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法院判決劉鑫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是法律審判,而不是道德審判?1.基本事實:劉因與陳的感情糾葛,陷入...
為什么說法院判決劉鑫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是法律審判,而不是道德審判?
1.基本事實:
劉因與陳的感情糾葛,陷入不法侵害危險,江歌仗義提供幫助,為其提供住所,并陪同其回到公寓。劉先進門,后陳突然躥出加害江歌,劉出于恐懼將門反鎖,這一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
2.如果按照道德的要求,陳世峰加害時,劉鑫應(yīng)當挺身而出,與陳殊死搏斗,保護江歌。劉沒有挺身而出及時施救,已是不道德。
3.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是要求作為危險引入者的劉,不能反鎖門,為江逃生留出可能性。而危險引入者的劉反鎖了門,存在法律上的過錯。
4.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做個對比。江歌的鄰居,如果從貓眼看到加害事件,沒有挺身而出,而是反鎖門,也是不道德。但是,鄰居看到加害即便反鎖門,卻沒有法律上的責(zé)任。劉的義務(wù)來自于其為危險引入者,江歌為其幫助者。
5.因此,法院判決劉鑫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不是道德審判,而是法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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