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單位員工小桂從去年10月開始突然不到單位上班,單位也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有明確規(guī)定:單位員工有事請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門主管同意,未辦理請假手續(xù)缺勤者,將一律按曠工處理。員工連續(xù)曠工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10日的,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于是該單位就將王某按自動離職處理,單位內部貼出通告,“王某因自動離職,從2016年3月1日起不再屬于我司員工”。但數(shù)日后,小桂又想回到單位上班。勞動合同真的解除了嗎?
仲裁意見 :小桂和該單位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小桂自動離職后,單位一紙通知了之。由于單位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且也沒有依法送達勞動者,導致雙方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雙方長期處于不提供勞動不發(fā)放報酬卻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勞動關系的終結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勞動者沒有明確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也沒有做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勞動關系并不當然終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辭職的,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當員工要求回單位上班,單位拒絕的,單位卻很有可能面對敗訴的風險。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由于員工沒有辦理請假或辭職的合法手續(xù),公司完全可以作曠工處理,曠工天數(shù)達到可以解除的嚴重程度時,可按嚴重違紀作出解除決定,并將解除通知送達員工方為有效。
律師支招:
員工不辭而別,單位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且依法送達勞動者,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有效送達通知文本。用人單位在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明確“法定通知地址”,作為用人單位送達相關文件的合法途徑。勞動者填寫地址錯誤的,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未履行地址變更后的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出現(xiàn)員工不辭而別且無法聯(lián)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承擔通知障礙的法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即使單位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也不會發(fā)生送達的法律后果,因為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只有窮盡所有的送達程序均無法送達時,單位才能通過報紙公告的形式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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