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資格
0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不具有公法上利害關系的,通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劉某明訴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69 號
【裁判觀點】
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應限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包括反射性利益。所謂法律上 的利害關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一般僅指公法上的利害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具有公法上的利害關系,形成公法領域權利義務關系,其對行政行為不服 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發(fā)展改革部門在作出項目審批行為時,也就無須審查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無須考慮項目用地范圍內單個土地、房屋等權利人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的保護問題。因此,項目建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與項目審批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以項目審批行為侵犯其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所有權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不具有申請人或者原告主體資格。不能認為所有的一審行政案件和二審行政案件,都必須要經過公開開庭審理程序。為節(jié)約司法成本,減輕各方當事人訴訟負擔,對于原告或者上訴人所訴之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者,人民法院可基于職權,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不予支持。
017
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準文件依法屬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必 要條件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與該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河北省外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訴海口市人民政府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案 (2014)行 提字第 10 號
【裁判觀點】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既可能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 也可能是受到具體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其他主體。根據當時有效的《海南經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條件,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yè),涉 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應當擬定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因此,??谑姓⒑?谑袊临Y源局在辦理涉案土地使用權轉讓 登記時,應當將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準文件作為必要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涉案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頒證行為也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國有資 產管理部門認為土地轉讓登記行為違法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018
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通常不直接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環(huán)境權 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環(huán)境權受侵犯為由,就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認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關某春等193 人訴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行政復議案 (2017)最高法行申 4361 號
【裁判觀點】
(1)影響原告主體資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就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起訴人訴請保護的權益類 型,二是行政實體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只有當起訴人訴請保護的權益,恰好落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律規(guī)范的保護范圍時,起訴人的原告主體資格才能被承認。反之,如果起訴人雖有某種權益,但并非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需要考慮的,或者起訴人并不具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需要考慮的權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認可其原告主體資格。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三十六條,《浙江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第三十條 第二款等規(guī)定,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選址意見書,雖然可能為后續(xù)相應的建設許可,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許可等以及后續(xù)的實際開工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但相關環(huán)境利益保護問題,只能通過環(huán)保部 門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時予以考量,其并非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選址意見書時需要重點審查的權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以環(huán)境利益受到侵犯為由,主 張其與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選址意見書存在利害關系,其起訴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019
國有企業(yè)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職后,不能以企業(yè)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元氏縣石化產品總公司訴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政府行政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057 號
【裁判觀點】
(1)國有企業(yè)原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職務后,使用作廢公章,以公司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并 不是該企業(yè)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2)公司的設置、成立與公民個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以個人名義對行政機關批 準、決定設立公司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缺乏訴的利益。
020
公立學校的退休教職工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公立學校的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 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馬某根等訴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2016)最高法行申 359 號
【裁判觀點】
《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等情況對轄區(qū)內中小學作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行為,系政府作為舉辦者依法對 公辦學校進行的調整和管理。區(qū)政府撤銷中學的行為,所針對的是其直接管理的中學這一事業(yè)單位法人,并不侵犯該中學退休教職工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中學退休教職工以個 人名義提起訴訟無法律依據,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021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起訴人,已經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其合法權益存在被侵 犯可能性的,可以認為其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有相應的事實根據。
——張某水等訴山東省人民政府等行政復議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59 號
【裁判觀點】
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易言之,應當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存在一項合法權益、該項合法權益已經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為侵犯。但此種舉證應當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而不能要求在申請階段就必須證明其權 利確實已經受到侵犯;在相鄰權案件中尤其如此。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與其請求能否在行政復議中得到支持,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正如承認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判決支持其實體訴訟請求;起訴權與勝訴權雖然有關聯,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qū)別。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起訴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合法權 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則應當認可其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資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備合法權益或者不存在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即不承認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資格。在行政 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是否存在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可能性,與原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應當按照有利于申請人維護權益的角度來解釋和認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審查,更應注意司法謙抑,特別是在復議機關已經認可申請人資格并作出實體復議決定的情況下,除非復議機關認定明顯錯誤,否則不宜另行認定申請人不 具備申請復議的資格,而宜對復議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實體審查,以避免程序空轉,并及時化解糾紛。
0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撤村建居等行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 織的名義,或者以超過適當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阮某國、俞某新等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政府行政批復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25 號
【裁判觀點】
原村集體組織成員是否同意撤村建居,應當依法定程序,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等法定途徑表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撤村建居等行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或者以超過適當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023
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是當事人所在社區(qū)的居民或者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徐某綱訴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2017)最高法行申 4774 號
【裁判觀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公民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予以了限制,明確 只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推薦公民代理訴訟,是為了保護與之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的利益,其只 有基于對本社區(qū)、本單位人員專業(yè)知識、訴訟能力、道德品行的了解,才有足夠理由作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谛姓V訟法的立法目的和漢語正常文意,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 位推薦的公民應限于當事人所在社區(qū)的居民、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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