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職某快遞公司擔任收派員,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張某的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和計件提成。張某認為,雖然收派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實際上自己并不能自主安排休息,而是要按照公司的排班情況工作,每天至少加班4個小時,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公司拒絕。張某為此申請仲裁。
快遞公司認為,收派員崗位依法經(jīng)人社部門的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適用加班費的相關規(guī)定。并且,張某的工資中有計件工資,其多派件提成就高,公司每天派給張某的任務量都是和張某協(xié)商過的,張某如果想休息,公司可以不給其安排任務。
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為三種:標準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標準工時制指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此種制度下,用人單位要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制度,此種制度下,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勞動者某一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能超過8小時,但在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每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它是因工作性質(zhì)、特點或者職責的限制,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者需要機動作業(yè)的崗位所采取的工時制度。
為避免用人單位隨意適用特殊工時制度侵犯勞動者權利,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經(jīng)過人社部門的審批。
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和各地關于工資支付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jīng)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相應崗位勞動者不適用法律中有關加班費的規(guī)定。
張某所在崗位經(jīng)人社部門的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張某要求加班費于法無據(jù),故仲裁委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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