計價標準計算工程的造價成本,都需要委托鑒定,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擴大當事人的損失,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不能及時審結案件,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目前我國建筑市場屬于發(fā)包人市場,發(fā)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款壓得很低,常常低于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和政府公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標準,如果無效合同按照上述兩種標準折價補償,就可能誘使承包人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以達到獲取高于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目的,這與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及制定司法解釋為達到規(guī)范建筑市場、促進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背。故而在合同無效時,不宜采用上述兩種標準作為折價補償?shù)挠嬎銟藴省?/span>
第三,認為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要求合同約定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不能主張利潤及稅金的觀點同樣有不當之處。就建設工程而言,其價值就是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也即建設工程的完整造價。如果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主張合同約定價款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則承包人融入建設工程產(chǎn)品當中的利潤及稅金就被發(fā)包人獲得。發(fā)包人依據(jù)無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應當?shù)玫降睦麧?,這與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符,其利益向一方當事人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導致矛盾激化,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不好,此種觀點已不可取。我們認為,應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數(shù)額,以符合簽約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便于人民法院掌握為原則進行裁判。對部分案件還可適當簡化程序,減少當事人訴累。
(摘自王林清、楊心忠、柳適思、趙蕾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頁。)
法信 · 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條 經(jīng)過招標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雖經(jīng)驗收合格,但因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而導致合同無效,發(fā)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3.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jīng)規(guī)劃部門認可的,可以認定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或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給我院的關于常州長興集團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南通新華建筑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請示一案的答復指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條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時的折價補償原則,即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該條的本意并不是賦予承包人選擇參照合同約定或工程定額標準進行結算的權利。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精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也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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