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麗莎看到了一則國內的新聞。新聞中的兩位主角,是一對情侶。
根據(jù)報道描述的內容,女方的身材高挑,外貌姣好;男方對女方幾乎可以說是一見鍾情。
男女雙方差距約10歲。對女方一見傾心的男方,花了兩年的時間追求女方,最后女方才終于答應在一起。
據(jù)女方說,她起初并不想跟對方在一起,但經(jīng)不住男方的猛烈追求。
女方也坦言,后來之所以接受男方,和對方出手大方有著很大的關系。
報道指出,兩人在談戀愛期間,男方為了討女方歡心,總是發(fā)一些大額的紅包,這些紅包人民幣5000、6000,甚至10,000元的都有。
最多的時候,還曾經(jīng)一下子發(fā)了11萬。并且,男方還花了40萬人民幣,為女方買了一輛豪車。
前前后后加起來,男方表示花在女方身上的錢,約達200萬人民幣。
然而,甜蜜的時光沒有維持太長時間。
去年的10月份,兩人感情出現(xiàn)問題,決定分手。
分手后,男方把女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歸還,所有戀愛期間男方支出的費用......
法庭上,女方表示,所有這些款項(男方贈給女方的)-是兩人戀愛期間,男方對她愛的表示,意即無條件贈予她的禮物,所以男方不該在兩人分手后,還要求她償還。
但男方反駁,他認為這些金錢上的表示,都帶有明顯的目地,是為了結婚。
就是說,男方之所以會贈給女方這些禮物/金錢,背后都帶有女方會跟他結婚的目的,所以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
因此,由于不是普通的贈與,如果女方?jīng)]有和他結婚的打算,就需要把錢款給歸還......
結果,法院一審判決,女方需要歸還男方86萬元,女方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
令女方感到意外的是,二審女方依舊吞了敗訴。
在二審時,男方提交了新的證據(jù)材料,是一份聊天紀錄。
根據(jù)該紀錄,在2019年5月底,男方第一次稱女方的母親為“丈母娘”;當時,男方在微信中向女方表示,想和“丈母娘”吃個飯,并打算給個紅包,以后提親再準備大的。
于是,法院認為,這個聊天紀錄是以結婚為目的,結婚意圖非常明顯。
對于法院這樣的認定,女方表示不認同。
她覺得,如果說這之后(指該聊天紀錄之后)男方所付給女方的錢,屬于彩禮的話,那在這之前所有給予女方的款項,不就應該屬于贈予了?
然而,法院在這點上依舊沒有站在女方那邊;法院認為,這之前(該聊天紀錄之前)的“轉賬”,由于金額較大,不同于表達愛意的小額無條件贈與。
女方感到非常不服,她覺得,金額大與不大,對于每個人的定義都是不一樣的,有錢表達愛意的時候就多一點,而且當初這些“贈與”也都不是女方強求的...
最后,女士表示二審的結果對她并不公平,她會選擇繼續(x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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