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受理條件。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案件基本事實】
2006年7月25日,某市第二公證處作出第3927號《公證書》),內(nèi)容為:“茲證明陳某某(男,身份證號碼:XXX)于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來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按指紋”,落款為公證員孫某1。后陳某某對該公證書提出異議。
2009年2月5日,某市彭某公證處作出第1號《決定書》,載明:經(jīng)查,原某市第二公證處出具的第3927號《公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根據(jù)《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現(xiàn)決定維持該公證書。陳某某不服,向某市公證員協(xié)會投訴。
2010年1月4日,某市公證員協(xié)會作出1號《決定書》,載明:(陳某某)對某市彭某公證處第1號《決定書》提出的公證復查爭議投訴,經(jīng)我會理事會研究決定,根據(jù)中國公證協(xié)會《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維持某市彭某公證處第1號公證復查決定書。
陳某某仍不服,后多次以第3927號《公證書》、公證員孫某1、工作人員陳某、彭某公證處及某市公證協(xié)會行為違法為由向某市司法局投訴,并提起相關民事和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均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7日,某省公證協(xié)會就陳某某投訴作出《答復函》,內(nèi)容為:“一、關于你請求查處某市公證協(xié)會處理你的投訴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問題,不屬于我會職能,請你向某市司法局提出。二、關于你控告陳某成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不屬于我會職能范圍,請你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三、關于你申請重新鑒定公證員孫某2簽名筆跡問題,請你與公證機構(gòu)協(xié)商?!?/p>
陳某某不服,分別于2018年7月14日和8月2日向某省司法廳提交《控告》和《查處違法行為申請書》,請求事項為:1、依法查處某省公證協(xié)會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包庇某市公證處、某市公證協(xié)會、公證員孫某3陳某某,4違法行為;2、依法查處第3927號《公證書》卷宗公證員孫某1、陳某某,4違法行為;3、依法查處某市公證處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4、依法查處偽造證據(jù)(南師大司法鑒定書442號)的行為;5、撤銷第3927號《公證書》;6、賠償損失(以評估為準)。
2018年10月30日,某省司法廳作出第2號《答復書》,內(nèi)容為:一、關于你請求“依法查處某省公證協(xié)會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包庇(某市公證處,某市公證協(xié)會,公證員孫某1、陳某某,4違法行為)”,經(jīng)查,某省公證協(xié)會依法履行了投訴處理工作職責,于2018年4月27日對你2018年2月27日的投訴進行書面答復,不存在玩忽職守、包庇的瀆職行為。二、關于你請求“依法查處公證員孫某1、普通職工孫某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某市公證處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法查處主任、法定代表人陳某成包庇公證員孫某1、普通職工陳某偽造證據(jù)(南師大司法鑒定中心442號司法鑒定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協(xié)會會長,法定代表人丁明,包庇公證員孫某1、普通職工陳某違法行為”,我廳已轉(zhuǎn)某市司法局要求依法處理,給你答復。三、關于你認為“某市司法局故意提供虛假的樣本弄虛作假、偷梁換柱的方法偽造證據(jù)”、請求“依法查處偽造證據(jù)(南師大司法鑒定書442號)的行為”,經(jīng)查你的投訴材料,你是對南師大司鑒中心[2009]文鑒字第4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檢材有異議,如果你要求重新鑒定,請你向原委托方提出。四、關于你請求“撤銷第3927號《公證書》”,經(jīng)查,你已經(jīng)向原某市彭某公證處提出過公證復查申請,向某市公證協(xié)會提出過公證復查爭議投訴,原彭某公證處、某市公證協(xié)會已經(jīng)分別進行過處理,并分別向你作出了復查決定、投訴處理決定,關于公證書異議的處理程序已經(jīng)終結(jié)。五、關于你請求“賠償損失”,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有關規(guī)定,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陳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2018年10月17日,陳某某因認為某市司法局對某市公證處辦理第3927號《公證書》、某市公證協(xié)會瀆職行為以及某市公證處主任偽造證據(jù)(司法鑒定書)的查處行為違法,向某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作出1366號行政裁定,認為陳某某因2006年出具委托書并經(jīng)過公證的行為及該行為過程中若干過程行為先后多次向某市公證處、某市司法局等機關投訴舉報,并因此提起多次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其于2018年再次要求某市司法局查處該公證過程中的違法瀆職等行為屬于要求某市司法局對其申訴重復處理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陳某某的起訴。
【原告訴訟請求】
陳某某訴訟請求:確認某省司法廳作出的第2號《答復書》違法并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裁判】
一審裁定:駁回陳某某的起訴。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最高院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某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陳某某的起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原則性規(guī)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受案范圍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十二條列舉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
3.不屬于受案范圍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列舉了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
二、陳某某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陳某某曾就公證書問題多次投訴、舉報
原審法院查明,2006年7月,陳某某授權委托他人出售其名下房產(chǎn),某市第二公證處對此出具第3927號《公證書》,對該份委托書進行公證。陳某某因認為該公證書違法,自2006年至2018年多次向某市第二公證處、某市公證員協(xié)會、某市司法局進行投訴、控告和舉報。
2.陳某某曾多次提起行政訴訟
因?qū)ν对V處理結(jié)果不服,陳某某多次向某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受理審查后,認定其訴訟請求系要求行政機關對其申訴重復處理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駁回陳某某的起訴。
3.陳某某向某省司法廳提出投訴、控告系重復申訴行為
陳某某本次向某省公證協(xié)會投訴舉報,后對某省公證協(xié)會的答復不服,又向某省司法廳提出控告和查處違法行為申請。其實質(zhì)訴求均系要求撤銷第3927號《公證書》及查處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之前其向某市第二公證處、某市公證員協(xié)會、某市司法局進行投訴、控告和舉報內(nèi)容無本質(zhì)區(qū)別,屬于重復申訴行為。
4.某省司法廳第2號《答復書》系對陳某某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陳某某主張撤銷的第3927號《公證書》異議處理程序已經(jīng)終結(jié);陳某某提起的系列關于投訴處理答復的行政訴訟已被某市鐵路運輸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相關單位已對陳某某投訴、控告和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相關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
在此情形下,陳某某再次提出與之前投訴、控告和舉報事項基本相同的投訴、舉報;某省司法廳對陳某某無論是否答復及作何答復,都屬于就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陳某某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某省司法廳所作第2號《答復書》,屬于《<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項所列的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情形。
故生效判決認定陳某某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其起訴;最高院認為并無不當。
三、駁回陳某某起訴的補充理由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diào)解書所羈束的……”。
原審法院已查明,在提起本案之前,陳某某因?qū)筒橥对V處理結(jié)果不服多次向某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裁定駁回陳某某的起訴。陳某某提起本案訴訟,所提訴求與之前訴求并無本質(zhì)區(qū)別,而訴訟標的已被另案生效裁判羈束。
故本案除可以援引《<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項之規(guī)定,還可以援引《<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九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陳某某起訴,從而使裁判依據(jù)更為充分,更具說服力,利于當事人服判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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