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適用于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離職類別及定義:
1、試用期內離職:公司及員工任何一方在試用期間均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需提前七天通知對方。
2、轉正以后離職:
2.1 辭職:
2.1.1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2.1.2 轉正后辭職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公司總經(jīng)理特別批示的人員不受此限,否則,每提前一天離職,均需在工資所有項目中扣除相應天數(shù)的工資;
2.1.3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離職申請單》,經(jīng)公司各級批準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xù)。
2.2 勸退:
2.2.1 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原則上,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guī)定立即勸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
2.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司可勸退員工:
2.2.2.1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經(jīng)醫(y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2.2.2.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xiàn)不佳而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2.2.2.1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找不到合適工作崗位的;
2.2.2.1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找不到合適工作崗位的。
2.3 辭退:
2.3.1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態(tài)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2.3.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jù)《勞動法》中相關條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2.3.2.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2.3.2.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敗或有其它嚴重違紀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2.3.2.3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2.3.2.4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泄露公司商業(yè)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2.3.3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支付任何補償金,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追究
其經(jīng)濟賠償或法律責任;
2.4 自動離職:
2.4.1 自動離職是指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未經(jīng)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上的行
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的日期在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未辦理離職手續(xù)者,公司認定其為自動離職;
2.4.2 部門應在員工自離的當天,填寫《自離申報單》,將自離人員的名單報給人力資源部
備案。自離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自離停發(fā)當事人工資。
2.5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2.5.1 公司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2.5.1.1 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jù)具體情況不再與員工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2.5.1.2 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一個半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xù)簽合同的人員名單提交各部
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jù)員工工作表現(xiàn)及公司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兩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xù)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下達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2.5.2 員工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2.5.2.1 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部發(fā)出的《續(xù)簽勞
動合同意向書》上注明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公司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第三章 辭職程序
3.1 試用期員工提出辭職須提前七天遞交《辭職申請書》;正式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
向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請求,但須將工作交接清楚;若在提出辭職申請的一個月內,工作未交接
清楚的,可視情況延長半個月的交接期,待交接清楚后,自交接清楚之日起3日內結清工資。重
點關鍵崗位經(jīng)理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辭職相關事項根據(jù)聘用協(xié)議處理。所有人員辭職都需經(jīng)法人
(即總經(jīng)理)簽字后方可生效,予以給付工資。
3.2 員工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guī)或不良行為被公司辭退或開除者必須經(jīng)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后方可生效,辭退一經(jīng)生效當事人必須立即辦理辭退離職手續(xù),由保安跟隨其在2小時內辦完交接手續(xù),而不予提前通知;情節(jié)嚴重,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者,根據(jù)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3.3 員工上級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4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書,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員工在提出辭職申請的七天內該
部門必須將《辭職申請書》提交人力資源部。3.5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并于離職前辦理好相關工作交接手續(xù)。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 替
其工作和職責。
3.6 凡屬自動離職者,公司不予結算工資,并保留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xù)及對此引起的損失進
行索賠等法律權利。
3.7 所有辭職或辭退書凡是未經(jīng)法人簽字確認的均視為無效,公司任何部門領導或其他領導
人均無權私自辭退或單獨辦理員工辭職事宜。
第四章 離職談話
4.1 員工辭職時,人力資源部應對辭職人進行離職調查,調查完成下列工作內容:
4.1.1 調查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并視情況予以挽留;
4.1.2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1.3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五章 辭職手續(xù)
5.1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5.1.1 勞保用品(指:工衣、工鞋等)必須把公司的標志去掉,方可帶走。
5.1.2 辦公用品交于交接人,且必須有其簽字方可生效。
5.1.3 廠卡、宿舍鑰匙等物品交于人力資源部人事助理,必須有其簽字方可生效。
5.1.4 計算機及系統(tǒng)密碼要有交接部門主管或被交接人簽字生效。(只針對職員)
5.1.5 借款及財務賬目必須有財務部經(jīng)理或主管簽字方可生效。
5.1.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5.2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5.3 轉調人事關系、保險關系。
5.4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原與
公司簽訂的保密合同仍然有效,如有違反,公司保留進一步向法律機關申訴的權利。
5.5 辭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不得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六章 工資福利結算
6.1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6.2 離職員工辦妥離職交接手續(xù)后,到人事部門開具《行李放行條》,憑宿舍管理員簽字的放行條,在公司安排的時間內到財務部結算工資。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6.2.1結算工資。
6.2.2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6.2.3 須扣除員工以下項目:
6.2.3.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6.2.3.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6.2.3.3員工對公司財物造成的損壞賠償;
6.2.3.4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附 則
8.1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8.2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并須于離職當日搬離公司宿舍。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相關附件及記錄表格
9.1《辭職書》
9.2《員工離職交接表》
9.3《離職面談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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