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文欄目第380篇;
本文轉自金融與法(jinrongyufa),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作者:張林,從事銀行法務與資產處置工作
編輯:張浩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一、何為換主體重組
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據(jù)此理解,貸款重組的范圍應僅限于在不變更借款主體的情況下,對借款合同中的業(yè)務品種、幣種、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條款進行調整。然而實務中的貸款重組遠不止于此,對擔保人、擔保方式,甚至借款主體的變更和調整均屬于貸款重組的范疇。
因此,廣義的貸款重組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同主體重組,包括借新還舊、展期、調整還款計劃、調整結息方式等。另一種則是換主體重組,通過引入新主體承接貸款進而實現(xiàn)重組。
二、為何換主體重組
問題資產清收處置有多種方式,歸其大類,無外乎訴訟清收、資產轉讓、貸款重組、核銷等。金融機構最終決定對一筆問題資產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清收,往往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結果。換主體重組亦是如此。
選擇采取換主體重組方式進行處置的思維邏輯如下:
所謂清收目的不僅是清收金額的多少,還包括清收時效。例如:采用訴訟清收,無足夠的可清收資產或資產難以變現(xiàn)處置,或資產可變現(xiàn)處置但清收周期過長,無法滿足期末考核的要求;采用債權轉讓方式無法實現(xiàn)真實賣斷,無論是難以尋找到意向受讓主體,或是折扣率過高,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采用核銷方式,經營機構利潤無法承受或者該筆業(yè)務尚未滿足核銷條件等。以上,通過排除法最終確定只能采用重組方式進行處置。
前者如借款主體已經喪失還款能力且預計短期內無法恢復;后者如借款主體已經涉訴或者抵質押物已被其他債權人查封等。還有一種情況是,可以在原借款主體上重組,但無法有效控制風險,如借款主體互保嚴重,且已有互保企業(yè)出險,后續(xù)極有可能波及到借款人,為盡早隔離風險,跳脫出“擔保圈”或“擔保鏈”,而舍棄原借款主體,以新主體承接貸款。
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要求,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而采用換主體重組,使得一筆重組貸款附著于新的主體之上,形式上體現(xiàn)為一筆新貸款,可以近乎完美的規(guī)避重組貸款應下遷風險分類的監(jiān)管要求,這應該是金融機構青睞換主體重組的重要原因。
三、新主體哪里來
換主體重組中,承接貸款的新主體一般來源于借款人的關聯(lián)方、擔保人及其關聯(lián)方,也有可能是與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關聯(lián)關系的第三方。借款人的關聯(lián)方、擔保人及其關聯(lián)方與該筆貸款有利害關系,具有承接意愿,可以理解。
那么與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關聯(lián)關系的第三方為何愿意承接一筆問題貸款呢?此類第三方往往與金融機構有著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貸款發(fā)生風險后,金融機構往往會要求其“配合”化解不良貸款,并以增加貸款額度、降低利率、延長貸款期限作為利益讓渡。通過此種方式,第三方企業(yè)得到了增量的貸款額度,也維持了與金融機構的良好合作關系;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得到了及時的化解,可謂各取所需。
四、如何換主體重組
換主體重組并未簡單的一換了之,而是需要根據(jù)具體項目設計不同的交易結構。設計交易結構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原有的法律關系得到延續(xù),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和承接貸款新主體的合理利益。當然,這其中也存在金融機構和承接貸款新主體之間的博弈和妥協(xié)。實踐中,換主體重組的交易結構主要有三種:債務轉移、擔保代償和債權轉讓。下面筆者分別論述:
1.基本概念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轉移給第三人?!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此為債務轉移之法律依據(jù)。
債務轉移(債務承擔)分為兩類:
一類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原債務人對于轉移的部分不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免責的債務承擔因原債務人脫離了債的關系,第三方加入債務的關系,債務人的變化勢必會帶來履行能力的變化,而履行能力的變化與債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免責的債務承擔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試舉一例:
例一: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億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由戊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經乙銀行同意,甲公司將債務轉移給丙公司,甲公司免除還款責任,由丙公司向乙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另一類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合同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并未脫離債的關系,第三方的加入只會增強、而不會削弱承擔債務一方的履行能力,因此,無需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試舉一例:
例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億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由戊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丙公司主動加入該債權債務關系,同意與甲公司就上述1億元債務向乙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路徑選擇
實務中,金融機構較少采用債務轉移的方式進行重組,原因如下:
那么,為何要免除原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如何確保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強于原債務人,將是項目經辦人員在路徑選擇和面臨后續(xù)審計時不得不回答的問題,所以,出于對嚴格的審計制度和嚴厲的追責機制的忌憚,為了做到哪怕是形式上的“盡職免責”,項目經辦人員也會極力避免采取免責的債務承擔方式來進行換主體重組。
,但如前所述,換主體重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規(guī)避重組貸款應下遷風險分類的監(jiān)管要求,而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能使原有的債務人從債的關系上解脫出來,也就不能阻止貸款重組后的風險分類下遷,對于解決貸款的風險分類問題不能產生實質性的幫助,所以金融機構對于采取此種方式重組貸款缺乏動力。
3.風險控制
債務轉移的法律風險主要是脫保風險。
(1)就保證而言,《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稉7ㄋ痉ń忉尅返?9條進一步明確: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例一中,如果乙銀行許可甲公司轉移債務未經戊公司書面同意,則戊公司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免除擔保責任。
(2)就抵質押擔保而言,《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規(guī)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段餀喾ā返?75條也規(guī)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因此,在例一中,如果乙銀行許可甲公司轉移債務未經丁公司書面同意,則丁公司對未經其同意轉移部分的債務,免除抵押擔保責任。但甲公司仍應以其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需說明的是,上述法律規(guī)定僅適用于免責的債務承擔,而不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在例二中,因甲公司并未脫離原有的債務關系,所以,無論是丁公司還是戊公司,均不得以債務轉移未經其書面同意而免除擔保責任。
1.基本概念
擔保代償是指由擔保人(可以是原債務的擔保人,也可以是重組過程中主動加入原債務的新的擔保人)主動履行擔保代償責任,履行擔保代償責任的資金來源于貸款人以代償人為借款人發(fā)放的新貸款。試舉一例:
例三: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億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丙以其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由丁公司、戊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xiàn)甲公司未能按約償還貸款,發(fā)生違約。乙銀行要求丁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丁公司具有代償意愿,但缺乏一次性清償?shù)哪芰?。乙銀行遂與丁公司協(xié)商重組事宜,由丁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億元,用于償還甲公司所欠貸款(假設為無息貸款)。
2.路徑選擇
擔保代償主要發(fā)生在擔保人有代償意愿甚至有一定的代償能力,但缺乏一次性全部代償能力的情形下。
從代償人的角度來講,如果代償人系借款人的關聯(lián)公司,其利益與借款人利益一致,則無需過多考慮后續(xù)向借款人追償?shù)膯栴}。但如果代償人與借款人并非一致利益方,則需要考慮如何在擔保代償后保留自身追償權的問題。
依《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得向債務人追償,自無疑義。
但在多個擔保人甚至多種擔保方式并存的情況下,承擔了代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包括部分追償不能)的情況下,按照何種規(guī)則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損失,則較為復雜?,F(xiàn)行的《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及《物權法》規(guī)定亦有不一致之處。
(1)關于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條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在存在混合擔保的情況下(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有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稉7ㄋ痉ń忉尅返?8條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然而《物權法》第176條對這一規(guī)則做出了改變: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意味著保證人在履行代償責任后,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消滅,對應的抵押權隨之消滅。保證人并不能取得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押權,也無法向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追償。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具體到例三中,保證人丁公司履行代償責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償全部債務,對于甲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郑」究梢砸笪旃景凑占s定的比例或者平均分擔,但不能取得對甲公司及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抵押權,也無法向丙公司追償。這顯然不利于保護丁公司的利益。
3.風險控制
根據(jù)對于采取保證代償方式進行換主體重組的,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確保重組后的貸款“風險不擴大,擔保不弱化”。對債權人而言,無外乎兩種方式:一種是代償人另行提供擔保,且該擔保方式不應弱于原擔保方式,但實踐中,礙于代償人另行提供擔保的意愿和能力,往往無法實現(xiàn)。另一種是將原有貸款擔保全部平移至重組貸款項下。具體到例三中,即在重組該筆貸款時,仍要求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權為丁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要求甲公司和戊公司為丁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上述方案在落實過程中往往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如果抵押擔保解除或者丁公司代為清償債務后,甲公司或丙公司拒絕以其自有財產為丁公司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或者甲公司或戊公司拒絕為丁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則平移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該重組貸款即面臨擔保弱化的風險。
1.基本概念
以債權轉讓方式進行貸款重組,是指貸款人將原貸款債權平價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支付的債權轉讓價款來源于貸款人以第三方為借款人發(fā)放的新貸款,貸款人收取第三方支付的債權轉讓價款后對原貸款債權進行還款操作。試舉一例:
例四: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億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由丁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xiàn)甲公司未能按約償還貸款,發(fā)生違約。乙銀行遂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平價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支付的債權轉讓價款來源于乙銀行以戊公司為借款主體發(fā)放的貸款,乙銀行收取戊公司支付的債權轉讓款后將該筆款項用于清償甲公司所負債務。
2.路徑選擇
通過債權轉讓方式進行換主體重組,可以有效地規(guī)避擔保代償方式存在的弊端,較好的保護債務承接主體(債權受讓方)的利益。因為《合同法》第81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轉讓后,債權的受讓方除可以取得債權出讓方對原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外,還可以取得債權出讓方對原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權。具體到例四中,戊公司受讓債權后,不但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償債務,還可以對甲公司和丙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無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亦不受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查封之影響),同時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風險控制
如前所述,以債權轉讓方式進行貸款重組,較好的保護了債務承接主體(債權受讓方)的利益。那么,如何保護債權轉讓方的利益?換言之,以何種方式確保債權受讓方能夠按約清償其對債權出讓方的債務?如何落實“擔保不弱化、風險不擴大”的重組要求?實務中,衍生出以下幾種交易結構,筆者試舉例說明。
(1)債權轉讓+新增擔保
例五:接例四,戊公司提供自有的抵押物,或者提供新的保證人,作為戊公司向乙銀行借款的擔保。
實務中,這種擔保方式對債權出讓人來講最為理想,但實現(xiàn)的可能性較小。因為:如果戊公司與甲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考慮到在前一筆貸款中甲公司已經提供了足額的擔保,因此戊公司一般不會主動在重組貸款中追加新的擔保;如果戊公司與甲公司不存在關聯(lián)關系,則其受讓債權、承接債務系出于協(xié)助乙銀行處置問題貸款,考慮風險與收益的平衡,戊公司亦不會額外拿出自有資產作為該筆重組貸款的擔保。
既然如前所述,戊公司一般不會為重組后的貸款追加額外擔保,則重組貸款的擔保方式只能圍繞已轉讓債權做文章。從而演變出下面的第二種模式:
(2)債權轉讓+應收賬款質押
例六:接例四,戊公司受讓債權后,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作為應收賬款質押給乙銀行作為乙銀行對其貸款的擔保。
上述交易結構的風險在于:
A.擔保弱化:乙銀行原對甲公司的債權有抵押擔保,乙銀行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而重組后,乙銀行對戊公司的債權僅有權利擔保,乙銀行無法對穿透應收賬款質押而直接就原有的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從這一角度分析,貸款重組后,擔保實際上發(fā)生了弱化。
B.抵銷風險:如戊公司與甲公司事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則債權轉讓后,甲公司可以其事先對戊公司享有的債權來抵銷債權轉讓后其對戊公司負擔的債務,從而使乙銀行在對戊公司債權中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押權消滅。
C.解押風險:如果戊公司與甲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則戊公司受讓債權后,可能與甲公司惡意串通,擅自解除對原有抵押物的抵押,而乙銀行對此缺乏手段予以監(jiān)管和控制。
D.訴訟時效風險:如果戊公司受讓債權后,遲遲不向甲公司及其擔保人主張權利,則相關權利有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勝訴權的風險,而作為乙銀行對戊公司債權的重要還款來源之一,戊公司對甲公司及其擔保人的失權,勢必會影響到乙銀行最終權利的實現(xiàn)。
(3)債權轉讓+保理
正是由于債權轉讓+應收賬款質押模式存在的弊端,從而從而演進出了第三種模式債權轉讓+保理,試舉一例:
例七:接例四,戊公司受讓乙銀行對甲公司的債權后,由乙銀行為戊公司敘作保理業(yè)務,由戊公司將其受讓的對甲公司的債權反轉讓給乙銀行。
上述交易結構實際上是做了一筆債權轉讓+反轉讓業(yè)務。通過這種模式,乙銀行依舊享有其對甲公司的債權,但貸款主體卻變成了戊公司,從而實現(xiàn)換主體的重組??紤]到該筆業(yè)務的交易目的和風控需要,無論是之前的債權轉讓,還是之后的債權反轉讓,都無需通知債務人甲公司。
此種交易模式使得乙銀行依舊能夠直接對原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行使權利,并可直接對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從而掌握了風險控制的主動權,較好的規(guī)避了債權轉讓+應收賬款模式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貸款不屬于應收賬款,因此無論是債權轉讓+應收賬款質押還是債權轉讓+保理模式,其效力有待探討。筆者認為,《物權法》第223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至于應收賬款是否包括貸款,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而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07】第4號)第4條則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因此,貸款應屬于應收賬款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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