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劉澤佳)因利益驅使,有些人為考試作弊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組織作弊;有些人基于親友關系或者雇傭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然而這些行為都觸犯了刑律。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案件,被告人汪某、周某、羅某被依法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兩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林某、程某、李某均被依法判處管制四個月,六名被告人被處以人民幣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公安機關將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處置。
被告人汪某自2016年在深圳成立某教育咨詢公司,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等業(yè)務。期間,與楊某、詹某等人簽訂了自學考試學歷合同協(xié)議、學歷提升咨詢服務協(xié)議等,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拿到學歷文憑,并組織跨省報考自學考試。因楊某等人難以按期拿到學歷文憑,汪某不想退費,便決定組織人員代替楊某等人參加湖南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考)。
2021年4月初,汪某通過微信兼職群發(fā)布信息招攬人員有償代考,被告人周某主動與汪某聯(lián)系,并幫助其招攬代考人員,雙方約定代考價格為人民幣500元/門。經(jīng)周某聯(lián)系,被告人林某、程某和李某三人同意與周某一起到湖南代考。汪某還花錢請人偽造了黃某身份證。
4月9日,周某將四人的身份證信息發(fā)送給汪某,由汪某訂購高鐵票,汪某告訴被告人羅某有一批代考人員需要對接,并將被代考人袁某一等人的身份證及偽造的黃某身份證、準考證等考試資料交予羅某,囑咐其做好相關工作。次日凌晨,羅某在株洲某酒店安排房間供代考人員入住后,在酒店房間內將考試資料分發(fā)給周某、林某等人。4月10日和11日,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各自從酒店出發(fā),前往湘潭市及株洲市的自考考點,代替黃某、楊某等人參加湖南省2021年4月自考。
林某等人在代考期間的出行、用餐費用,統(tǒng)一到周某處匯總,周某向汪某報銷后,再分發(fā)給林某等人。
林某在湘潭某考點代考被現(xiàn)場查獲后,周某、羅某、程某、李某被抓獲到案,汪某主動投案,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了身份證、準考證及考試準備資料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羅某、周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跨省作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汪某起了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羅某、周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周某、林某、程某、李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周某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汪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羅某、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汪某等六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決定對六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jù)六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六人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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