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yè)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校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4歲。
新聘中小學校長正職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一般應擔任副校長3年以上;新聘副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一般應擔任學校中層管理正職3年以上。市管干部從其任職年齡規(guī)定。對長期擔任校長,工作業(yè)績突出,社會認可度高的干部,可按干部管理權限適當延長其任職年齡,但最多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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