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一個國家的進步很大程度上指的是這個國家的法治建設的健全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數(shù)的提高。一個國家法治建設健全的背后主要映襯的是這個國家人民生活幸福指數(shù)的高低。
如今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只有當我們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我們的社會秩序才會得到更好地運行。生活中我們無論做任何事,我們都應該守住法律的底線,才不至于讓我們滑向人性的深淵。
至于倫理道德之類的高階的精神內涵的修養(yǎng),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做得到,我們應該把人性的原始欲望和原始本性視作是今天我們人類精神文明初級的參照物。所以無論任何時候都要以初級的思維標準去看待我們人類的行為。
所以針對我們人類的初級行為,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和完善才有了對人性原始行為約束的必要和意義。
戰(zhàn)國時期的秦國在商鞅法令頒布之前,秦國有很多人每年因為參與斗毆而失去了生命,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本身社會生產力及其低下,勞動力作為社會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人口的興旺在那個時期就代表生產力的水平。所以自從商鞅法令出臺之后,秦國的人口也出現(xiàn)了很快的恢復和增長,打架斗毆致死的情況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轉。
所以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韓非子說“人性本惡”,應該把人性的惡關在法律法規(guī)的籠子里,用制度和法令去規(guī)范和約束人的行為。
從之前發(fā)生的唐山打人案也好,到后來發(fā)生的雨衣男暴力拖拽母女的事件,再到最近男子衛(wèi)生間間隔拖拽女生事件。這些事件一次次凝聚著社會對反暴力的共識。我們的民法典在落實反對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效力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反對一切暴力是我們這個社會走向健康有序文明和進步的重要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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