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川、覃某少、覃某約以在本屯施工建房,需交相應的通行費、管理費為由,用威脅、要挾手段向被害人收取部分費用,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引起廣泛關注。3月30日,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這起案件,15名被告人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名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覃某梅、韋某核、覃某好等七戶人家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取得了東興鎮(zhèn)糧所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覃某川等人得知其要在該土地上建立商鋪門面后,遂以該土地在被收歸國有之前屬于東興鎮(zhèn)東興社區(qū)達貢屯為由,以每間門面2萬元的價格向覃某梅等被害人索要錢財,并威脅到如果不交錢,則會在附近的進出通道建圍墻,阻止覃某梅等人無法施工建房。為了能夠順利施工建房,覃某梅等人只得被迫交錢。拿到錢后,覃某川等15被告人將錢均分。
2008年至2013年間,覃某川等15被告人以同樣的方式,以被害人在本屯施工建房占用集體土地、傾倒廢土方破壞當?shù)丨h(huán)境為由,多次以到工地滋事、建立圍墻阻擾、扣押被害人車輛等方式,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支付巨額費用,并將所得錢款全部均分。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川、覃某少、覃某約等15被告人多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十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編輯:謝智智
文章出處:環(huán)江縣人民法院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