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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商標侵權案件訴訟業(yè)務操作指引》

《律師辦理商標侵權案件訴訟業(yè)務操作指引》

 (2021年12月24日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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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標權及商標權穩(wěn)定性判斷

   一、商標權

 二、商標權穩(wěn)定性判斷

第二章  商標侵權的類型及侵權判定

 一、侵權行為類型

   二、法律依據(jù)

   三、商標侵權的判定

第三章  商標侵權案件的常用取證方式及取證內(nèi)容

  一、商標侵權案件的常用取證方式

  二、商標侵權案件的取證內(nèi)容

第四章  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請求

第五章  商標侵權的被訴抗辯

   一、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的抗辯

   三、在先使用抗辯

   四、合法來源抗辯

   五、權利商標瑕疵抗辯

   六、正當使用抗辯

第六章  注意事項


第一章  商標權及商標權穩(wěn)定性判斷

一、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于商標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局核準注冊的而對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chǎn)生的專有權。

(一)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用以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yè)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商標是用來區(qū)別一個經(jīng)營者的商品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jīng)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商標分類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的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局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類似群,并結合實際情況增加我國常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具體分類為:

1.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chǎn)者在自己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的商品上使用的,所屬尼斯分類的第 1~34 類;

2.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所屬尼斯分類第35~45類;

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4.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chǎn)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三)商標侵權的概念

行為人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蛘咂渌缮?、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商標權穩(wěn)定性判斷

(一)評估權利商標是否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guī)定,獲準注冊的權利商標如果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商標無效的情形,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始無效。因此,商標權利人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時需要審查、評估權利商標是否存在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評估權利商標是否存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的權利商標如果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商標撤銷的情形,權利商標在訴訟過程中面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因此,商標權利人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時需要審查、評估權利商標是否存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三)審查商標是否處于有效狀態(tài)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后需要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商標續(xù)展手續(xù),因此,商標權利人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時需要審查、權利商標是否處于有效期限內(nèi),是否需要辦理商標續(xù)展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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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標侵權的類型及侵權判定

一、侵權行為類型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五十七條(七)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三、商標侵權的判定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釋。

(一)商標相同或近似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與判斷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密切相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其含義是指,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憑視覺,判斷所對比的商標大體上不存在差別,就構成商標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五十七條(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實踐中,因商標近似而構成侵權的情形更為普遍。所謂商標近似,是指構成注冊商標的各個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屬于法官應當注意的商標比對的要素,過去實踐中對其理解和適用并不統(tǒng)一。該款規(guī)定界定了這些要素: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對立體商標,則存在: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商標相近似的效果,應當達到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所標識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與此種來源于注冊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等有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

(二)關于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對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為同種或者類似,是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界定了類似商品、類似服務和商品與服務的類似,便于法官適用法律中運用。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法五十七條(二)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痹摋l第二款規(guī)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判斷類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判斷類似服務的要素包括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同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這兩者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構成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

(三)關于相關公眾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作了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這就是說, 商標法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一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也就是最終消費者;二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

(四)判定原則和比對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 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3.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根據(jù)上述原則依法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1)要以包括相關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判斷。

商標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便于識別這些商品和服務,以及他們的來源。商品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發(fā)生在市場中,受影響的主要是相關的消費者和特定經(jīng)營者。所以事后法官審判案件在認定、甄別商標相同、近似時,判斷注意力也要回歸到此種情景,也要以相關消費者和特定經(jīng)營者的注意力為標準。這種注意力不是該領域相關專家所具有的注意力,專家的注意力過于專業(yè)可能出現(xiàn)判斷標準過嚴的情況。但也不是一個與一般消費者有別的粗心大意的消費者的注意力,以他們的注意力判斷又可能施之過寬,可能出現(xiàn)漏掉已經(jīng)構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面所提兩者中間選擇大多數(shù)相關公眾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準。這就涉及到行為主體的一種行為能力的判斷,審判實踐中也稱為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主觀標準。法官在分析、判斷和采納有關證據(jù)作為定案依據(jù)和產(chǎn)生心證過程中,都要堅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準確地掌握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整體、要部和隔離的比對方法。按照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guī)律,審判和行政執(zhí)法實  踐中常常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開比對的方法,來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近似。

① 整體比對

又稱為商標整體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qū)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而產(chǎn)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② 要部比對

又稱為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fā)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此種比對方法也是根據(jù)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與商品的具體感受和記憶而采用的一種方法。一般地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③ 隔離比對

又稱為對商標的隔離觀察比較,是指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于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時間進行觀察比對,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采用隔離比對的方式。一般地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柜臺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

3)判斷商標近似中的注冊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要素

① 商標顯著性要素:根據(jù)商標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顯著性,又稱為識別性,是指將商標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裝以及服務上時,能夠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并憑此與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商標的顯著性,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 是對申請商標進行實質審查的重要方面。對于注冊商標來說,應當都具有顯著性,當實踐中,其顯著性仍舊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標設計獨創(chuàng)性很強,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組合成并未實際存在的文字字義,屬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標的“搭車”近似,很容易認定。對于顯著性弱的商標,指控他人商標與自己商標近似就相對難以判斷。

② 商標知名度要素:商標知名度對商標近似的認定與商標的知名度也密切相關。依據(jù)商標對社會影響的大小強弱,可以將商標分為馳名商標和非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中,對商標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級和程度。一些違法行為人為自己的私利往往設計與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標,甚至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此種行為會造成淡化他人馳名商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所以,對顯著性強、知名度高的商標,容易被當成目標受到不法侵害,應當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在判斷認定商標近似時,應當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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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標侵權案件的常用取證方式及取證內(nèi)容

一、商標侵權案件的常用取證方式

(一)公證取證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jù)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一般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jù)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證據(jù)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因此,當發(fā)現(xiàn)商標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時,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保全侵權事實的證據(jù),以便訴訟之需。

(二)可信時間戳取證

可信時間戳是由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fā)的一個能證明數(shù)據(jù)電文(電子文件)在一個時間點是已經(jīng)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可信時間戳主要用于電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賴,確定電子文件產(chǎn)生的準確時間。針對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侵權事實,如網(wǎng)頁、電子郵箱、網(wǎng)絡圖片、音頻、視頻影像、微信、微博等可通過可信時間戳進行證據(jù)保全??尚艜r間戳取證網(wǎng)址為https://www.tsa.cn/;取證流程為:注冊/登錄可信時間戳網(wǎng)站——登錄取證系統(tǒng)取證——證據(jù)確認——下載可信時間戳證據(jù)包。

(三)行政投訴取證

商標權利人可以向侵權所在地行政職能部門進行侵權舉報,在舉報時商標權利人需要提交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商標權屬證明文件,舉報申請書等材料。行政機關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xiàn)場執(zhí)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zhí)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chǎn)品清點數(shù)量、規(guī)格后查封并從中抽取樣品,進行行政查處。

二、商標侵權案件的取證內(nèi)容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在進行取證時需要注意取得侵權商品或服務內(nèi)容的的呈現(xiàn)樣式證據(jù)、比如侵權商品實物、宣傳單、物料單等能夠體現(xiàn)侵權商品或服務所使用的被控侵權商標標識的材料,在取證過程中也要注意收集體現(xiàn)侵權規(guī)模、時間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同時向侵權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索要發(fā)票或收據(jù)等可以證明侵權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體現(xiàn)獲利或損失大小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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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請求

一、停止侵害

對于行為人實施的侵害權利人商標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 規(guī)定,權利人有權主張其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為人已經(jīng)停止被控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當庭放棄停止侵害的主張。

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對于行為人實施的侵害權利人商標的行為,如果導致權利人人格、信譽、商譽受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 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類型主張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nèi)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賠償損失

對于行為人實施的侵害權利人商標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67、1184、1185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可主張行為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對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的,情節(jié)嚴重的,權利人有權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即商標侵權賠償可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以彌補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為目的,同時考慮商標的使用,除了權利人自己使用,還可以通過與他人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由對方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后,由他人使用及侵權人惡意侵權的情形。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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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標侵權的被訴抗辯

一、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商標侵權案件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guī)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二、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的抗辯。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能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準。其次,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的商標,接下來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需要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比較時應當采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第三,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 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如果經(jīng)過上述比較得出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產(chǎn)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就可認定不構成侵權。

三、在先使用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jīng)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nèi)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為了平衡在先商標使用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在先使用的馳名商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給予了保護。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被告可以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進行有效抗辯:

(一)被控侵權商標在原告注冊商標申請日前使用。

(二)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三)在先使用的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一定的影響力,對知名度的要求無需過高,并不要求在全國范圍內(nèi)知名,只要為一定區(qū)域的消費者認可,被告也可以此進行抗辯。

四、合法來源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guī)定了商標侵權被告(銷售商)的賠償損失法律責任承擔的免責抗辯理由,即在未知的情況下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若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那么即使構成侵權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并非所有銷售“合法取得”的侵權商品都可以免除侵權責任。還應當結合銷售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進而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五、權利商標瑕疵抗辯

(一)權利商標非規(guī)范性使用抗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如果原告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了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進行非規(guī)范性的使用,被告可以以權利商標并非對注冊商標的使用為由進行抗辯。

注意:權利商標非規(guī)范性使用抗辯可以影響賠償損失中數(shù)額的認定,但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不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

(二)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抗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 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nèi)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nèi)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經(jīng)調(diào)查注冊商標權利人已連續(xù)三年沒有使用注冊商標,被告可以向商標局對原告注冊商標提出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的撤銷申請,并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審查。是否中止由人民法院依據(jù)職權予以審查。

注意: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抗辯可以影響賠償損失中數(shù)額的認定,但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不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

六、正當使用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使用方式:

1、通用名稱的正當使用

相對于特有名稱而言,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范圍內(nèi)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根據(jù)形成過程和原因,通用名稱可分為二類:一是規(guī)范的商品名稱,如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以及專業(yè)工具書、辭典中載明的商品名稱;二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的簡稱。

2、地名的正當使用

地名是指具有特定空間位置和地域范圍的地理實體的專有名稱,包括行政區(qū)劃的地理名稱、自然地理區(qū)域的名稱等。由于地名是標示特定地理實體的詞匯,屬于公共資源,為社會公眾所共享,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以及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但對于已注冊為商標的具有第二含義的地名、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地名以及自然地理名稱等,由于其兼具商標法律屬性和地名自然屬性,兩者相互交叉,因此在涉及地名商標的商標侵權訴訟中,可就涉及地名商標正當使用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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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注意事項

一、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產(chǎn)生的沖突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先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四條(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因此,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產(chǎn)生的沖突爭議,應先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二、被控侵權人擁有注冊商標但系對注冊商標進行非規(guī)范性使用的,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 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對于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使用的注冊商標直接的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根據(jù)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超出商標專用權的范圍不再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不能阻卻侵權行為的構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但書部分規(guī)定了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注冊商標非規(guī)范性使用是否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認定,但是如果被告未 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原告對被告注冊商標的使用提出侵權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被控侵權人即使有注冊商標,并且規(guī)范使用,如果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注冊商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已經(jīng)超過商標法四十五條一款規(guī)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

四、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經(jīng)營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姓名,特別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他們的名稱都要經(jīng)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個體工商戶等在經(jīng)營中也可以起字號。民事主體在市場經(jīng)營中的名稱字號,也成為重要的標識,起著區(qū)分民事主體和他們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由于名稱字號有地域性的特點,又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因此,在不同地區(qū)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字號。注冊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它們的組合等經(jīng)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而授予的。不少商標注冊人以自己企業(yè)的名稱字號注冊為商標。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名稱字號的登記與商標注冊分別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辦理。在實踐中常出現(xiàn)企業(yè)名稱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如果他人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yè)字號,造成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認定此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要注意構成的條件:

(一)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二)行為人將所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yè)的名稱字號;

(三)將名稱字號在與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

(四)造成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

五、商標侵權案件管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jīng)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市場監(jiān)督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jīng)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市場監(jiān)督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shù)刃袨榈男袨槿?,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jīng)銷商、制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來源 湖南省律師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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