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的常見誤區(qū)
你都知道嗎?
誤區(qū)一:是不是只有兒子才能繼承財產?
誤區(qū)二:這是我自己的房子,為什么不能放棄?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想在繼承公證時自己放棄,把房子全部過戶到孩子名下。但公證處認為只能繼承房產的一半份額,另一半要通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進行。為什么呢?原因很簡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房子雖然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產權,但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其中一方去世,他(她)所占的50%份額變成遺產,產生繼承法律關系,在世一方即使放棄,也只能放棄遺產的應繼承份額;在世一方所占有的50%產權可以通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子女,這樣房子產權就可以全部轉移至孩子名下。
誤區(qū)三:如果我暫時不準備處分遺產,是不是就不用來辦繼承公證了?
很多當事人,因繼承人多且暫時不在一地居住或者覺得準備證明材料麻煩,以為繼承公證什么時候辦都可以,就一直擱置不辦。
誠然,在房產繼承中,不辦理繼承手續(xù),不影響繼承人對房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能,但一旦涉及“處分”權能時,即需要抵押、買賣、贈與、互換、征收房子時,必須要先辦理繼承手續(xù)才行。
房屋產權人去世后,如果不及時辦理繼承手續(xù),在擱置的這段時間內,若有繼承人去世的話,就會發(fā)生轉繼承,牽涉到的人會更多。這種情況下,越早辦理繼承手續(xù)越好,以免出現(xiàn)新的繼承關系!越往后辦理,還可能導致關鍵證據(jù)材料滅失,以致取證困難,甚至出現(xiàn)無法辦理繼承公證的情況?;蛘咴诜课莓a權人去世后,有的繼承人還沒商量好由誰繼承,而有的繼承人已經決定放棄繼承權利的,可以先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書。所以,既然早晚都要辦,那還不如早辦穩(wěn)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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