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趙某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2005年8月被甲公司聘為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趙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社會保險費由趙某自繳。2007年4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雙方?jīng)]有續(xù)訂勞動合同。2007年5月28日,趙某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在甲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
案情分析: 我國《勞動法》第73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退休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唬ㄋ模┦I(yè);(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上述規(guī)定表明我國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間不能就是否繳費以及繳費的金額和比例問題自行協(xié)商來規(guī)避法規(guī)的明文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6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在本案中,甲公司與趙某約定“社會保險費由趙某自繳”顯然違反了上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屬于無效。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支持趙某的仲裁申請,裁定甲公司支付趙某的社會保險費用。
涉及政策:《勞動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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