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亞新
某小額借貸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在2018年11月26日,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李某從該公司借現(xiàn)金1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利率為每月20‰。 李某于2021年2月20日歸還借款本金6萬元,剩余借款一直未還。2022年6月,李某突發(fā)疾病死亡,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及還款手續(xù),證明李某借款及還款的事實。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起訴時,借款人李某已經(jīng)死亡,且原告不能確定李某的遺產(chǎn)及繼承人情況。李某死亡后,其民事訴訟權利義務隨之終止,不能作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原告以李某作為被告主張債權,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說法: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該是現(xiàn)實中的自然人或存續(xù)的法人,已經(jīng)死亡的自然人或已經(jīng)注銷的法人不能成為適格的被告。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本案中,原告將已經(jīng)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原告的訴訟并不成立。因債務人死亡后,已經(jīng)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作為適格的被告且在法院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主體時,原告無法確定李某的遺產(chǎn)及繼承人情況。故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應依法受到清償。債務人死亡,是否人死債消?債權人該如何主張權利?針對債務人死亡,要區(qū)分案涉?zhèn)鶆盏木唧w情況。就個人債務而言,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本條明確了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對遺產(chǎn)債務的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遺產(chǎn)繼承人主張權利。如果存在數(shù)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但也存在例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死未必債消。就夫妻共同債務而言,如果該債務系已死亡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或系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系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主張債務,且夫妻共同債務系連帶清償責任,不管死者是否有遺產(chǎn),生存一方均有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了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就合伙債務而言,如果已經(jīng)死亡的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系合伙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債務人的死亡并不完全意味著債務的滅失。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仍可主張權利追回借款。但債權人也要在出借借款時,考察債務人的信譽、還款能力及身體狀況等,及時催要債務,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導致債權無法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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