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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政策
增值稅(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按照對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劃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即以生產經營者的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減去所購進的除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外的投入物后的余額為計稅增值額。從國民經濟整體看,其計稅基數大體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GDP),故稱其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即以“生產型”的增值額減去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增值額。從國民經濟整體來看,其計稅基數相當于國民收入(V+M),故稱其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即以“生產型”的增值額減去當期購置的固定資產全額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增值額。從國民經濟整體來看,國內生產總值的C+V+M中扣除了C及V+M中用于積累的部分,其計稅基數相當于全部消費品的價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資產等一切投資轉移價值,故稱其為消費型增值稅。
(1) 不重復征稅,具有中性的特征。
(2)逐環(huán)節(jié)征稅,逐環(huán)節(jié)扣稅,最終消費者是全部稅款的承擔者。
(3) 稅基廣闊,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連續(xù)性。
(4)中性調節(jié),將稅收對經濟決策的扭曲降到最低。
我國增值稅制的建立發(fā)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4年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增值稅
第二階段,我國在1994年建立了規(guī)范的“生產型增值稅”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f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二者同時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在1994年實行的新增值稅,對原有的增值稅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改革,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規(guī)范化的“生產型增值稅”,并以增值稅改革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轉稅制格局。新流轉稅法以實行全面的“增值稅”為主,在征收“增值稅”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交叉征收“消費稅”,對不實行增值稅的勞務交易征收“營業(yè)稅”的新的流轉稅法格局。
第三階段,全面實行消費性增值稅
我國從2004年起推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在東北地區(qū)的八大行業(yè)開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2007年7月1日,又在中部地區(qū)六省的26個老工業(yè)基地城市的八大行業(y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2008年11月9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qū)、所有行業(yè)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yè)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轉型改征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yè)新購入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金全額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將對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起到很好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稅可避免企業(yè)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能夠幫助企業(yè)度過困難時期,同時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yè)技術進步、產業(yè)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了我國增值稅制度,為增值稅制度優(yōu)越性在我國得到進一步發(fā)揮奠定了基礎。
(1)征收范圍過窄。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社會再生產諸環(huán)節(jié)來看,主要集中在工業(yè)生產和商業(yè)流通兩個環(huán)節(jié),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yè);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一是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發(fā)揮。二是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三是政策界限難以區(qū)分,征管實踐中相互扯皮。我國現行流轉稅在征收范圍上采取的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三稅并立,前兩者交叉征收,后兩者互不交叉的格局,但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對有些行為征收的政策界限難以準確劃分,如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等,給納稅人和稅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四是不符合國際上增值稅改革的發(fā)展方向。(2)稅款抵扣不實。一是存在多檔稅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huán)節(jié)的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實。二是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3%,卻必須按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三是其他扣稅憑證不夠規(guī)范統(tǒng)一,也使得增值稅款抵扣失實。(3)稅收負擔失衡。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顯著特點。由于我國現行增值稅在稅率結構、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異,增值稅兩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不同。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如專利、商[3]標權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繳納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
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業(yè)務;
寄售業(yè)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yè)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yè)務。
視同銷售:
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混合銷售:
目前,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和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互不重疊,征收增值稅的不再征收營業(yè)稅,征收營業(yè)稅的不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于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yè)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范圍,運輸為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yè)額占其全部營業(yè)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yè)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yè)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征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yè)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營業(yè)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guī)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準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yè),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x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guī)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guī)模企業(yè),若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對于新辦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包括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國稅部門實行輔導期管理,輔導期結束后,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可轉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進項抵扣憑證需先比對相符后才能申報抵扣;限制每月的專用發(fā)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3%的增值稅款等等。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主要采用間接計算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發(fā)票扣稅法”。所謂間接計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據增值額計算增值稅,而是首先計算出應稅貨物的整體稅負,然后從整體稅負中扣除法定的外購項目已納稅款。這種方法簡便易行,計算準確,既適用于單一稅率,又適用于多擋稅率,因此,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廣泛采用的計稅方法。對于一般納稅人,采用上述計稅方法。
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則采用銷售額乘以征收率(3%)的辦法,計算增值稅。
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計算公式:
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價稅分離公式)的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項、第(3)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圖書、報紙、雜志;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征收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不含稅)×稅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也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span>
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由現《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包括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包括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再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目前沒有規(guī)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如下三個:a、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b、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c、接受鐵路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納稅人申報抵扣上述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增值稅運輸發(fā)票抵扣清單》,隨同其他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試點實施之日以前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計算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從試點地區(qū)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在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由于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因此鐵路運輸勞務還是按照原有的營業(yè)稅管理辦理征收營業(yè)稅,同時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之間乘積計算扣除。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蹦壳埃{稅申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直接申報。直接申報,是指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是一種傳統(tǒng)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xù),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數據電文,是指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例如目前納稅人的網上申報,就是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一種形式。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
避孕藥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xù)發(fā)文規(guī)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下列項目可以免征增值稅:
(1)種子、種苗、農用塑料薄膜、有機肥產品和規(guī)定的農業(yè)機械、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yè)生產資料;
(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3)中國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規(guī)定無償向受贈人捐贈進口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yè)的物資;
(4)中國境外的捐贈人按照規(guī)定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各類職業(yè)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銷售的糧食,其他糧食企業(yè)經營的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和水庫移民口糧,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
(6)軍事工業(yè)企業(yè)、軍隊和公安、司法等部門所屬企業(yè)和一般企業(yè)生產的規(guī)定的軍、警用品;
(7)專供殘疾人使用的假肢、輪椅和矯形器;
(8)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9)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包括納稅人自產的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和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包括燒結普通磚以外的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棉和巖棉);
(10)規(guī)定的污水處理勞務;
(11)血站供給醫(y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12)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13)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國家規(guī)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除外;
(14)邊境居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規(guī)定范圍以內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15)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1)以工業(yè)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guī)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yī)療垃圾。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安置殘疾人就業(yè)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可申請稅收優(yōu)惠政策:(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單位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qū)(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yè)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198號)規(guī)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銷售的糧食及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其他糧食經營企業(yè)經營的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免征增值稅。
7、起征點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條例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上述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只是一部分,還有其他優(yōu)惠政策在此未能列舉全面。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