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01
打印遺囑
而當年在A先生離婚后,又再婚并生育了小C。小C從小就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在家長的溺愛中性格也變得非常的差。由于A先生一直在資助小B,小C自幼便和小B不對付,認為小B是“吸血鬼”,而父親也更加偏向他,因此和A先生與小B矛盾也日益增多,因此父子感情也逐步冷淡,等小C自己成家以后和A先生的矛盾也越來越多,二人此后便各自生活,互不來往。
A先生80歲那年中風了,小B知道后非常孝順,每天的絕大部分時間都是用來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這一照顧便是照顧了十幾年,A先生身體一日不如一日,后來 A先生想要寫遺囑卻是連筆都握不住了,小B便打印了遺囑內(nèi)容讓父親簽字。而遺囑的內(nèi)容則是A先生將名下的財產(chǎn)都留給小B,小C無權繼承。在A先生過世后,小B便要求根據(jù)遺囑繼承A先生的遺產(chǎn),而小C卻不認可,聲稱自己對遺囑毫不知情,說不定都是小B偽造的遺囑。
面對這種情況,小B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根據(jù)遺囑繼承父親的遺產(chǎn)。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打印遺囑無效,駁回了小B的訴訟請求。
這讓小B摸不著頭腦,
為什么明明是父親簽名的遺囑
卻是無效呢?
關于打印遺囑的效力,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遺囑才有效。打印遺囑屬于《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應當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而在本案中,由于A先生遺囑僅有他一人的簽名并無其他人的簽名,因此并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02
多份遺囑同時存在的效力
而二兒子陳二一直在本地生活,陳二有個兒子小陳十分聰慧,在美國讀博士。老陳也十分喜歡這個孫子,陳二知道老陳十分疼愛孫子,也對老陳名下的公司掛念依舊,因此專門叫小陳回國看望爺爺。老人心里一高興便又立下遺囑將公司留給二兒子,存款和房屋由大兒子和女兒平分。
聽到老人病危的消息,多年未和家中聯(lián)系的大兒子也趕回了家中,而以前因為小時候老陳忙于工作疏遠了與大兒子的關系,所以一直以來大兒子陳一都在外打拼工作。這次回來也和父親敞開了心扉,解開了多年的心結。老陳覺得這么多年來很對不起陳一便又立下遺囑將自己的公司和部分存款給陳一,房子給女兒,部分存款給陳二。
在立下最后一份遺囑后老陳便過世了,在遺產(chǎn)分配上三人便出現(xiàn)了巨大的矛盾,各自手持一份父親的遺囑,最終鬧上了法庭。經(jīng)過法院的審理,依時間順序,以最晚形成的一份為有效遺囑因此法院支持大兒子陳一的主張,依照老陳剩下留下的最后一份遺囑內(nèi)容,認定公司和部分存款給陳一,房子給到女兒陳雪,部分存款給到陳二。
因此老人立有多份遺囑,
繼承時應當以哪份為準呢?
當然是應當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guī)定:”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如果存在多分內(nèi)容沖突的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較晚的為有效遺囑。如兩份遺囑所處分的財產(chǎn)不同,則不影響不沖突部分的效力。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出臺后,取消了公正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無論多少份遺囑,應當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充分尊重當事人最后的真實想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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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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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婧
家與家律所 資深律師
上海市巾幗志愿團成員
代理400+民商事案件,擅長離婚糾紛、繼承糾紛、談判調解、撫養(yǎng)/贍養(yǎng)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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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磊
家與家律所 專職律師
參與徐匯區(qū)司法局及市律協(xié)各項黨組織活動
擅長離婚糾紛、分家析產(chǎn)、遺囑繼承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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