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同樣,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司法解釋的效力也采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兼顧從新原則。刑法溯及力問題的探究有助于解決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效力交叉問題。筆者結合一起在中國庭審直播公開網公開審判的案例,對刑法中追溯時效的疑難爭議問題進行分析。
公訴人指控事實摘抄: 被告人王劉志于1993年7月24日上午,因感情糾紛,酒后持刀來到河南老鄉(xiāng)侯某2、趙某夫婦位于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的出租房內,與同居女友陳某1的姐姐陳某2 發(fā)生爭吵,此時侯某2 的二弟侯某1上前驅趕王劉志,王劉志盛怒之下在該出租房外持刀朝侯某1 胸部猛捅一刀,隨后逃離現場。侯某1被捅傷后,隨即被在場的河南老鄉(xiāng)送至醫(y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死者侯某1系因左胸部損傷造成心臟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劉志潛逃20余年,后于2019年5月19日被抓獲。
由于該案的原始卷宗丟失,偵查機關提供的《刑事案件破案報告單》可以證實該案于1993年被立案,至于何時采取強制措施無證據證明。
在該案的庭審階段,辯護律師提出,該案應適用1979年刑法,已經超過20年追溯時效期限,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王劉志的刑事責任。
該案的追溯時效問題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筆者結合刑法學理論與實踐做一下論述。
一、辯護人辯護依據及理由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劉志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定最高刑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根據1979年刑法(以下簡稱舊刑法)該案的最高追溯時效為20年,同時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但是該案案發(fā)后由于原始卷宗丟失,依據僅有的《刑事案件破案報告單》無法證實偵查機關在案發(fā)后對被告人王劉志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如果該案適用1979年刑法則已經超過最高追溯時效期限,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王劉志的刑事責任。
關于該案為何要適用1979年刑法,辯護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行為人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超過追溯時效的,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1979年刑法)。本條規(guī)定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如果發(fā)生在1979年刑法生效后,1997年刑法生效前,已經超過追溯時效期限的(此時的追溯期限為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追溯時效),一律適用1997年刑法進行處理。但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在1993年發(fā)生的,1993年正處于1979年刑法生效,1997年刑法尚未生效之際,該案的追溯期限尚未超過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追溯,因此無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也未對超過追溯時效期限的行為如何處理做出規(guī)定,根據刑法罪行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1997年刑法的規(guī)定顯然要比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要重,不利于被告人你,因此要對被告人適用1979年的刑法。
二、公訴人指控理由及依據
公訴人指出我國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是從舊兼從輕兼顧從新原則,對該案無法適用1997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爭議,但是該案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尚未超過追溯時效期限,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處理。
為何控辯雙方對該案應該適用新79刑法,還是97刑法有如此大的分歧。原因在于新舊法規(guī)定的不同將直接決定是都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非常具有研究的價值,筆者認為控辯雙方爭論的原因如下:
1、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存在漏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0月1日下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該解釋僅僅規(guī)定了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79刑法規(guī)定的追溯時效期限的,應當按照1979年刑法處理,但是未對發(fā)生在1979年10月1日之前,尚處于79刑法規(guī)定的追溯時效期限內的行為如何處理作出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重大司法解釋漏洞。該案便是此種情況,暫且不論法院的最終判決如何,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裁判依據的是法律原則,罪行法定原則要求要限制國家刑罰權,同時“有利于”被告人又是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追求。如果按照貫穿于刑法時間效力始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要求,在沒有明確規(guī)定下,應該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1997年刑法的規(guī)定顯然比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更重,按照這種刑法觀理應適用1979年刑法。
2、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理解不同。該條只是說對已經超過追溯時效期限的犯罪行為,依照1979年刑法處理,但是對尚未超過追溯時效期限的犯罪行為是一律依據1979年刑法處理,還是1997年刑法處理,未做說明,司法實踐中如若讓司法人員自行選擇,則會造成司法混亂。
綜上,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刑法第十二條關于實現時間效力的原則,筆者認為辯護人應該堅持為該案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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