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關于機動車在斑馬線前,對正在從斑馬線上通過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是否也需要停車讓行的問題,看似簡單卻不太好用一個定性的話語來一言概之。該文屬于個人觀點類探討交流文章,試圖從法律法規(guī)入手,來分析是否需要停車讓行這個問題,主要是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作貢獻,不能作為相關事件的引用依據(jù)。有此方面需求的朋友,在使用前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款。因為原文較長,將分為(上、下)兩部分刊發(fā),敬請諒解。
自從“車不讓人”這項交通違法行為在全國范圍內被重視,并通過100元記3分這種強制性處罰措施來予以貫徹落實時,機動車駕駛人對其駕車經(jīng)過斑馬線(人行橫道的通俗稱法)時遇到的一些自己不理解的情形,產生了各種各樣的質疑。
在現(xiàn)實工作中,有人曾問到:斑馬線是不是只指路上施劃的那些白線條上?斑馬線周邊多大范圍屬于斑馬線的合理范圍?機動車通行方向是綠燈時是不是不需要停車讓行?非機動車從斑馬線通過時是不是也要停車讓行?其他臨近的同行車輛遮擋住了他們的觀察視線導致自己沒有看到……
雖然說有些問題是無稽之談,但有些問題確實值得我們大家進行學習研究,木林將試著在這些方面寫一些學法筆記,來和朋友們進行探討交流。
之前,對一些朋友在路口有紅綠燈的情況,特別是機動車通行方向為綠燈的情況下是否要讓行的問題,木林曾寫過一篇文章《在綠燈情況下有優(yōu)先通行權的機動車,為什么還要停車讓行》;對交警在查處和糾正機動車“不停車讓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思考之后,木林曾寫過一篇《在糾正車不讓人交通違法行為時,是否應該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
今天這篇文章,木林想針對機動車駕駛人對從斑馬線上經(jīng)過的非機動車是否也要停車讓行這個問題,向關注木林系列學法筆記的朋友們,就相關觀點進行簡要的學習匯報,再次聲明,該文僅用于學習探討交流。
對機動車駕駛人在從斑馬線上通過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停車讓行違法行為進行查糾處罰的依據(jù),木林認為以下兩點需要把握:
一是,處罰的依據(jù)須來源于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
二是,如果沒有明文規(guī)定,那只能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范、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從相關法條中推導出結論,也就是非正式解釋。而對這一條的理解,則需要通過綜合運用文法、邏輯、系統(tǒng)、歷史和目的等方法,采用更多的是從情理上進行探討和說服。
(一)法律法規(guī)條款中,好像沒有明確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對從斑馬線上經(jīng)過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要停車讓行的條文規(guī)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為《交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為《實施條例》),甚至于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為《省辦法》)和《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簡稱為《市條例》)這樣的地方法規(guī)中,都確實沒有對機動車駕駛人要對從斑馬線上經(jīng)過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明確停車讓行的規(guī)定。
《實施條例》第70條第2款中這樣規(guī)定“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span>
《省辦法》第46條第2、3款規(guī)定,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當減速慢行,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機動車行經(jīng)有積水、泥濘、碎石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時,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
這些條款中的“讓行”、“減速慢行”、“避讓”,木林認為更多的是運行中“躲避和禮讓”,肯定達不到《交安法》中對行人這種敬禮式的“停車讓行”要求。
(二)既然條款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那我們就得從《交安法》中對非機動車與行人定性的異同中來尋找答案。
從《交安法》中的相關條款特別是在第119條來看,還專門對非機動車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結合相關條款,木林認為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意思:
首先,《交安法》第119條規(guī)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屬于車輛的范疇,它肯定不等同于行人。
其次,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
第三,非機動車還包含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第四,國家層面上并沒有對需要進行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而是在《交安法》第18條授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對需要依法應當在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種類進行規(guī)定。
第五,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輪椅車、電動自動車,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超標的電動車(兩輪、三輪、四輪)、殘疾人和老年代步車(三輪、四輪)等車輛,雖然均不屬于非機動車的行列,但也沒有明確它們應該按機動車進行管理,現(xiàn)實中也沒有將它們納入機動車的體系,讓它們成為了管理中無人敢先觸碰的灰色地帶,這就使得對這些車輛在實際的管理與人們的認識中產生了偏差,造成了管理漏洞。
第六,《交安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規(guī)定中,將第三節(jié)分為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第四節(jié)分為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這就明確地說明了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
第七,《交安法》第36條中明確講到……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第57條,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61條,沒有人行道的,行人靠路邊行走。
第八,《省辦法》第83條第2項中,規(guī)定了非機動車逆行問題,在所有的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行人逆行的問題。
第九,《實施條例》第68條第3項規(guī)定了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機動車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而對行人的規(guī)定,幾乎都是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實施條例》第72條,對非機動車駕駛人也提出了與行人管理差異很大的十項要求。
收筆于2018年3月2日,未完,待續(xù)……
這是木林的第二十一篇學法筆記,文章的觀點不一定完全正確,僅供參考、探討和交流,如果有闡述不到位或者言辭不夠準確的地方,還請朋友們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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