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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禮儀典  第八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禮儀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五
  春秋四傳〈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五卷

喪葬部總論五

《春秋四傳》成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wèi)侯、曹伯,伐鄭。
〈注〉宋衛(wèi)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胡傳》:宋衛(wèi)未葬,曷為稱爵。背殯越境,以吉禮從金革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衛(wèi)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見衛(wèi)侯背殯出師,不臨先君之喪。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禮也。
成公四年
《春秋》:冬,鄭伯伐許。
公羊〈無傳〉
〈注〉未踰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

《胡傳》:喪未踰年,以吉禮從金革之事,則忘親矣。稱爵非美詞,所以著其惡也。
成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wèi)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蟲牢。
《胡傳》:按左氏,許靈公愬鄭伯于楚。鄭伯如楚訟,不勝,歸,而請成于晉,盟于蟲牢。鄭服也。鄭服,則何以書同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諸侯之策矣。以所聞先后而奔喪,禮也。而九國諸侯會盟不廢,故特書同盟以見其皆不臣。春秋惡盟誓于惡之中,又有惡焉者,此類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謂同心為惡,惡必成者也。蓋諸侯之同盟,實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義。天子之喪,人道終始之大變。諸侯相見,揖讓入門而聞訃,則不得終禮。況已聞,而猶相與會盟,不亦無人心乎。春秋之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則晉魯之卿會盟王都之側(cè),而不奔喪。簡王方崩,而邾與晉衛(wèi)修朝聘于魯,而不修吊事。蓋將以是為常,而不知愧。甚者,靈王之訃,音已達于天下,而諸侯并朝于荊楚,且俟致襚執(zhí)紼,越歲踰時而后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問國恤于京師也。吁,可嘆哉。
成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大全〉陸氏曰:凡內(nèi)女為諸侯夫人,則書卒,以公為之服也。嫁為諸侯夫人而不書卒,時魯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諸侯無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雖出猶書者,為喪歸杞故也?!⊥羰显唬夯蛑^,為杞所出,不當系之杞,魯人未許其絕,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茍不書杞,則同于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書卒而不系杞,不可也。

《左傳》: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
〈注〉憫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
成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左傳》: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
〈注〉叔姬已絕于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

杞叔姬卒,為杞故也。
〈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

逆叔姬,為我也。
〈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

《公羊傳》:杞伯曷為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nèi)辭也。脅而歸之也。
〈注〉已棄而脅歸其喪,悖義恥深惡重,故使若杞伯自來逆之。

《谷梁傳》: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已絕矣。杞伯今復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云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訓為為葬也。

《胡傳》:凡筆于經(jīng)者,皆經(jīng)邦大訓也。杞叔姬,一女子爾,而四書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禮,以是為人倫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賢也,得淑女以為配,則自家刑國,可以移風俗。女而賢也,得君子以為歸,則承宗廟,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婦道。豈曰:小補之哉。夷考杞叔姬之行,雖賢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季姬之越禮也。杞伯初來朝魯,然后出之卒,而復逆其喪以歸者,豈非叔姬本不應出。故魯人得以義責之,使復歸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婦,天倫以義合者也,有過而出事之必不獲已者也。叔姬之歸,傳不言其故,而自始歸至逆喪,皆系之杞。《春秋》與之歸,而為之書也?!⊥羰显唬核蜗骞赋鰵w于衛(wèi)。襄公即位,其母思之。義不可往,賦河廣之詩而圣人取之,則出妻固與廟絕,不可復反。是以啖氏謂出婦未反而逆其喪,非禮也。《春秋》書叔姬卒,與杞伯逆喪以歸,悉無貶辭,則知叔姬蓋無悖德反義之行。故杞桓公猶逆其喪,夫在而逆喪歸葬,自應祔廟,與宋襄母不同矣。

魯在春秋時,內(nèi)女之歸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內(nèi)女出而來歸者三:郯伯姬、齊子、叔姬,皆不書卒。

圣人詳錄其始卒,欲為后鑒,使得有終而無弊也。其經(jīng)世之慮遠矣。
成公十年
《春秋》:秋,七月,公如晉。
《左傳》: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胡傳》:此葬,晉侯也,而不書,諱之也。天子之喪,動天下屬諸侯。諸侯之喪,動通國屬大夫。公之葬,晉侯非禮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傳以晉人止公送葬,諸侯莫在焉,魯人辱之,故諱而不書。非矣,假令諸侯皆在,魯人不以為辱,而可書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喪,今乃奔晉侯之喪,又為晉人所執(zhí),使之送葬。故圣人于景公之葬沒,而不書?!〖沂显唬褐萜寻炼锜o狀,止望國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禮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曹伯盧卒于師。
〈大全〉高氏曰:非戰(zhàn)死也,死于行耳,故不書地。

《谷梁傳》《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春秋》:冬,葬曹宣公。
《谷梁傳》:葬時,正也。
〈疏〉釋曰:嫌卒于師,失正葬,故重發(fā)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谷粱傳》: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疏〉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葬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
,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踰君也,為賢者崇也。
〈注〉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脤。
〈注〉十一月無壬申日,誤也。〈大全〉蘇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傳》:非此月日也。曷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曷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嬰齊走之晉。公會晉侯,將執(zhí)公。嬰齊為公請,公許之反為大夫,歸,至于貍軫而卒。無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國人未被君命,不敢使從大夫禮。

公至。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然后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專,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谷梁傳》: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錄,臣子之義也。其地,未踰竟也。
〈注〉須公事畢,然后書臣卒,先君后臣之義也。
成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寢。
《左傳》: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寢,言道也。
〈注〉在路寢,得君薨之道。

《谷梁傳》: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傳》:丁未,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注〉薨于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曰:書順也。

襄公元年

《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來朝。冬,衛(wèi)侯使公孫剽來聘,晉侯使荀罃來聘。
〈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而傳善之。

《谷梁》〈無傳〉
〈疏〉禮諸侯為天子斬衰,若其聞喪,豈天子以九月崩,當月即邾子來朝。冬初,即晉衛(wèi)來聘。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禮也。若然經(jīng)書九月天王崩者,赴雖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傳》:簡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諸侯之策矣,則宜以所聞先后而奔喪。今邾子方來修朝禮,衛(wèi)侯、晉侯方來修聘事于王喪。若越人視秦人之肥瘠,曾不與焉。而左氏以為禮,此何禮乎。滕定公薨,世子定為三年喪。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也。喪紀益廢。民習于耳目而不察,故后世以日易月。人子安而行之,不知春秋之義,無君臣之禮,豈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諸侯嗣立,必朝于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與為禮也。童子侯雖不朝,而聞天王之喪必奔者,明臣子之于君,父非有老少也。喪事尚質(zhì),無周旋之禮,但盡悲哀而已矣。襄公雖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喪,矧以四歲即位,而小國來朝,大國來聘,安能以禮相接乎。 廬陵李氏曰:三國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孫氏說貶之。然《谷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說。蓋如胡氏,則此條當與蟲牢同譏。但蟲牢明書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則下無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傳皆無貶文,恐杜說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齊姜。
〈注〉齊,謚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槚頌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婦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傳》:夏,齊姜薨。初,穆姜使擇美槚,以自為櫬,與頌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yǎng)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齊姜,成公婦。

詩曰:其惟哲人,告之話言,順德之行,季孫于是為不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適母,故曰君之妣。

詩曰: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降??踪?。
〈注〉言敬事祖妣,則鬼神降福。季孫葬姜氏不以禮,是不敬祖妣。

《公羊傳》:齊姜者何。齊姜與繆姜,則未知其為宣夫人與,成夫人與。
〈注〉齊姜者,宣公夫人。九年??娊?,成公夫人也。傳家依違者,襄公服繆姜喪,未踰年,親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nèi)義,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義》曰:二年,齊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為成公之妾也。據(jù)傳匠慶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為君,故得稱夫人,而言薨也。

《左傳》:秋,定姒薨,不殯于廟,無櫬,不虞。
〈注〉櫬,親身棺。季孫以定姒本賤,既無器備,議其喪制欲殯不過廟,又不反哭。

匠慶謂季文子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君也。
〈注〉不終,事君之道。

君長,誰受其咎。
〈注〉言襄公長,將責季孫。

初,季孫為己樹六槚于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
〈注〉為定姒作櫬。

季孫曰:略。
〈注〉不以道取為略。

匠慶用蒲圃之槚,季孫不御。
〈注〉御,止也。傳曰:遂得成禮,故經(jīng)無異文。

君子曰:志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其是之謂乎。
〈疏〉季孫言略,令匠慶略他木也。官非無木可用,意欲不成其喪。請木不順其意,怒慶此請,令略木為之也。匠慶又忿季孫,未必無木可用,故取季孫之槚,季孫令之為略。匠慶奉命而略,雖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無傳〉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踰月而葬速。〈疏〉《正義》曰:舊說妾子為君,其母不得成為夫人,故杜詳言之于例赴,同稱薨也。祔姑稱
小君也。反哭成喪,書葬也。今定姒三禮皆具,薨葬備文,皆以正夫人之禮者,由母以子貴故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于臣子,而內(nèi)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禮,備為文明。季子雖議從略,賤聞匠慶之言懼,而備禮殯葬,無闕也。禮公子,為其母練冠縓緣。既葬,除之及其嗣位,為君非復。公子適母薨,則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謬矣。是杜言妾母得為夫人之意也。季孫初議,欲不成定姒之喪。匠慶以君長懼之,乃略取季孫之木。君子謂之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則季孫初議是無禮也。既季孫議為無禮,明知于禮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為正法。但尊無二上,適母若在,君尚不得盡禮于其母。臣民豈得以夫人之禮事之哉。適母既薨,則君得盡禮。君既盡夫人之禮,事其母,臣民豈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適母薨,則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風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齊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無娶夫人之文,故齊歸得正也。鄭元以為正夫人以有罪廢,妾母得成為夫人也。哀姜雖被齊殺,僖公請而葬之。按《經(jīng)》薨葬備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齊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風,定姒并無譏,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左傳》: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注〉在阼階西鄉(xiāng)。

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姜,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襄公六年
《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wèi)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鄵公谷作操〉
〈注〉實為子駟所弒,以瘧疾赴,故不書弒。稱名為書卒,同盟故也。

《公羊傳》:操者何。鄭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nèi)不地。此何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鄭伯髡原何以名,傷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見諸侯,其言如會何,致其意也。《谷梁傳》: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也。致其志也。禮,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為加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其地,于外也。其日,未踰竟也。日卒,時葬,正也。
〈疏〉釋曰:葬在八年,此處發(fā)之者,以鄭伯被弒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連言也。重發(fā)正卒之傳者,今被弒而同正卒。嫌與他例異,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春秋》:夏,葬鄭僖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
〈注〉探順事上,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春秋》:秋,九月,吳子乘卒。
〈注〉五年,會于戚公,不與盟,而赴以名。

《左傳》:秋,吳子壽夢卒,臨于周廟,禮也。
〈注〉周廟,文王廟也。周公出文王,故魯立其廟,吳始通,故曰禮。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
〈注〉于城外,向其國。

同姓于宗廟。
〈注〉所出王之廟。〈疏〉《正義》曰:此即周廟也。異姓之國無所出王之廟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諸異姓,亦當于祖廟。

同宗于祖廟。
〈注〉始封君之廟。

同族于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于周廟,為邢,凡,蔣,茅,胙,祭,臨于周公之廟。
〈注〉同族,謂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wèi)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書伯負芻卒于師。
〈注〉禮當與許男,同三同盟。〈疏〉《正義》曰:僖四年,許男新臣卒。《傳》曰: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于朝會,加一等。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禮。此曹是伯爵,與許男同,當葬以公禮也。

《谷梁傳》:閔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傳》:春,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
〈注〉悼夫人,晉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徹樂,非禮也。禮為鄰國闕。
〈注〉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疏〉《正義》曰:杞孝公,晉平公之舅也,尊同則相為不降平公于禮,為舅當服緦麻三月。但緦服既輕,其恩不過鄰國。故傳言,禮為鄰國闕也。杜言諸侯絕期者,據(jù)禮之正法。言諸侯尊降其親,雖有本服賜者,亦當為之闕。故以鄰國責之禮。父在,為母服期,喪絕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靈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無乙未,日誤。〈疏〉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則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長歷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無乙未也。經(jīng)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左傳》: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書之,以徵過也。
〈注〉徵,審也。緩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于此發(fā)例。

公羊〈無傳〉
〈注〉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shù),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得以閏數(shù),非死月不得數(shù)閏。〈疏〉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云:閏不書,何以書。注云:據(jù)楚子昭卒,不書閏。《傳》云:喪以閏數(shù)也。注云: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shù)。《傳》又云:喪曷為以閏數(shù)。注云:據(jù)卒不書閏。《傳》云:喪數(shù)略也。注云:略,猶殺也。以月數(shù)恩殺,故并閏數(shù)。然則大功以下,以月為數(shù),故得數(shù)之。故此注云:葬以閏數(shù)。云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書閏矣。何者以閏,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在閏月得數(shù)之。何者,正以閏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繼前月言之。若閏不在始死之月,則不得數(shù)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計。若通閏數(shù)之,則不滿期三年故也。

《胡傳》: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則閏月之驗也。然不以閏書,見喪服之不數(shù)閏也。齊景公葬書閏月,明殺恩之非禮也。
〈大全〉呂氏曰:此明閏月之驗然不書閏者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書閏月之日,系前月之下,史策常體。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發(fā)傳,此范寧之說也。杜預以十二月無乙未日誤,孔穎達以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閏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禮過厚,三月而葬速。〈疏〉《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則夫人之喪不得過之也。昭三年,《傳》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魯女以災而死,魯人憫之,故使卿共葬事,禮過厚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災,伯姬卒焉。其稱謚何,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
《谷梁傳》: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疏〉《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云不書葬者。《傳》云: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于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君子辭也。
〈注〉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尤重,故足諱辭。〈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傳》云:諸侯卒其封內(nèi)不地。此何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其大夫弒之。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為中國諱也。八年,夏,葬鄭僖公。《傳》云: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何氏云:探順上事,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然則案彼髡原為大夫所弒,雖為中國諱而書其葬,猶責不足其文。今此蔡侯為子所弒,比于髡原為恥尤重。是以足其諱辭,備書時月也。

《谷梁傳》: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
〈注〉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于民。有民,則罪歸于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于子。

《胡傳》:春秋大法,君弒而賊不討,則不書葬。況世子之于君乎。蔡景公何以獨書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葬送之禮,在春秋時,視人情之疏密而為之者也。有嘗同盟卒而不赴者,有雖同姓赴而不會者,則以哀死而致襚為輕,吊生而歸賻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弒其君,藏在諸侯之策,而往會其葬,是恩義情禮之篤于世子般,不以為賊而討之也。豈不廢人倫,滅天理乎。故春秋大法,君弒賊不討,則不書葬。而蔡景公特書葬者,圣人深痛其所為,遍刺天下之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寢而安所,樂失其所也。

《谷梁傳》:楚宮,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書葬,未成君。

《左傳》: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卒,毀也。
《谷梁傳》:子卒日,正也。
〈疏〉《釋》曰: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fā)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胡傳》:子般子赤弒而書卒,子野過毀亦書卒,何以別乎。曰:閔公內(nèi)無所承,不書即位。則子般之弒可知。下書夫人姜氏歸于齊,上書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赤之卒也,隱而不日,則子赤之弒可知,與子野異矣。子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雖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孫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羰显唬壕訂蕷яげ恍握?,先王之禮也。毀不滅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勝喪者,比于不慈不孝。野過哀毀瘠,以致滅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來會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諸侯會葬非禮。〈大全〉陳氏曰:改葬惠公也,衛(wèi)侯來會葬,隱公不見。春秋之初,魯猶秉禮也。晉景公之喪,成公吊焉,亦已卑矣。晉于是止公使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雖伯主未有君會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于西門之外,則天下諸侯有會葬于楚者矣。于是滕子會葬于魯,是春秋之季也。會葬猶可奔喪,甚矣?!〖沂显唬呼斁磭L會天王之葬,而滕君來會魯葬。滕之來,魯之受,皆貶也。

昭公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注〉楚以瘧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楚令尹圍將聘于鄭,未出竟,聞王有疾而還。入問王疾,縊而弒之,使赴于諸侯。應為后之詞曰:共王之子圍為長。初圍之未動于惡,入預夏盟,緝蒲為宮,設服離衛(wèi),中國大夫莫不知其有無君之心矣。雖以疾赴,曷為承偽,藏在諸侯之策乎。當是時,仲尼已生,將志于學,乃所見之世,非祖之所逮聞也。又曷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為春秋,非圣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則書薨,卒則書卒,弒則書弒,葬則書葬,各紀其實,載于簡策,國史掌之。此史官之所同,而凡為史者皆,可及也?;蜣埃虿晦??;蜃?,或不卒?;驈s,或不弒?;蛟幔虿辉?。
〈大全〉汪氏曰:魯君夫人沒,則書薨。外諸侯沒,則書卒,而不曰薨。內(nèi)大夫書卒,而公子翚,則不書卒。外諸侯見弒皆書,惟鄭髡原、楚麇、齊陽生不書弒。魯君見弒者,但書薨。外諸侯葬,魯往會皆書。而吳楚之君雖往會,不書葬君。弒賊不討者,亦不葬。

筆削因革裁,自圣心以達王事,此仲尼之所獨而游夏,亦不能與焉者也。然則郟敖實弒而書卒,何歟令尹圍弒君以立中國,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討則,亦已矣。至大合,諸侯于申與會者,凡十有三國,其臣舉六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齊桓召陵之禮,而宋向戍,鄭子產(chǎn),皆諸侯之良也。而皆有獻焉,不亦傷乎。若革其偽赴,而正以弒君,將恐天下后世,以篡弒之賊,非獨不必致討,又可從之,以主會盟而無惡矣。圣人至此憫之甚,懼之甚。憫之甚者,憫中國之衰微,而不能振也。懼之甚者,懼人欲之橫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顯權輕重,而略其篡弒,以扶中國制人,欲存天理,其義微笑。
昭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傳》: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昭公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傳》: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禮也。
〈注〉魯怨杞,因晉取其田。而今不廢喪紀,故禮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注〉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禮。〈疏〉《正義》曰: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書于經(jīng)。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葬陳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疏〉《正義》曰: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奐之下,以為楚葬哀公,故杜辯為袁克葬之。按《傳》:克欲殺馬毀玉,楚人將欲殺克,不得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陳哀公當如齊侯,葬紀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諸言葬某公者,皆是魯往會葬之文。大夫不得書名,言其所為之事而已。故云魯往會,故書也。按《傳》,袁克之葬乃是私竊葬之,而魯?shù)脮?,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會之,未必得以禮從赴也。〈大全〉孫氏曰:十月壬午,楚師滅陳。葬陳哀公如不滅之辭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與楚子滅陳,葬哀公。故以陳人自葬為文,所以存陳也。
黎氏曰:書葬陳哀公,非謂我往會而書,時陳已
滅矣。國為楚師所據(jù),魯豈于其葬,而使臣往會之,蓋楚入陳,自以其君在殯,因取而葬之。與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同。彼曰:齊者,蓋上文無齊滅紀之文,故下文云爾。今已書楚師滅陳,則葬陳哀公,蒙上文云。

《谷梁傳》:不與楚滅,閔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大蒐于比蒲。
《榖梁》〈無傳〉
〈注〉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wèi),安不忘危。

《左傳》: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胡傳》:其曰大蒐,越禮也。
〈大全〉高氏曰:大云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書蒐,此書大蒐,見三家益強,車徒日眾也。夫蒐雖素定,然公以夫人之喪不自臨也。而大蒐不廢,則是三家者,以馳騁田獵間君喪也?!⊥跏?span style="color: Purple;">《箋義》曰:蒐于紅,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喪,三家復大蒐于比蒲,故書曰:大蒐。

君有重喪,國不廢蒐,不忌君也。三綱君政之本,君執(zhí)此以馭其下,臣執(zhí)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于是乎在君有三年之戚,而國不廢一日之蒐,則無本矣。
〈大全〉家氏曰:歸氏雖非嫡母,魯君既尊以夫人之禮,則當從大喪之制。今也,蒐不為輟,是強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將,卑乾侯之禍,不旋踵而作《春秋》。繼夫人薨,而書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內(nèi)也。

然則君有重喪,喪不貳事,以簡車徒為,非禮也。乃有身從金革而無避者,獨何歟曰:喪不貳事,大比而簡車徒,則廢其常可也。有門庭之寇,而宗廟社稷之存亡系焉,必從權制而無避矣。伯禽服喪。
〈大全〉臨川吳氏曰:服武王之喪。

徐夷并興至于東郊,出戰(zhàn)之師與筑城之役同日并舉。度緩急輕重,蓋有不得已焉者矣。晉王克用薨,梁兵壓境,而莊宗決勝于夾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世宗接戰(zhàn)于高平。若此者,君行為顯親非不顧也,臣行為愛君非不忌也,惟審于緩急輕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喪,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绖帶,從金革之事。惡有小君之喪,未葬不廢,講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公羊傳》: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左傳》:夏,齊侯、衛(wèi)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晉侯享諸侯,子產(chǎn)相鄭伯,辭于享,請免喪而后聽命,晉人許之,禮也。
〈注〉簡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鄭簡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傳》:夏,六月,葬鄭簡公。
〈注〉傳終子產(chǎn)辭享明,既葬,則為免喪,經(jīng)書五月,誤。
昭公十有三年
《春秋》:冬,十月,葬蔡靈公。
《左傳》:冬,十月,葬蔡靈公,禮也。
〈注〉國復成禮以葬也。此陳蔡事,傳皆言禮,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故明之。

《谷梁傳》: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弒君不葬,滅國不葬,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傳》:卒自外錄者也,莒人來赴,故魯之書其卒。葬自內(nèi)錄者也,魯人不往,是以闕其葬。自昭公以來,雖薛杞微國,無不會其葬者,何獨于莒則不往乎。方是時,意如專政,而莒嘗訴其彊鄆,取郠之罪于方伯,而見執(zhí)矣。為是怒莒,故不會其葬也。夫怨不棄義,惡不忘親,怒不廢禮。在桓公時,雖與衛(wèi)戰(zhàn),而宣公卒,則往葬之,不以私。故絕吉兇慶吊,往來施報之常禮也,以此見意如之專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注〉略書有事,為叔弓卒起也。武宮,魯武公廟。

《左傳》: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禮也。
〈注〉大臣卒,為之去樂。

《公羊傳》:其言去樂卒事何。禮也。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注〉主謂已主祭者,臣聞君之喪,義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不廢祭者,古禮也。

大夫聞大夫之喪,尸事畢而往。
〈注〉賓尸事畢而往也。

《谷梁傳》:君在祭樂之中,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禮也。君在祭樂之中,大夫有變以聞可乎,大夫國體也。古之人重死,君命無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復生,重莫大焉。是以君雖在祭樂之中,大夫死以聞,可也。

《胡傳》:左氏曰:禘于武宮,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有事于宗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而祭可乎。按《曾子》:問君在祭,不得成禮者,夫子語之詳矣。而無有及大臣者,是知祭而去樂,不可也。有事于宗廟,遭大夫之變,則以聞,可乎。按《禮》:衛(wèi)有太史:柳莊寢疾。君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是知祭而以聞,不可也。禮莫重于當祭。大夫有變而不以聞,則內(nèi)得盡其誠敬之心于宗廟,外全隱恤之意于大臣,是兩得之也。然則有事于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則如之何。禮雖未之有,可以義起也。有事于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去樂卒事,其可也。緣先祖之心,見大臣之卒,必聞樂不樂。緣孝子之心,視已設之饌,必不忍輕徹。故去樂而卒事,其可也。宗廟合禮者,常事不書,茍以為可,則《春秋》何書乎。此記禮之變,而書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春秋》:冬,葬許悼公。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乎弒也。曷為不成乎弒。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谷梁傳》: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弒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傳》: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nèi)不地,此何以地,憂內(nèi)也。
〈注〉時宋公聞昭公見逐,欲憂納之,至曲棘而卒,故恩錄之。

《谷梁傳》:邡公也。
〈注〉邡當作訪,訪,謀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謀納公。

《胡傳》: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則宋元,意如之外舅也。不此之愿,而求欲納公。是以正倫恤患為心,而不匿其私親之惡者也。其賢于當時,諸侯遠矣。故雖卒于封內(nèi)而特書其地,以別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魯于宋、晉、鄭、曹、滕、薛,每遣使會葬,不廢喪紀,則意如之專魯,與君無異矣。

《左傳》:葬宋元公,如先君,禮也。
〈注〉善宋人,違命以合禮。
昭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
《左傳》:書曰:公薨于乾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寢為失所。

定公元年

《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傳》:定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無正月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曷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謂昭公之喪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謂據(jù)定公之身也。其實定公先在于內(nèi),是以上文已稱元年矣。但以君喪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禮,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為喪及壞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喪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則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時雖以先君之喪未入,未行即位之禮,其實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稱元年春矣。但猶微弱,不敢逆其父喪,故云在季氏也。

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之有罪焉爾。
《谷梁傳》:不言正月,定無正也。定之無正何也。昭公之終非正終也。
〈注〉死在外故。〈疏〉《釋》曰:非正終。案桓公之薨于齊,與乾侯不異。莊公不即位而書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齊,至即薨。薨而當歲即入,入而莊公繼位,行既殯踰年之禮。但以先君殺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禮。今昭公前年薨,今年喪入。定公既殯,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踰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莊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不言即位,喪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于廟,故書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日之。

《左傳》: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諸侯薨,五日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日殯于宮,定公乃即位。〈疏〉《正義》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殯訖,則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谷梁》皆云: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案正棺兩楹之間,即禮所謂夷于堂者也。喪大記君薨之禮,既小斂,男女奉尸夷于堂。鄭元云:諸侯之小斂于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為正棺即位也。《雜記》云:諸侯行而死歸,至于廟門,遂入,適所殯。鄭元云:適所殯,謂兩楹之間,自外來者,正棺于兩楹之間,尸亦夷之于此。因殯焉,殯必于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來留之于中,不忍遠也。鄭取二傳之說,言死從外來者,殯在兩楹之間。若謂殯為正棺,則與杜言合矣。

《公羊傳》: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則曷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斂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故示盡始死之禮。

子沈子曰:定君乎國。
〈注〉定昭公之喪禮于國。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錄乎內(nèi)也。
《谷梁傳》:殯然后即位也。
〈注〉周人殯于西階之上。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踰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無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見授,后君乃受,故須棺在殯,乃言即位。

先君無正終,則后君無正始也;先君有正終,則后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何為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國,然后即位也。
〈注〉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后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也。
〈注〉兩楹之間,南面之君聽治之處。

內(nèi)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此則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踰年即位,厲也。
〈注〉厲,危也。公喪在外,踰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于厲之中又有義焉。
〈注〉先君未殯,則后君不得即位。

未殯,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況臨諸臣乎。
〈注〉以輕喻重也。雖為天子所召,不敢背殯而往,況君喪未殯,而行即位之禮,以臨諸臣乎。

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吊。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可也。故周人吊,魯人不吊,以其下成、康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無愧于不往。〈疏〉《釋》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與號。安得云尚明,解此傳以重,況輕陳上世之事,非專今日下成康為未久,定公未殯不得即位,以臨群臣,輕于王命,王命猶不得背殯指。謂王與魯并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吊。既殯,君乃奔喪,喪服天子之斬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殯其父,后奔天子之喪。亦是不奪人之親,門外之治,義斷恩門內(nèi)之治。恩掩義至,如伯禽越紼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殯而往吊猶不敢,況未殯而臨諸臣乎。
《胡傳》: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猶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然后喪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于齊,二十有二日而喪至,昭公薨,七月喪始至,已踰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詳書日,以誅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蓋遲速,進退為意如所制,不得專也。
〈大全〉孫氏曰:定公繼奔亡之后,制在季氏,故昭公之喪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書以著其惡。

《周書》顧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宮毛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虎賁百人,逆王世子,釗于南門之外,延入翼室宅,憂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
〈大全〉呂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齊。侯呂伋逆太子釗,入自端門延入翼室,為憂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無統(tǒng)也。

今昭公喪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壞隤先入,猶未得立。是知為意如所制,不得以時定,非謂正棺乎。兩楹之間,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嗣先定,則變故不生。蓋代君享國而主其祭,宜戚宜懼。
〈大全〉《三國志·魏志》辛毗女憲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廟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國不可以不懼。

一失機會,或萌窺伺之心,至于生變,則為不孝矣。古人所以貴于早,定國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即位,《春秋》詳書于策,非為后法,乃見諸行事為永鑒耳。
〈大全〉張氏曰:意如親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后返國。黜適而立不正,至于喪歸君立,乃欲辯區(qū)區(qū)之禮文而行之,豈非所謂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察乎。《春秋》詳書,以見亂臣擅國,定公不正三綱淪斁。魯之君臣,大本既失,而進退舉錯,尚何禮之足言哉。此所謂為永鑒者也?!「呤显唬簢豢梢蝗諢o君。昭公薨,至今統(tǒng)紀之絕,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謹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國君喪禮迎之。今又廢其嫡嗣,而專立其弟,宋不擇所處,污于偽,誘于利。昭公喪至,五日而殯,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專受之意如者也。既為意如所立,故不復討意如之罪?!]陵李氏曰:《公谷》所謂定君乎國,然后即位者,謂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后即位也。胡氏之說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則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廟臨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載馀,始以喪歸。歸及踰月,而遽葬,見魯之臣子無恩于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劉卷卒。
〈注〉即劉鼢也。劉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則天王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義》曰:畿內(nèi)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必非劉邑之臣來赴,知是天子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劉子,故書不具爵。

《公羊傳》:劉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我主之也。
〈注〉劉卷,即上會劉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魯文王之張義也。卒者,明主會者,當有恩禮也。言劉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于天子也。

《谷梁傳》:此不卒而卒者,賢之也。寰內(nèi)諸侯也,非列土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為諸侯主也。
《春秋》:葬劉文公。
〈注〉趙氏曰:劉文公,天子畿內(nèi)諸侯,列國不當與行交往之禮。今會其葬,非禮也?!「呤显唬阂贤踝踊⒔圆粫?,此書葬,以魯特往會之也。

《公羊傳》:外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錄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寢。
〈注〉高寢,宮名,不于路寢失其所。

《谷梁傳》:高寢,非正也。
《春秋》:邾子來奔喪。〈公羊作邾婁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諸侯為天王服斬衰崩,則奔喪而會其葬。若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終易代,吊賻贈襚,固不可緩,而奔其喪則非禮也。直書于策,失自明矣?!〕I絼⑹显唬寒斨苤?,天子崩葬,諸侯皆無奔喪會葬之事,而邾滕反行于強大國,非禮明矣。

《公羊傳》:其言來奔喪何。奔喪,非禮也。
〈注〉禮天子崩,諸侯奔喪,會葬。諸侯薨,有服者奔喪,無服者會葬。邾婁與魯無服,故以非禮書。

《谷梁傳》:喪急,故以奔言之。
〈疏〉《釋》曰:奔喪之制,日行百里,故傳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風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書夫人,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踰年,雖行喪禮,不可加于母,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稱夫人,為正名。孟子不稱夫人,為隱惡。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據(jù)魯失禮言之耳,論春秋之法,哀雖已君,豈得稱夫人乎。來赗仲子會葬成風,深貶天王而名冢宰,則知哀雖已君,亦不得稱夫人矣。 陳氏曰:自成風訖于宣襄,子茍為君,則其母為夫人。書葬定姒,則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猶宣襄也。則何以卒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徒以喪在殯,不及尊其母焉耳?!⑹显唬鹤笫喜环Q夫人之說,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書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則史書之,書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書其夫人也。姒氏要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爾。

《左傳》: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公羊傳》: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哀未君也。
〈注〉未踰年,不稱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來會葬。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

《谷梁》〈無傳〉
〈注〉邾滕,魯之屬國。近則來奔喪,遠則來會葬,于長帥之喪同之,王者書,非禮。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則不懷,踰則僭。雨經(jīng)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將止以俟之,是僭也?!O氏曰:雨不克葬,譏不能葬也?!「呤显唬河瓴豢嗽?,無備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則裕于日昃矣。君子之于親,不忍一日離也。故葬曰:虞所以寧親也。日下昃,則失虞之時矣。
趙氏曰:《谷梁》云:乃,急辭也。按此緩稱,乃不得云
急。詳經(jīng)意,譏臣子緩慢耳。

《左傳》: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

《谷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乃,急辭也,不足乎日之辭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傳》: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煩于喪禮,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寢,故書葬。

《公羊傳》:定姒何以書葬。
〈注〉據(jù)不稱小君,子般不書葬。〈疏〉子般未踰年,終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終為君,有即尊之漸,母以子貴,故書其葬。但以今未踰年,故其母不稱小君。

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注〉如未踰年,君之禮稱謚者,方當踰年稱夫人。曾子問曰:并有喪,則如之何。何先何后??鬃釉唬涸嵯容p,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輕禮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并有喪禮,是以先葬定公,后葬定姒。若其同月,當定姒先葬矣。

《胡傳》、《公羊》曰:有子則廟,廟則書葬。曾子問:并有喪,則如之何。子曰:葬先輕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輕。
〈大全〉《禮記·曾子問篇注》:同時有父母,或祖父母之喪葬,則先母而后父奠,則先父而后母葬。是奪情之事,故先輕奠。是奉養(yǎng)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類。
劉氏曰:左氏云:不稱小君,不成喪也。非也。若姒
氏實夫人,固當書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稱小君。明不成喪,以責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見,不成喪乎。欲責不成喪,而不稱夫人,適足貶小君之尊,而不足見,臣子之罪也。廬陵李氏曰:諸家皆以為哀未踰年,故止書卒,書葬,而不書夫人,不書薨,不書小君,此皆因諸僭禮而為之辭。其實子雖踰年成君,亦不可備夫人之禮也。其備之者,非禮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踰年之說。

哀公五年

《春秋》:冬,閏月,葬齊景公。
〈大全〉劉氏曰:喪以年斷者,不以閏數(shù)。以月斷者,則以閏數(shù)。 孫氏曰:閏月喪事不數(shù),葬齊景公,非禮也,譏其變常也?!√脐愂显唬喝曛畣识逶拢堃蚤c數(shù),則二年之內(nèi)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謂之三年歟。茍以閏數(shù)而書,則諸書崩、薨、卒、葬皆宜書矣,奚獨斯也。

《公羊傳》:閏不書,此何以書。
〈注〉據(jù)楚子昭卒,不書閏。

喪以閏數(shù)也。
〈注〉謂喪服大功以下,諸侯當以閏月為數(shù)。〈疏〉謂九
月、五月、三月之喪,既是數(shù)月之物,故得數(shù)閏以充之,是以葬亦書閏矣。何者葬,亦數(shù)月之物故也。

喪曷為以閏數(shù)。喪數(shù)略也。
〈注〉略,猶殺也。以月數(shù)恩殺,故并閏數(shù)。〈疏〉言大功以下之喪,所以得數(shù)閏月者,正以恩殺故也。鄭志趙商問曰:經(jīng)曰: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谷梁傳》云:閏月,附月之馀日,喪事不數(shù),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云:閏月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shù),喪數(shù)略也。此二傳義反于禮斷之,何。就答曰:居喪之禮以月數(shù)者,數(shù)閏以年數(shù)者,雖有閏無與于數(shù)也。然則鄭氏之意,以為彼云喪事不數(shù)者,謂期與三年也。此云喪以閏數(shù)者,謂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數(shù)閏云云之說,在襄二十八年。

《谷梁傳》:不正其閏也。
〈注〉閏月,附月之馀日,喪事不數(shù)。〈疏〉案經(jīng)書:閏月葬者,年若數(shù)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shù)之例。
哀公十年
《春秋》:春,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公會吳伐齊,齊人弒悼公,赴于師。《春秋》不著齊人弒君之罪,而以卒書者,亦猶鄭伯髡頑弒而書卒,不忍以外國之民加中國之君也。其存天理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同姓。蓋吳女也。
〈注〉不稱夫人,不言薨。不書葬者,深諱之。

《谷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諱娶同姓也。
〈注〉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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