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2018)某號《刑事判決書》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莫※花,是楊某的妻子,女,漢族,1983年02月12日生,住賀州賀州八步區(qū)望高鎮(zhèn)※村※號,身份證號碼:452427※※,電話 :13※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地址:※※,電話※※
上訴人因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對廣西某縣人民法院某號《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縣人民法院某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重審或改判。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判決書中第2頁倒數(shù)第7頁“楊??一人在包廂門口走廊,……并與曾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推打。被告人李某、楊某等人看見后即陸續(xù)上前與曾某……等人互毆。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參與毆打對方”。
一、一審認定被告人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
1、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書第2頁第一句以檢察院指控“無故起沖突”以及一審審理查明“無故沖撞、毆打被害人曾某”、第3頁第3段的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隨意毆打他人”是事實認定錯誤。理由是:
(1),開始是被害人等多人與被告人楊??發(fā)生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發(fā)生沖突,且發(fā)生毆打,并不是被告人李某、楊某引起;更談不上是主犯;
(2),其兄弟楊??與被害人之間相互毆打激化,在被多人推打之下,才介入其中的,且是相互之間毆打。最后才發(fā)生動用凳子毆打;
屬于事出有因,楊某只是在其兄弟楊??與被害人等人的無故沖突過程中造成互毆,屬于楊??一人與被害人多人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推打,處于明顯弱勢的情況下,處于義憤,介入參與毆打對方??梢?,被告人楊某并不是無故、無理地毆打被害人,這一毆打行為并不是隨意的,可以說被告楊某的介入,事出有因,是有意的,一審法院把這一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不符合案件事實。
(3),被害人在發(fā)生言語沖突,語氣挑釁楊??,以至于導致被告楊??誤解而發(fā)生沖突;且被害人一方以人多勢眾欺負被告人楊??,發(fā)生互毆,可見其處理方式不當;在發(fā)生沖突后,被害人多人對一人互毆,激怒了被告楊??,可以說本案矛盾是由被害人引發(fā),并且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對于此次糾紛的發(fā)生、發(fā)展以及后果,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正是在這些因素的綜合影響下,才導致了本案的被告人楊某等人介入,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不是尋釁滋事罪,而應是故意傷害罪。
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其只是實施了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為。
被告人楊某并沒有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況,不屬于無端滋事、無事生非,不是隨意毆打他人,而是有明確起因的。
實施了對被害人身體的危害行為。并不具有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的“隨意性”,既使有過激的行為,也是在其情緒激憤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不具有爭強好勝、打人取樂的心理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兩個例外情形予以排除:“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
被告人楊某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意思,所實施的行為并不具有“隨意性”,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實施該行為是否事出有因來衡量一個人其行為的隨意性。如果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無任何原因,就是隨意。就本案事實而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才更符合行為的本質。
3.被告人楊某并不存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而是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而且被害人是特定的,唯一的。他并沒有因為此行為而給社會秩序造成破壞,也不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的該行為。因此,被告人楊某并不存在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樣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符合刑法的規(guī)定!
4、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系從犯、量刑過重
被告人楊某既無犯罪無前科,又屬初犯。且此次犯罪純粹系義氣用事,為了所謂的朋友義氣、幫朋友忙,發(fā)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語氣挑釁,激怒了被告,以至于導致被告楊??誤解而發(fā)生沖突;因此,犯罪嫌疑人楊某介入,既不是首要分子,也沒有其領導作用,更不是在案件發(fā)生中起主要作用。不屬于主犯。
本案發(fā)生斗毆有先后,并且持續(xù)進行。繼不是犯罪前具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也不是承繼的共同犯罪。畢竟承繼的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觀上,后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在參與之時明知先行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并且先行行為人也明知后參與進來的行為人與其一同進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觀上要有聯(lián)系;同時在客觀方面,二者必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楊某即沒有共同的犯意,也沒有共謀,只是從犯。因此量刑過重。
二、根據刑法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楊某被告的行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告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依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定性不準確,量刑不當;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撤銷一審判決,公正再審或改判,改判為故意傷害罪。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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