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在我們國家,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存在。小點的公司不存在,中間的公司有扣“工會費”,只有大型公司和外企才有工會福利和工會保障,所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工會職能的篇章,通常對大多數(shù)人都是陌生的。
所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事若關己,打破砂鍋問到底。《勞動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也是這幾年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明顯升高的原因之一。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和預告解除都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通知工會只是一種法律程序。如前所述,工會在我國普遍感知不強,所以絕大多數(sh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會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去通知工會。
隨著普法范圍的擴大,這兩條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尤其是在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被辭退后,反過來仲裁用人單位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以獲得一筆賠償金。
支持賠償金的觀點:法律是嚴肅的,裁判要嚴格依照現(xiàn)行有效法律,不需要法律解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即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不支持賠償金的觀點:法律要考慮法理和現(xiàn)實。經(jīng)濟賠償金的法律意義在于限制和約束用人單位的恣意解除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權益,未通知工會屬于程序瑕疵,不影響結果正義?,F(xiàn)實情況是很多企業(yè)連工會都沒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更是聞所未聞,所以沒有提前通知工會,無須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
這兩種相反的裁判思路就這樣一直存在于實踐中,直到2021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jīng)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正說、反說、折中說,我們的法律最喜歡折中說,可能是認為比較符合辯證法吧。
從司法解釋的條文來看,其實還是傾向于不支持賠償金的,雖然表面上認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jīng)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實際上突破了法律規(guī)定中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除非用人單位蠢到家了,否則只要做好事后補正,就可以正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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