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原則: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1)規(guī)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同時,《消防法》還規(guī)定,任何單位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1)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jīng)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jīng)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建設或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jīng)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直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chǎn)停業(yè)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有6類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相應資質(zhì)、資格)。依法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jīng)依法審核或?qū)徍瞬缓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萬~30萬元罰款。不按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zhì)量的,責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處1萬~10萬元罰款。
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許可的原則:合法,公平公正公開,便民,救濟,信賴保護,監(jiān)督。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nèi)容、部位和頻次。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其他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考點10:《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分級、條件和許可程序
一是根據(jù)消防技術服務的實踐和市場需要,規(guī)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機構的資質(zhì)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zhì)分為一級和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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