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欺騙、利誘等方法將不滿14周歲的兒童(包括男和女)或已滿18周歲的婦女拐走,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該罪是侵犯婦女、兒童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犯罪,據(jù)不少被拐案件細節(jié)的披露,婦女被拐后其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收買人的行為往往還涉及其他罪行,如果非法囚禁罪、故意傷害罪等,不少被拐婦女被解救出來時都患上了精神疾病,影響一生,但今天要講的這名被拐婦女卻有所不同。
(注:本文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wǎng)圖;)
彭小玉被拐時還只有16歲,十幾歲的年紀,女生們已經(jīng)開始注重起自己的穿著打扮,彭小玉同樣不例外,不過彭小玉家的物質條件較為困難,父母更希望她能好好讀書,所以無法滿足彭小玉其他的要求,而彭小玉卻有了別的想法,想要出去打工賺錢。彭小玉的家人自然是沒有同意,認為她的年紀還太小,早早步入社會只會讓自己過得辛苦,而且他們也不放心。但那時候的彭小玉正處于叛逆期,根本不理解家人們的擔憂,從而跑了出去。
一開始,彭小玉是在餐館打工,每月600元,彭小玉體驗到了社會的艱辛,但她又心高氣傲,不肯服軟,因此并沒有回家,反而是聽信了小高的話,假裝自己被拐賣了,使用公共電話聯(lián)系了家人,讓他們交贖金28000元。
小高則是彭小玉在餐館認識的人,他得知彭小玉的情況后,便給她出了這個主意,另外參與的還有小高的哥哥、嫂嫂。但彭小玉沒有想到的是,小高等人根本就是心懷不善,以欺騙的手段把她拐賣到了山西大同,自此,父母再沒有過彭小玉的消息。
其實那通電話后,彭小玉的父母十分著急,可他們家實在困難,東拼西湊也沒有湊齊28000元,之后又無從聯(lián)系彭小玉,根本不知道去哪里找女兒,彭小玉的父母便報了警,希望警方能夠早日解救出彭小玉。
3年后,彭小玉在某社交軟件上給電視臺留了言,說自己是一個被賣到山西的女孩,很想家想朋友……由于彭小玉詳細說明了自己家的情況,比如她是貴陽哪里的,父母叫什么,電視臺的工作人員看到后引起了重視,便聯(lián)系了貴陽的警方,與彭小玉的父親取得了聯(lián)系。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彭小玉的父親跟著警方來到了大同某村,時隔三年,父女得以相見,都留下了眼淚。彭小玉告訴自己的父親和警方,說自己在刑家過得還不錯,刑家人沒有虐待過她,并且不強迫她干家務。
據(jù)彭小玉所述,3年前,30歲的礦工刑某以28000元的價錢從小高及其哥哥、嫂嫂手上買下了她,她當時輕信了小高等人的話,結果被賣到了這里,一開始心里面也是很難受的,很想回家,不過刑某及其父母沒有打罵過她,得知彭小玉想要走,他們也表示彭小玉可以走,但要把28000元還給他們,或許為刑某生個孩子。
彭小玉沒有錢,又見刑某及其母親也不是什么十惡不赦的人,彭小玉便也就沒有再反抗,留了下來,生下了一個孩子。彭小玉表示“婆婆”待她還是很好的,懷孕期間怕她悶得慌,還叫了人陪她打麻將,她待在刑家也不需要做什么事情,每天就是吃吃喝喝玩玩。彭小玉走的時候還有些舍不得,只因過得太幸福。
不過刑某的行為屬于收買被拐婦女,涉嫌犯罪。刑某家位處貧困山區(qū),由于家庭條件不富裕且人長得矮,每月2000元的工資,干辛苦活,所以30歲了也沒有哪個女子愿意嫁給他,刑某家明知小高等人是人販子,卻通過人販子收買被拐婦女,彭小玉被解救后是可以追究刑某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具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jīng)成婚,并愿意留在當?shù)嘏c收買人共同生活”的情形,可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刑某的母親看到警方以及彭小玉的父親,并沒有阻擾警方的解救工作,還關心了彭小玉幾句,讓她別受寒,刑某也沒有阻止彭小玉返回原居住地,而彭小玉被解救后,雖然跟著父親回到了貴陽,但卻不愿追究刑某一家的法律責任,甚至還請求警方不要追責刑某。
不過小高及其哥哥、嫂嫂三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拐賣婦女罪,據(jù)彭小玉提供的線索,三人先后落網(wǎng),受到了應有的法律懲罰。
從彭小玉被拐的情況來看,她遇到了一戶不錯的人家,因此被解救出來時還偏袒了“買家”一家,但并非每一名被拐賣的婦女都能如彭小玉這般幸運,而且有句話說的是“沒有買賣,沒有傷害”,由此可見,在拐賣這件事上,還是要引起足夠的警惕,如果彭小玉遇到的是另一戶人家,那么就是完全不一樣的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