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王洪lawyer
在強弱力量懸殊的情境下,以暴制暴的做法似乎能讓人緩解追求正義的焦慮心理。在特殊情境下的以暴制暴,承載了公眾對恃“強”凌“弱”不滿的長久積怨,點燃了人們心中樸素的正義感,在一定程度上,讓人們心中所期待的那份正義秩序得以重建。
涉及到以暴制暴的同態(tài)復仇的方式畢竟不為法治社會所提倡。
1、同態(tài)復仇,是指當遭到外來的侵害生命、財產(chǎn)權利時,受害人給加害者以同等傷害的一種報復性的懲罰措施。其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叢林法則,私力救濟在古代社會的應用較為明顯,從人類的復仇文明發(fā)展史來看,早期的權利救濟方式主要是同態(tài)復仇式的私力救濟,即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2、私力救濟在公正性方面其實得不到保證。“反擊”雖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重要手段,但“反擊”不能超越必要限度、不能違背適度原則,更不能變成主動施害和沖動之下的“報復”和“泄憤”。
在私立救濟的沖突解決方式中,由于沖突當事人基于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難完全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尋求沖突的解決,最終決定沖突解決結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公正性,而是沖突各方實力的對比。私力救濟在沒有第三方管理制約的情形下,缺乏秩序性,標準不統(tǒng)一。同態(tài)復仇有時看上去貌似有理,但卻代表了暴力與矛盾。
3、現(xiàn)代社會處理糾紛的方式應當避免私力救濟:普羅大眾對此事的評判很多都有角色代入的因素。公眾對恃強凌弱等不道德行為的切齒痛恨,淡化了對行為違法性的認知。會假想到當自己的利益、權利受到侵犯時的情況,易產(chǎn)生情緒問題。不通過制度化的公力救濟渠道來進行理性維權,而是采取了同態(tài)報復方式的“泄憤式維權”,這種違法的“以暴制暴”方式不為法治社會所提倡。
結語:
同態(tài)復仇式的以暴制暴的樸素正義觀與現(xiàn)代文明、法制相悖離。
“以暴制暴不是正義”,以暴制暴是本能,以法制暴才是克制本能的進步。(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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