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瀟
近日,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狩獵的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捉野生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而獲刑。
2020年5月29日,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南韓村派出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附近村民張某和張某某家中有大量鳥類。經(jīng)分別訊問得知,二人于2020年5月29日7時許,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音響、粘網(wǎng)等禁用設(shè)備非法狩獵野生鳥類。經(jīng)鑒定,張某和張某某非法狩獵的野生鳥均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
滿城區(qū)檢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益訴訟,滿城法院依法受理并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張某和張某某在禁獵期內(nèi)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和張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作案工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張某某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
在非法捕獵行為中,若所捕獵的野生動物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可能會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若所捕獵的野生動物不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僅屬于普通野生動物,則可能會涉嫌非法狩獵罪。此外,就非法狩獵罪而言,行為人違反狩獵法規(guī),觸犯任意一個“四禁”(禁獵區(qū)、禁獵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或者在禁獵區(qū)或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均屬“情節(jié)嚴(yán)重”的情形。
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共享美麗家園,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法律意識,知曉法律底線。使用粘網(wǎng)、獵套等方式捕獲野生動物,尤其是鳥類、爬行類等野生動物很可能會觸犯刑法,構(gòu)成犯罪。另外,禁止私養(yǎng)捕獲的野生動物。其次要摒棄獵奇心理,抵制野生動物交易,不吃“野味”,不使用野生動物制品,從源頭上遏制捕獵野生動物牟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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