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卑凑辗尚袨榈闹鲝年P系原理,主行為無效的,從行為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所以當主債權不能有效存在時,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當然也就無效。
但是,擔保合同無效,不意味著當事人之間不能產(chǎn)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這時應先看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按照合同無效的規(guī)則處理,此時這種責任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7、8、9條對這個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區(qū)分為三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第一種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的確定;第二種情形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的確定;第三種情形是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場合承擔的責任如何追償或分擔的問題。
一、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的確定。
對于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情形中當事人責任份額的確定問題,《擔保法解釋》第7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以當事人的過錯類型為標準,區(qū)分了如下兩種情形: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應當注意的是,司法解釋在此種擔保無效的處理上,并未完全根據(jù)締約過失責任理論而將賠償范圍限定在債權人信賴利益損失上,而是將債權人全部損失作為連帶責任的賠償范圍,這無疑擴展了賠償范圍并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因此,在認定這種連帶責任時,應當嚴格把握該連帶責任的三個構成要件:其一,須為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其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是由擔保人和債務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并無過錯;其三,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且損失與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在這種情形中,確定擔保人責任份額的關鍵因素是債權人的過錯,擔保人責任的確定應根據(jù)過錯的類型而定:在債權人單方過錯場合,擔保人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混合過錯場合,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在債權人無過錯場合,則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7條關于擔保人、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擔保合同無效中最為常見的情形當屬債權人和擔保人混合過錯場合。鑒于兩者都存在過錯,因此兩者分擔責任無疑是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但問題是,擔保人的責任份額在司法實務操作上如何確定?對此,《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了擔保人責任份額的最高限度,即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之所以規(guī)定該份額最高限度,可謂根據(jù)司法實務的客觀需要。由于擔保人的責任性質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過錯的具體情況決定了擔保人責任的份額,而抽象的過錯因素在認定方面是相當復雜的,司法解釋難以窮盡所有情形而制定出相應的規(guī)則。面對司法實務對擔保人責任份額確定標準的迫切要求,司法解釋僅能給出一個相對公正的份額標準。該最高限額的確定,既可以形成暫時的統(tǒng)一司法標準,又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在具體理解該限度時,應當把握三個要點:其一,所謂“二分之一”,是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而不是債權人全部損失的二分之一,其立意在于合理減輕擔保人的責任負擔。其二,所謂“未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與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無關。進而言之,即便債務人仍有能力清償,但只要債務未受全額清償,客觀剩余部分的二分之一即屬于擔保人可以承擔責任的范圍。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先訴抗辯權,民事執(zhí)行中也無需等到債務人財產(chǎn)全部受執(zhí)行后才能執(zhí)行擔保人的財產(chǎn)。其三,作為擔保人責任份額的最高限度,并不要求所有的這類案件都機械地按照該最高份額操作,而是應根據(jù)擔保人與債權人的過錯大小而確定擔保人的責任份額,只要不超過二分之一,就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
二、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情形下當事人責任份額的承擔。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及過錯責任原則,在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的場合,如果擔保人對合同無效沒有任何過錯,則擔保人當然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擔保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時,如何操作過錯責任原則來具體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份額?在審判實務中,相當多的法律文書判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債務人下落不明、破產(chǎn)倒閉、無力清償?shù)惹閯輹r,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就演變成全額賠償,這不僅損害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悖于擔保法立法意旨。有鑒于此,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或份額亟需明確一個可操作的標準?!稉7ń忉尅返?條第1款為此份額確定了一個最高限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具體理解時,應當把握兩個要點:
其一,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所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其二,最高責任份額確定的理由。之所以將擔保人的最高責任份額確定在“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圍內,是因為在主合同無效方面,債權人和債務人大多屬于混合過錯或有過失情形,此時雖然擔保人有過錯,但是其責任不應超過主合同當事人的責任。退而言之,即使主合同當事人中有一方?jīng)]有過錯,擔保人有過錯,但由于擔保合同無效是主合同無效所致,擔保人的責任也不應超過主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對于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作為三方,按照均分計算的結果,擔保人承擔責任份額宜定為三分之一。
三、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下擔保人就其承擔的責任的追償。
《擔保法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而且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追償,但是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擔保人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擔保人在承擔該責任后是自行承擔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有反擔保人的場合,反擔保人的責任份額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作了規(guī)定,其基礎是認為,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但這種根據(jù)只能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即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在法律根據(jù)上,法律雖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卻也沒有禁止性的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擔保人雖然在合同中承諾承擔擔保責任,但因為其在擔保無效場合所承擔的責任相當可觀而且通常導致其權利與責任顯著失衡,因此如不賦予擔保人以追償權,則將難以維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而有失公允;在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時,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其追償權不能因為債務人無財產(chǎn)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chǎn)時,擔保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償權。尤其是在有反擔保的場合,擔保人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實務操作上,在無反擔保的情形中,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shù)姆秶褪?b style="color:white;background-color:#004699">擔保人已經(jīng)承擔的責任范圍。在有反擔保的場合,在擔保人已承擔賠償責任且反擔保人有過錯的前提下,根據(jù)司法解釋給定的最高限額和計算方法,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或份額應當是: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未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j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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