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泓法刑辯戰(zhàn)隊
——一個有戰(zhàn)斗力的團隊
近日,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長、廣東泓法刑辯戰(zhàn)隊負責人洪樹涌律師帶領團隊辦理的蘇某某參與販賣、運輸毒品死刑復核案(公安部督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蘇某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判蘇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目前我國死刑判決中,毒品犯罪案件占到絕大多數(shù)。因涉案毒品數(shù)量通常較大,販賣、運輸毒品等上下游鏈條較長,經(jīng)常出現(xiàn)一案有一人或多人被判處死刑的情形。
我們知道,刑事案件二審改判都非常難,死刑復核想改變結(jié)果,更是難于上青天。但這不意味著沒有機會。只要善于發(fā)現(xiàn),即使一審法院判處死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如果提出有效辯護,在最高法死刑復核的最后關(guān)頭,仍然有機會實現(xiàn)“刀下留人”,哪怕當事人還是累犯。
那么,相較于毒品數(shù)量、毒品含量、特情引誘、重大立功等常見毒品犯罪保命辯點外,毒品案件死刑復核常用的免死“密碼”有哪些?筆者現(xiàn)結(jié)合本團隊經(jīng)辦的蘇某某參與販賣、運輸毒品死刑復核案,結(jié)合自身多年辦案經(jīng)驗及查閱最高法毒品案件死刑復核判例,談談毒品案件死刑復核五大“免死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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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會議紀要》規(guī)定,一起毒品案件除有數(shù)量過大等特別嚴重情節(jié)外,一般只對其中罪責最大的一名主犯判處死刑。因此,在毒品共同犯罪辯護中,正確區(qū)分主犯和從犯,是當事人生死攸關(guān)的問題。而區(qū)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jù)。如本團隊經(jīng)辦的蘇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最高法采納辯護律師提其處于從犯地位的意見,未核準死刑。
【案例】蘇某某販運、運輸毒品案
2014年2月至6月間,劉某某多次通過廣州市的蘇某某經(jīng)張某某、江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向被陳某某或他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劑等,張某某、江某某將購得的毒品交由蘇某某通過長途客車運輸至湖南省岳陽市交給劉某某以及同案魯某某(已判刑)予以販賣。其中,蘇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9922.6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79.32克、氯胺酮3000克。
一審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決蘇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二審法院于2018年11月裁定維持原判。
面對兩級法院均判死立執(zhí)的結(jié)果,被告人蘇某某和家屬以為自此可能陰陽兩隔。
辯護人洪樹涌律師接受委托后,經(jīng)詳細查閱案卷提出:蘇某某在本案中處于從犯地位,偵查機關(guān)在搜查、扣押、稱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導致查獲毒品與樣品同一性存疑等辯護意見,最高法合議庭經(jīng)依法審理,采納了洪樹涌律師提出的蘇某某處于從犯的意見,認定蘇某某受指使參與犯罪,罪責相對較小,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廣東泓法刑辯戰(zhàn)隊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最高院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復核判決如下:
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極可能爭取到不予核準死刑的結(jié)果。因為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難以準確區(qū)分認定,進而影響準確適用死刑,故不應對在案被告人判處死刑。
最高法在把握同案犯在逃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適用時,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
1.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屬罪行極其嚴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與否不影響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處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處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后從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慮,只判處該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適用死刑。
3.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響到對在案被告人的罪責認定,進而影響準確適用死刑的,不能對在案被告人判處死刑。
【案例】宋光軍運輸毒品案
最高法于2006年6月23日以(2006)刑復字第71號刑事判決顯示,被告人宋光軍、葉紅軍(已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楊波(在逃)事先預謀運送海洛因到福建省,2005年1月20日,三人攜帶一內(nèi)藏有4包海洛因的深藍色長方形行李包,乘坐客車從四川省出發(fā),于同月23日晚10時許抵達福建省石獅市。后三人轉(zhuǎn)乘出租車欲將上述毒品運往福州,途經(jīng)泉州市豐澤區(qū)出城登記站接受例行檢查時,宋光軍、葉紅軍被公安人員抓獲,楊波逃脫。公安人員當場查扣了上述4包海洛因共計998克。
福建省泉州市中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光軍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沒有明顯的主次之分,不易區(qū)分主從犯,故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福建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刑復字第7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光軍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又系累犯,應依法懲處。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宋光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同案犯葉紅軍,對被告人宋光軍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依法改判死緩。
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在介紹《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適用問題》時表示,因為特情引誘毒品的數(shù)量才達到或者超過死刑數(shù)量標準的,一般不予核準死刑。由此可見,如果毒品犯罪全程都在偵查機關(guān)主導、控制之下,更有不予核準死刑的可能。
【案例】林麗萍走私、販賣毒品案
最高法(2014)刑核12851610號刑事裁定顯示:(一)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被告人楊永濤提供的線索,并與被告人林麗萍取得聯(lián)系后,由江某前往廣州市同林麗萍接洽交易毒品。2014年5月2日19時許,林麗萍與嚴錦龍在廣州市西華路奧奇商務賓館113室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經(jīng)鑒定:從奧奇商務賓館113室查獲白色晶體5袋(凈重5000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2.87%;從林麗萍住所客廳茶幾底層查獲白色晶體5袋(凈重139.9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52.05%,從其他地方查獲毒口若干。
(二)經(jīng)楊永濤同被告人譚明輝前期多次聯(lián)系,并支付毒資后,2014年5月2日,譚明輝通過將毒品以托運方式從廣州市運至烏魯木齊市,5月10日,毒品到達烏魯木齊市。警方從貨物中查獲白色晶體6袋,凈重2071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81.66%。2014年5月5日,譚明輝被抓獲,從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nèi)搜獲白色晶體1袋(凈重997.4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75.9%);白色塊狀物1袋(凈重4.46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褐色植物葉1袋(凈重1.91克,檢出大麻成分)。
新疆兩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林麗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譚明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對林麗萍、譚明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不核準二人死刑,發(fā)回新疆高院重審。
新疆高院重審認為,本案存在楊永濤為了立功主動聯(lián)系林麗萍、譚明輝,毒品交易數(shù)量是楊永濤提出的,整個毒品交易是在偵查人員主導、控制之下,毒品未流入社會的情節(jié),故對林麗萍、譚明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毒品犯罪中,雙方正在交易時,當場被抓,毒品全部被繳獲,該類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明顯低于毒品“流入社會”繼續(xù)流通的情形,為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從輕處罰。如到死刑復核階段,一般能夠獲得最高法不予核準的支持。
【案例】傅賤桂販賣、運輸毒品案
最高法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0669692號刑事裁定,認定被告人傅賤桂在本案的具體情況及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發(fā)回重審后,江西省新余中院、江西省高院對傅賤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江西省兩級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新余市的吳某1(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傅賤桂提出購買毒品,傅賤桂表示同意。同年4月24日上午,傅賤桂打電話讓吳某1準備10萬元毒資,后駕車從吉安市新干縣攜帶毒品來到新余市,入住該市陳香迎賓館801房間。隨后,吳某1依約到該房間與傅賤桂談毒品交易。雙方正數(shù)錢準備交易時,公安人員突入房間將傅賤桂、吳某1抓獲,除查獲吳某1的毒資、毒品外,還在傅賤桂停放在賓館附近的轎車內(nèi)繳獲兩袋甲基苯丙胺,分別凈重983.3克和1009.7克,及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劑,凈重55.5克。
兩級法院認定被告人傅賤桂販賣、運輸毒品共計2048.5克,且系累犯,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由于要構(gòu)建和諧社會,體現(xiàn)人道主義精神,最高法在死刑復核時還掌握一個原則:就是幾個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惡性犯罪的,一般不要都判處死刑,不僅包括毒品犯罪案件,還包括搶劫、故意殺人等案件。
因此,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罪行相對較輕的人,一般不判處死刑,法官會考慮留下一兩個。
【案例】江蘇兄弟,留一個
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曾分享過一個案例:近幾年,江蘇省報過來的一個兄弟二人參與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法最后把哥哥留下了,因為哥哥是按照弟弟的指派負責接毒品、然后再安排人運走毒品,數(shù)量達到1萬多克。按道理說1萬多克,幾次運輸、販賣判處死刑都是沒有問題的。盡管是居于第二號、第三號,判處死刑也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由于同案犯是兄弟兩個,哥哥又是受弟弟指使,還是考慮到法理與人情,考慮到這個家庭及社會的接受度,最后就把哥哥留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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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根據(jù)本團隊辦理的和最高法其它毒品死刑復核案件整理的“刀下留人”辯護要點,實務中,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情節(jié)和背后的故事,辯護律師只要吃透案卷,明察秋毫,不氣餒、不松懈,一定還會抓住不少不予核準的機會,我們能做的就是,不負所托,一往直前。
作者簡介:
洪樹涌: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長
劉玉霞: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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