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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假幣犯罪常用法律匯編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2、中國人民銀行法(節(jié)選)

3、人民幣管理條例(節(jié)選)

4、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

5、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

6、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14號)

7、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8、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節(jié)選)

9、關于印發(fā)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jù)參考標準(試行)》高檢偵監(jiān)發(fā)〔2003〕107號(節(jié)選)

10、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0945

11、關于進一步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的通知(銀發(fā)(1992244號)

12、關于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660號)(節(jié)選)

13、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tǒng)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shù)額的批復(公經〔2008〕214號)(節(jié)選)

14、關于馬黨權變造貨幣案中變造貨幣數(shù)額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1329號)

15、關于對制販假貴金屬紀念幣行為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7]2548號)

16、關于偽造緬甸貨幣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公經[2004]493號)

17、關于對販賣偽造的澳大利亞法定貴金屬紀念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經金融[2009]184號)

1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2〕57號)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假幣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卧熵泿偶瘓F的首要分子;
 ?。ǘ﹤卧熵泿艛?shù)額特別巨大的;
 ?。ㄈ┯衅渌貏e嚴重情節(jié)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02
中國人民銀行法(節(jié)選)

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03
人民幣管理條例(節(jié)選)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zhèn)斡挟愖h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shù)刂袊嗣胥y行。

第三十三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shù)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shù)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shù)刂袊嗣胥y行。

04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zhèn)?,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fā)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qū))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qū))貨幣當局發(fā)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并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采用各種手段制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涂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tài)的假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過程中,對貨幣真?zhèn)芜M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zhèn)闻袛啻嬖诋愖h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jù)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zhèn)芜M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xié)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第七條 對于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貨幣鑒別

  第八條 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時,應當準確鑒別貨幣真?zhèn)危乐拐`收及誤付。
  第九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xiàn)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yè)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yè)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采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
  第十條 金融機構與客戶發(fā)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fā)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并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jù)》,并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shù)刂袊嗣胥y行分支機構報告,并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shù)刂袊嗣胥y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

第三章 假幣收繳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柜面發(fā)現(xiàn)假幣后,應當由2名以上業(yè)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tǒng)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shù)、冠字號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范制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yè)務公章,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zhèn)闻袛嘤挟愖h,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假幣后,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yè)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柜面或者現(xiàn)金自助設備收入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實物依照第十三條處理。
  假幣收繳應當在監(jiān)控下實施,監(jiān)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刂袊嗣胥y行分支機構和公安機關:
  (一)一次性發(fā)現(xiàn)假幣5張(枚)以上和當?shù)刂袊嗣胥y行分支機構和公安機關發(fā)文另有規(guī)定的兩者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獲得制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假幣線索的;
  (四)被收繳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并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假幣每月全額解繳到當?shù)刂袊嗣胥y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假幣解繳單位。
  第十九條 現(xiàn)金自助設備發(fā)現(xiàn)可疑幣后的處置及相關假幣收繳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被收繳人對收繳單位作出的有關收繳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直接監(jiān)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假幣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zhèn)斡挟愖h的,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者通過收繳單位向當?shù)罔b定單位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鑒定單位應當即時回復能否受理鑒定申請,不得無故拒絕。
  鑒定單位應當無償提供鑒定服務,鑒定后應當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范制作的《貨幣真?zhèn)舞b定書》,并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第二十二條 鑒定單位鑒定時,應當至少有2名具備貨幣真?zhèn)舞b定能力的專業(yè)人員參與,并作出鑒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 鑒定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待鑒定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待鑒定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第二十四條 鑒定單位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并出具《貨幣真?zhèn)舞b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的,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收繳單位或者被收繳人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zhèn)舞b定書》和《假人民幣沒收收據(jù)》。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zhèn)舞b定書》。
  第二十六條 鑒定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具備貨幣真?zhèn)舞b定能力的專業(yè)人員;
  (二)滿足鑒定需要的貨幣分析技術條件;
  (三)具有固定的貨幣真?zhèn)舞b定場所;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鑒定單位應當公示鑒定業(yè)務范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公示授權的鑒定機構名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公示授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 被收繳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貨幣真?zhèn)舞b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鑒定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再鑒定。
  被收繳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貨幣真?zhèn)舞b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上一級機構申請再鑒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制定、實施現(xiàn)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反假貨幣培訓管理、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shù)據(jù)信息管理、假幣收繳鑒定等的制度規(guī)范。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金融機構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建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對現(xiàn)金機具、人員培訓、冠字號碼以及假幣收繳鑒定業(yè)務等進行數(shù)據(jù)管理,并將相關數(shù)據(jù)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辦法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自查,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開展假幣鑒定業(yè)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用現(xiàn)金機具鑒別能力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yè)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或者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yè)務人員不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yè)能力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采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的;
  (五)發(fā)生假幣誤付行為的;
  (六)與客戶發(fā)生假幣糾紛,在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未能提供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yè)務記錄的;
  (七)發(fā)現(xiàn)假幣而不收繳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收繳假幣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假幣解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十一)無故拒絕受理收繳單位或者被收繳人提出的貨幣真?zhèn)舞b定申請的;
  (十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鑒定貨幣真?zhèn)蔚模?/span>
  (十三)不當保管、截留或者私自處理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開展假幣鑒定業(yè)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fā)生假幣誤收行為的;
  (二)誤付假幣,未對客戶等值賠付,或者對負面輿情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誤收、誤付假幣,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而不報告的;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現(xiàn)金機具、人員培訓、冠字號碼以及假幣收繳鑒定業(yè)務等進行數(shù)據(jù)管理,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
  (七)未公示鑒定機構授權證書或者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撓、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或者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處罰規(guī)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并處 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拒絕受理收繳單位、被收繳人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zhèn)舞b定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鑒定假幣的;
  (三)不當保管、截留或者私自處理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吨袊嗣胥y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發(fā)布)同時廢止。

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fā)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14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和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tài)、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 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诺男袨椋勒?/span>刑法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shù)額,按照案發(fā)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fā)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shù)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shù)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fā)售價格計算。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第六條 走私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shù)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咚綌?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shù)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shù)額或者數(shù)量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ㄒ唬┳咚綌?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shù)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
 ?。ǘ┳咚綌?shù)額或者數(shù)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第七條 刑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shù)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08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jié)選)(法〔2001〕8號)

2.關于假幣犯罪
  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行為,且數(shù)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偽造貨幣的,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不論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構成偽造貨幣罪;對于尚未制造出成品,無法計算偽造、銷售假幣面額的,或者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不認定犯罪數(shù)額,依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刑罰。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假幣犯罪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shù)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guī)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jù)行為人所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guī)定的排列順序并列確定罪名,數(shù)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2)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guī)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并列確定罪名,數(shù)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3)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貨幣或者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shù)罪并罰。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xiàn)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shù)額外,現(xiàn)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shù)額。但有證據(jù)證實后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偽造的臺幣行為的處理。對于偽造臺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0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jù)參考標準(試行)》(節(jié)選)(高檢偵監(jiān)發(fā)〔2003〕107號)

九、偽造貨幣案審查逮捕證據(jù)參考標準
  偽造
貨幣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guī)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其他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的有:行為人銷售、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對提請批捕的偽造
貨幣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jù):
  
(一)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偽造貨幣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偽造
貨幣的實物或照片、收繳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證明發(fā)生偽造貨幣的行為的證據(jù)。
  2、證明偽造
貨幣的總面額達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達到二百張(枚)以上的證據(jù)。

  
3、證明偽造貨幣犯罪事實發(fā)生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證明是假幣的有關部門的鑒定。
 ?。ǘ┯凶C據(jù)證明偽造
貨幣犯罪事實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現(xiàn)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
貨幣犯罪的證據(jù)

  2、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3、證人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
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的證據(jù)。
 ?。ㄈ┳C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
貨幣犯罪行為
的證據(jù)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xiàn)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收繳的假幣、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證據(jù)。
  2、其他證據(jù)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被雇人員供述。
  5、
其他己有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的證據(jù)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全國公安局司法機關始終把嚴厲打擊假幣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依法查處了一大批假幣犯罪案件,打擊了一大批假幣犯罪分子,為維護人民幣信譽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當前假幣犯罪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發(fā)案量居高不下,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查處難度越來越大。為了依法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有效遏制假幣犯罪活動的蔓延,現(xiàn)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假幣犯罪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和經濟安全,侵害群眾利益,破壞社會穩(wěn)定,影響國家形象。世界各國無不對假幣犯罪特別重視,嚴厲打擊。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不斷加深加劇,人民幣國際化已經邁出實質性步伐的背景下,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意義特別重大。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認識到假幣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始終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

  二、密切配合,強化合力。在辦理假幣犯罪案件中,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強協(xié)調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打擊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重大案件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需要補充偵查的,要根據(jù)檢察機關的要求盡快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假幣犯罪案件,要及時介入,參加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證據(jù)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于重大假幣犯罪案件,要加強審理力量,依法快審快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假幣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遵循以犯罪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謀地、行為發(fā)生地,也包括運輸假幣的途經地。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假幣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提出相關建議。經審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轄。

  三、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假幣犯罪案件要始終堅持依法嚴懲的原則,堅決杜絕以罰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輕判、降格處理,充分發(fā)揮刑罰的震懾力。公安機關對于涉嫌假幣犯罪的,必須依法立案,認真查證;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要盡快提請批準逮捕并抓緊偵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假幣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要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雖然有同案犯在逃,但對于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批捕、起訴;對于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要制作具體、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人民法院對于假幣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假幣犯罪累犯、慣犯、涉案假幣數(shù)額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會的犯罪分子,要堅決重判;對于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偽造貨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保障依法及時正確審判假幣犯罪案件。

  四、強化宣傳,營造聲勢。各地公安局司法機關要選擇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假幣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法律后果,自覺抵制并積極檢舉揭發(fā)假幣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嚴厲打擊假幣犯罪的強大輿論聲勢。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迅速傳達至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11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的通知?。ㄣy發(fā)(1992)24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公安廳(局):
  近幾年來,偽造假人民幣案件不斷增多。1989年發(fā)案990起,銀行系統(tǒng)繳獲假幣126.8萬元,公安機關繳獲234.5萬元;1990年發(fā)案2900起,銀行系統(tǒng)繳獲假幣1367.8萬元,公安機關繳獲1742.9萬元;1991年,收繳的假幣金額仍居高不下,全年共發(fā)案3000起,銀行系統(tǒng)繳獲假幣1137.5萬元,公安機關繳獲877.9萬元。此外,偽造、販賣假外幣和各種有價證券的案件也與日俱增。據(jù)有關部門統(tǒng)計,1991年共收繳假美元8900多張,折合人民幣250萬元;收繳機制假國庫券32萬元。同年,公安機關查繳假美元17萬元,假港幣4萬元,假國庫券10萬元。從制造和販賣假貨幣的主要特點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分子作案的范圍越來越廣,已由沿海地區(qū)蔓延到內陸,由大中城市擴散到偏僻鄉(xiāng)村。
  二、大案要案比重呈上升趨勢,假幣發(fā)案尤以萬元以上大案為多。1990年,僅黑龍江、北京等五省一市破獲的大案收繳的假幣,就占全國收繳假幣總量的95%以上。1991年,全國萬元以上大案持續(xù)上升,河南開封縣公安局破獲的制販、使用假人民幣一案便收繳假幣380多萬元。
  三、偽造、變造貨幣券別、種類日益增多。目前偽造、變造貨幣已涉及流通中角幣以上的所有券別,第三、四套人民幣同時偽造。
  四、制販假幣犯罪活動日趨集團化、職業(yè)化,偽造、變造人民幣的技術水平提高,逼真性增強,制販假幣犯罪的組織形式也較以前更加隱蔽。
  五、投放假幣手段越來越狡猾,一次投放量較多。有的不法分子流竄到外地大批量投放或以低價出售;有的用假幣非法收購黃金、文物等等。
  制販假幣犯罪活動日益嚴重的原因:一是境外偽造的假人民幣被大量走私販運入境;二是制販假幣案件偵破難度大,結案率低,打擊不力;三是銀行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財務會計和出納人員反假能力比較低;四是社會防范能力弱,群眾反假防假意識差。
  鑒于以上情況,根據(jù)今年6月廈門反假貨幣工作會議的精神,現(xiàn)就今后如何進一步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進一步提高對反假貨幣工作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和銀行系統(tǒng)的領導同志,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和廈門反假會議精神,充分認識假幣危害的嚴重性和反假貨幣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把反假工作當一件大事來抓,列入各自的重要議程,真正樹立起保護國家貨幣就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觀念。
  二、密切配合,加強部門、區(qū)域間的協(xié)作。反假幣工作涉及面廣,牽涉部門多,要實行地區(qū)間協(xié)作和公安、銀行、海關、工商等部門之間的互相配合。特別是各級銀行和公安部門更應密切協(xié)作,使反假幣工作逐步走上規(guī)范化、制度化。
  三、加強立法工作,將反假幣斗爭納入法制軌道。各級銀行和公安機關要注意搜集、整理有關假幣犯罪的典型案例,提出對刑法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或解釋的依據(jù),以便有關部門對假幣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及時作出修改或司法解釋,從而有利于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制販假幣的犯罪活動。
  四、加強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防假和反假意識。各級銀行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普及居民群眾人民幣常識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行動起來,從而防止假幣混入流通領域。宣傳要考慮群眾習慣和承受能力,循序漸進,逐步讓群眾接受。為進一步做好宣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了宣傳提綱,目的就是讓普通群眾掌握人民幣的基本知識,以增強自覺的防范意識提高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柜臺人員和企事業(yè)單位一線工作人員的把關能力。宣傳提綱下發(fā)后,各地可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因地制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有針對性的適度宣傳。
  五、建立反假信息聯(lián)系網(wǎng)絡,加強防范基礎工作。各地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縱橫交錯的反假網(wǎng)絡,以加強信息交流,提高反假工作效率。同時還應重視反假培訓工作,做好年終反假工作總結,不斷完善各項反假工作制度。
  總之,各地銀行、公安機關要提高對防假、反假工作的認識,強化協(xié)作意識,取得工商、海關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使防假、反假工作再上一個臺階。

12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660號)

廣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買賣假幣膠片行為定性問題的請示》(廣公(經)字[2003]439號)收悉。經研究并征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以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guī)定,對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13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tǒng)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shù)額的批復(節(jié)選)(公經〔2008〕214號)

三、走私假幣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按照已經查證屬實的偽造、變造的貨幣的面值統(tǒng)計涉案總價值。
  偽造、變造的外國貨幣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貨幣的面值,按照立案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后統(tǒng)計。

14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馬黨權變造貨幣案中變造貨幣數(shù)額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1329號)

江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馬黨權變造貨幣一案有關司法解釋的請示》(贛公傳發(fā)[2003]569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犯罪嫌疑人以貨幣為基本材料,采用挖補、撕揭、拼湊等方法,改變貨幣的外在形態(tài),變造貨幣的數(shù)額應以實際變造出的貨幣的票面數(shù)額計算,包括被因挖補、撕揭而改變了外在形態(tài)的貨幣,但已滅失的貨幣除外。

15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制販假貴金屬紀念幣行為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7]254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guī)定,貴金屬紀念幣是人民幣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定貨幣。制販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貨幣罪等定罪處罰。其數(shù)額認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初始發(fā)售價格為依據(jù)標準。

16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偽造緬甸貨幣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公經[2004]493號)

云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我省公安機關查獲一起偽造假緬幣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傳發(fā)[2004]30號)收悉。經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廳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同意,現(xiàn)批復如下:
  鑒于緬甸貨幣在中緬邊境地區(qū)可以與人民幣兌換,偽造緬甸貨幣的行為應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此復。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17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販賣偽造的澳大利亞法定貴金屬紀念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經金融[2009]184號)

經與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心室函商,2009年6月15日答復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經偵辦字〔2009〕48號”請示。內容如下:

  (一)澳大利亞法定貨幣(含貴金屬紀念幣)的官方造幣廠只有澳大利亞皇家造幣廠和澳大利亞珀斯造幣廠,兩造幣廠均未生產過。五牛圖。純金紀念幣。

  (二)所謂五牛圖純金紀念幣不是澳大利亞法定貨幣。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在澳名稱為澳大利亞金幣總公司)是在澳注冊的私人公司,并不具有生產和發(fā)行澳大利亞法定貨幣資格。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口黃金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通知》(銀發(fā)【19981 363號)、《關于重中對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銀發(fā)【1989】 244號)有關規(guī)定,國外金銀紀念幣進口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按照國務院有關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從2003年3月21日起,人民銀行已停止審批白銀進口(含銀鑄幣),進口白銀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目前,金質紀念幣的進口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四)對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仿制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標、包裝銷售“五牛圖”純金紀念幣的行為,有侵權的嫌疑,而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本身也有混淆視聽的行為,其如何處理,請你處依據(jù)已掌握的證據(jù),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予以處理。 

1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2〕57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貴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征求意見的函》(公經〔2012〕131號)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所涉情形較為復雜,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對其中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對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進行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敲打、壓平,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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