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隨著股市的走熊,功能不一、形式多變的信托理財產品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它們在被市場追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質疑和審視的目光。尤其是有關制止銀行對信托貸款加保問題的渲染,使得信托產品愈加引人注目。
銀行業(yè)務不同于信托業(yè)務,因此銀行風險評級也不同于信托風險評級。信托產品的風險評級是一個新的命題,我們的建議雖然還有些籠統(tǒng),但卻是完全必要的、急需的。本文先就目前市場熱捧的信托貸款為例,對信托貸款與銀行信貸在風險屬性和承擔主體上的差異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不同的風險承擔主體
銀行信貸和信托貸款,由于貸款本身的業(yè)務屬性決定了在表現(xiàn)上大體類似。但是,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于銀行各種負債和自有資金,而信托貸款的資金來源于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直接來源于合格的投資者。所以,與銀行間接融資的方式不同,信托貸款屬于直接融資范疇。
由于資金來源不同,融資方式不同,決定了信托貸款和銀行貸款融資的業(yè)務機理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理,是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實際的財產所有人還是委托人自己。所以,信托財產不是信托公司的資產,接受資金信托也構不成信托公司的負債,信托貸款的權益歸受益人(也可能是委托人自身)。在此類融資交易中,信托公司只是一個受托人的中介身份和地位。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于銀行負債,銀行貸款的一切權益歸貸款銀行。
正是由于資金來源、融資方式和業(yè)務機理的不同,決定了風險承擔主體的差異。銀行貸款的風險如巴塞爾新協(xié)議所述,是多方位的,但作為當事人,只有貸款人和融資人雙方。一切有關風險的博弈,是債權人(貸款人)和債務人(融資人)雙方之間的較量。貸款銀行作為債權人和貸款人,是銀行貸款所有風險承擔的主體。
而在信托貸款中,信托貸款業(yè)務是應融資方的要求而觸發(fā)。信托融資雖然從事的是公司金融或投資銀行業(yè)務,但本質上是創(chuàng)造了一個基礎金融資產----信托計劃。當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產品貸款屬性的風險均因合同的規(guī)定而固化歸屬于融資方和投資人,只不過在風險博弈的雙方之間又加上一個‘中介’——信托公司。它不屬于風險博弈的任何一方,只是一個協(xié)調雙方風險和利益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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