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事實嚴重不請,導致判決結果錯誤。首先,上訴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既屬于主體錯誤也屬于事實錯誤,理由有四:一是,涉案泵車的買賣業(yè)務是由當時駿隆公司的業(yè)務經(jīng)理、公司副總武元港聯(lián)系、談判做成的,并非上訴人所做,因上訴人當時是駿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產品銷售合約書》系履行職務行為,與紀禮誠(被上訴人的業(yè)務員)簽署《合約書》和《補充協(xié)議》的性質一樣,買賣主體并不因為二人的簽字而改變,合同主體是駿隆公司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紀禮誠。二是,從車輛所有來說,上訴人既不是本案買賣標的泵車的登記所有人,更不是實際所有人。駿隆公司前后兩份營業(yè)執(zhí)照可證明,現(xiàn)上訴人已經(jīng)不再是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已經(jīng)離開了駿隆公司,但該車的權屬問題并沒有因為上訴人身份的變化而發(fā)生改變,公安機關頒發(fā)的該車的車權證可證明。本案泵車的購買人與訴訟主體均應為駿隆公司。三是,從購車款的支付來看,泵車的所有人和合同的主體是駿隆公司。一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購車付款明細表清楚記載購車款項均是從武成欽賬戶支付,*****沒有支付過買車款。另一方面,從河南中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豫公司)融資的《購車融資服務合同》之所以由上訴人所簽,是因之前的《合約書》為上訴人所簽,為了保持前后的統(tǒng)一和融資公司的要求而為,但實際的融資人是駿隆公司而非上訴人,融資款項2615500元也均由駿隆公司來償還,公司的還款流水可以證明,武成欽不可能支付上訴人的購車款。四是,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上訴人也不是適格被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56條明確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五是,從與泵車的利害關系來說,上訴人也不是適格被告。上訴人既不是該泵車的登記所有人也不是實際所有人,購車款未曾支付分文,融資的款項也由駿隆公司償還,上訴人是代表公司簽字而已,泵車的好壞、掙錢與否,均與上訴人無直接的利害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案件的當事人”(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最后假設法院判決上訴人繼續(xù)承擔責任的話,上訴人也不會支付,而相反駿隆公司就不能如此。六是,駿隆公司明確承認該泵車為公司所有,非上訴人所有,買賣合同的主體是駿隆公司不是上訴人,一審置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案件事實及利害關系于不顧,僅以簽字蓋章與否來認定合同的主體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片面曲解,顯然是錯誤的。其次,無論是上訴人還是駿隆公司均不欠被上訴人的任何泵車款項,泵車款早已在2019年9月1日紀禮誠代被上訴人出具收取泵車尾款111309元和駿隆公司的轉款之時就已經(jīng)結清,一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貨款166500元、違約金和訴訟費錯誤。一是,涉案泵車的最終銷售價格為310萬元,是用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給武元港的賣車提成15萬元和被上訴人的交車違約金3萬元抵付,已經(jīng)全部支付完畢,且超付13500元,被上訴人應予返還。武元港在談成該筆泵車買賣業(yè)務之后,被上訴人為了開拓泵車淄博市場,與武元港約定:“由武元港給被上訴人銷售泵車,每銷售一臺,以310萬元為基準價,售價高出部分為武元港的銷售提成”,所以雙方在簽訂《合約書》當天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將購車價款直接又優(yōu)惠了175000元,從合約價3275000元降為310萬元,取消了后期定金的支付,改為首付款50萬元(含之前已付定金10萬元)。三、111309元是全部涉案泵車尾款。1、《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武元港給被上訴人銷售了一臺泵車,價格是325萬元,被上訴人應當給武元港銷售提成15萬元。2、一審法院(2020)魯0282民初1726號案件中已查清并認定晚交車的違約事實,被上訴人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已被抵扣泵車款是事實。(一)兩個案件的審理法院都是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兩案的區(qū)位代碼不同問題由法院審查。(二)雙方《合約書》第七條第二款約定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定金后40個工作日內將泵車交與乙方,駿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通過武成欽賬戶支付10萬元定金,其他款項的支付因為《補充協(xié)議》的簽署而變更為首付款的一部分(見一審法院(2020)魯0282民初1726號案件民事裁定書第10頁和支付憑證),被上訴人應于2019年6月23日前向駿隆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交付泵車,而其直到2019年8月22日才將車輛交付給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見一審法院在(2020)魯0282民初1726號案件民事裁定書第12頁),被上訴人拖期60天交付車輛,違約事實清楚,在駿隆公司及武元港的一再交涉下,才同意支付違約金3萬元。被上訴人指定泵車的第一個融資擔保公司因無法提供融資擔保而將融資擔保費293309元(50萬元首付款的一部分,被上訴人用作融資擔保費)退回原賬戶,即駿隆公司使用的武成欽賬戶,武元港與紀禮誠的談話錄音可證明,武元港經(jīng)被上訴人方同意從中直接扣除了15萬元的售車提成和3萬元的晚交車違約金(紀禮誠和武元港均明確承認武元港已經(jīng)從退回的款中扣了提成和違約金,只是說扣了提成18萬元和3萬元的配件而已,事實上僅共扣了182000元,是經(jīng)過雙方算賬后這才出現(xiàn)了尾款111309元之事),所有的泵車款包括被上訴人主張的所謂166500元欠款均已經(jīng)支付,不存在任何拖欠。4、駿隆公司實際支付泵車款3115500元:支付首付款50萬元[包括2019年5月14日支付定金10萬元;2019年6月28日按照被上訴人的指示直接支付第一個融資擔保人常中朝融資擔保費293309元;2019年6月29日支付10萬元、6691元(50萬元首付款的差額、湊數(shù))],中豫公司分兩次向被上訴人支付了2615500元(2019年8月21日支付200萬元;2019年8月22日支付615500元,見一審法院在(2020)魯0282民初1726號案件民事裁定書第10頁),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被上訴人須返還駿隆公司超付的15500元,因武元港與紀禮誠算賬時計算錯誤,將尾款113309元計算為111309元,實際多扣了2000元,故被上訴人實際應返還駿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13550元。二是,111309元是全部泵車款的尾款是雙方算賬的結果,紀禮誠在打收到條時特別注明為“尾款”。從時間上看,紀禮誠收條的出具時間、駿隆公司通過武成欽賬號向被上訴人支付尾款的時間均是2019年9月1日,而融資款2615500元(2019年8月21日-22日)和駿隆公司支付206691元(10萬元定金+10萬元+6691元,均為2019年6月29日前支付),武元港的提成款和延期交付車輛違約金18萬元(實扣182000元),均早已被扣和頂付,111309元就是最后的付款。再次,一審庭審中,駿隆公司及上訴人提交錄音光盤和錄音筆錄,與本案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能夠影響案件的結果走向,應予查清,一審對此組織了質證,對九合公司律師的當庭質證并不認可,當庭責令其限期舉證并對“泵車尾款”作出解釋,但在限期后,沒有再通知開庭也未再組織質證,徑行判決,程序嚴重錯誤。第四,《補充協(xié)議》對《合約書》的內容進行了更改,應當依據(jù)更改后的內容來認定案件事實,直接認定泵車購車款為310萬元、首付款50萬元(含定金10萬元)即可。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jīng)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于2021年1月1日被廢止,不能再適用合同法。
九合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理由如下:首先,*****與九合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簽訂了《產品銷售合約書》,*****與中豫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用于支付九合公司貨款,駿隆公司只是后來掛靠登記的主體,*****是該合同的相對方,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以掛靠公司做責任主體系為逃避實際債務人的責任。其次,九合公司并沒有對*****出具明確的貨款結清的證明,依據(jù)雙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實際應支付的貨款總額為310萬元,雙方均確認*****通過直接支付和貸款支付等方式已經(jīng)支付了2933500元,尚欠九合公司貨款166500元未付。九合公司并沒有向*****明確表示不再主張剩余貨款,*****理應付清全部貨款,至于*****所謂的扣款等均與本案無關。再次,*****提交的“收條”不能免除其付款義務。首先,九合公司業(yè)務員曾多次催促*****支付貨款,*****支付部分貨款后,九合公司業(yè)務員在*****的要求下,未取得九合公司授權,以個人名義出具了收條,被*****用來做歪曲解釋,拒付剩余貨款;其次,該收條并沒有九合公司蓋章確認,九合公司并不知情;再次,九合公司業(yè)務員沒有權限免除該泵車的欠付貨款。雙方《產品銷售合約書》第六條明確約定,除九合公司總經(jīng)理書面同意并經(jīng)九合公司書面特別授權,員工個人達成的任何協(xié)議或承諾對九合公司均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再次,該收條并不是收到全部尾款的意思,只是收到了部分尾款,不能否定*****尚欠九合公司貨款166500元的事實。二、涉案的法律事實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正確。
駿隆公司未到庭陳述意見。
九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駿隆公司支付九合公司所欠貨款16.65萬元人民幣并承擔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貨款額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2.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駿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9年5月14日,九合公司(甲方)與*****(乙方)簽訂《產品銷售合約書》(編號JH190701),約定:第一條:購買人*****購買九合重工牌J5443THB臂架泵車一臺,總價款為¥3275000元(含13%增值稅)。第六條:付款方式為按揭付款,乙方共需支付定金¥655000元(大寫陸拾伍萬伍仟元整),應在本合同生效當日內支付¥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2019年6月10日前再支付¥555000元(大寫伍拾伍萬伍仟元整),剩余價款由乙方通過貸款銀行或中介公司辦理2年銀行按揭貸款后,由貸款銀行或中介公司在設備出廠前直接支付給甲方。乙方應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10日內將按揭貸款手續(xù)辦理完畢,并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15日內,甲方交付產品前將所貸款項由貸款銀行或中介公司全額打入甲方銀行賬戶(以甲方實際收到按揭銀行付款為準)。否則,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標的物單價上浮5%,并承諾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30日內,甲方交付產品前付清全部價款。按揭手續(xù)的辦理由乙方與貸款銀行或中介公司另行簽訂合同約定,按揭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或中介公司,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與中介公司或貸款銀行等第三方達成貸款(借款)合作協(xié)議,乙方需全額支付甲方設備余款。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辦理完畢按揭貸款(借款)手續(xù)(即甲方未收到銀行或中介公司付款)或乙方未付清剩余價款之前,甲方有權不向乙方交付所購買設備。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交付的定金或預付款不予退還,且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第七條:交貨時間與條件,采用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付清全額定金后4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設備準備完畢,按揭銀行或中介公司付清所有剩余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后在甲方工廠內向乙方交付設備。第八條:交貨地點:青島市即墨龍泉街道辦事處王藍路9號。驗貨地點:在甲方倉庫驗貨(青島市即墨龍泉街道辦事處王藍路9號)。收貨人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第十條:驗收:對質量及性能參數(shù)驗收:甲方根據(jù)乙方的書面通知(含電子郵件、微信、傳真)派人前往指導調試。乙方收貨后應該及時對貨物的質量和數(shù)量進行檢驗,如在驗收時發(fā)現(xiàn)貨物數(shù)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在貨物收到后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貨物驗收合格。第十二條:所有權保留,乙方在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本合同項下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產品為機動車輛的即使在乙方已經(jīng)獲得機動車輛登記文件或已經(jīng)掛牌的情況下,乙方未付清全部貨款前,產品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甲方依據(jù)本條約定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期間,對標的物非因甲方的過錯而侵害他人權益的,甲方不承擔責任。第十三條:違約責任: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交貨的(除甲方不能預見的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歸責任于甲方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之外),應按已付貨款金額每日向買受人支付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乙方的違約責任:如乙方未及時足額支付貨款或有其他違約情形的,應按逾期支付貨款金額每日向出賣人支付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同時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運輸費、勞務費、差旅費、律師費等,甲方也因此有權拒絕繼續(xù)供貨或提供售后服務等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和九合公司的工作人員紀禮誠分別在合同中簽字捺印,九合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
同日,紀禮誠與*****簽訂補充協(xié)議,甲方九合公司,乙方*****,約定:1.公司為開拓山東淄博市場,現(xiàn)給予乙方17.5萬元(大寫拾柒萬伍仟元整)人民幣的優(yōu)惠。乙方需對此價格進行保密(合同編號:JH190701)如乙方泄露此價格,甲方有權停止對該泵車的一切售后服務,乙方需補足差價按照車原價購買。2.此補充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補充協(xié)議與銷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乙方共支付首付款(500000元)伍拾萬元整。
2019年7月3日,*****為上述泵車在第三人泰康財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被保險人*****,同日,九合公司開具發(fā)票,價稅合計3100000元。2019年7月4日,第三人出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批單,被保險人變更為山東駿隆公司。2019年7月22日,上述泵車辦理行駛證,車牌號魯CM××××,登記所有人為山東駿隆公司。2019年8月21日,中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九合公司轉賬付款2000000元,2019年8月22日,又轉賬付款615500元,備注均為付*****車輛融資款。2019年5月14日,武成欽向九合公司轉賬100000元,2019年6月29日,武成欽分兩次向九合公司分別轉賬6691元和100000元,2019年9月1日,武成欽又向青島九合公司轉賬111309元,附言*****泵車尾款。同日,紀禮誠出具收條一份“今收到*****63米泵車尾款(111309元)壹拾壹萬壹叁佰零玖元整”。
關于涉案泵車的交付時間,九合公司稱系簽訂合約的當天即2019年5月14日交付。*****稱系2019年8月4日交付。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九合公司與*****簽訂的《產品銷售合約書》以及《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作協(xié)議合法有效,對九合公司以及*****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全面完整履行協(xié)議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是:1、涉案產品銷售合約書相對方的認定;2、涉案欠款數(shù)額的認定;3、違約金的認定。對此,一審法院作如下分析:
一、涉案產品銷售合約書相對方的認定。
相對性是合同及債的一個基本特征,合同相對性原則是規(guī)制合同的重要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本案中雖然*****辯稱其系代表駿隆公司與九合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合約書》,但九合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簽訂該產品銷售合約書之前九合公司對此是明知的。*****雖然在簽訂合約時系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據(jù)此推斷出*****所簽字的合同均是代表駿隆公司,亦不能據(jù)此否定存在*****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可能性,且該涉案合約書中并無駿隆公司的公章,故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銷售合約的主體即為九合公司和*****。
二、涉案欠款數(shù)額的認定。
涉案泵車的最終銷售價格為3100000元,已付2933500元,因雙方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尚欠的166500元*****雖辯稱九合公司應支付給*****提成150000元及違約金30000元,并依此抵頂未付貨款,但九合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提交的錄音資料中顯示的談話人是武元港和紀禮誠,而武元港并非是涉案當事人,錄音中武元港問“你就和恒小康那個錢是的?”紀禮誠答“那個錢沒給你嗎?”武元港答“給我了”。庭審中*****未能舉證錄音中所提及的“恒小康”以及該份錄音的內容和涉案泵車買賣存在何種關系,且*****主張九合公司曾給其提成款150000元,因九合公司、*****系買賣泵車的當事人,由九合公司給*****提成明顯不合常理。至于*****所稱的30000元違約金,因*****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九合公司違約的事實,亦未提起反訴,對此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另外九合公司工作人員紀禮誠出具的收條載明收到尾款111309元,但其并未寫明收到全部尾款,不能以此認為*****所欠貨款已全部付清,故一審法院認定*****尚欠九合公司貨款166500元。
三、違約金認定問題。
因《產品銷售合約書》第六條約定貨款應在設備出廠前直接交付給九合公司,在九合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泵車何時出廠以及何時交付給駿隆公司的前提下,一審法院對*****自認的交付時間予以采信,即確認涉案泵車交付的時間為2019年8月4日。因*****未能按時付款,構成違約。一審法院根據(jù)九合公司的實際損失、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預期利益等綜合考慮,對違約金酌定以166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4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
綜上所述,為維護社會正常經(jīng)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166500元;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以166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并以155000元為限);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67元,由*****負擔。因*****已預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武元港和紀禮誠談話內容錄音光盤兩份,證明:合同款項全部履行完畢。其中紀禮誠是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上訴人在購買該泵車時一直是與紀禮誠協(xié)商處理,紀禮誠明確表示雙方尾款全部處理完畢。
證據(jù)二、涉案車輛違章截屏一份,證明:涉案車輛被上訴人維修后一直使用至今,車輛的租賃費已經(jīng)遠遠超出被上訴人一審所訴數(shù)額。
證據(jù)三、機動車技術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該車僅僅使用不足兩個月后就因質量問題發(fā)生損壞,在車輛保修期間,被上訴人有義務維修車輛,但被上訴人維修車輛后一直占有該車輛,并一直使用。鑒定報告是在被上訴人單位所作出,當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也在現(xiàn)場,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鑒定過程提出過任何異議,卻因為鑒定結果對其不利而違反誠信原則,不認可鑒定報告,車輛出現(xiàn)問題,被上訴人嚴重違約,拒不返還并自行使用。
九合公司質證稱,證據(jù)一并非新證據(jù),無法確認對話人是紀禮誠和武元港,上訴人所稱的武元港并沒有作為證人出庭,并非有效證據(jù)形式,武元港也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于證據(jù)二違章截屏,屬于模糊復印件,無法確認真實性,即使證據(jù)存在,與本案也無關聯(lián)性,不排除被上訴人為防止上訴人搶車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而采取措施。關于證據(jù)三鑒定意見書,不屬于新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能否認上訴人欠付被上訴人貨款的事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違約,是上訴人在使用涉案車輛時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范和操作現(xiàn)場的安全性問題,導致被動的施工事故造成,該鑒定意見書是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時鑒定機構沒有車輛事故成因的鑒定資質,被上訴人沒有認可,不能作為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九合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企業(yè)信用報告打印件一份,證明:2019年11月22日增加變更經(jīng)營范圍“事故成因鑒定”,上訴人提交的事故成因鑒定報告委托時間為2019年10月28日,尚沒有事故成因鑒定資質。
上訴人質證稱,對真實性不予認可,沒有鑒定單位公章,內容不全,并非上訴人委托鑒定,鑒定報告是泰康財險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后委托。
本院認定如下:對上訴人證據(jù)一是否采信,本院將結合本案案情及其他證據(jù)綜合作出認定;對上訴人證據(jù)二、三,被上訴人證據(jù)一均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于2019年5月23日成立,股東為*****,王苗苗,持股比例分別為51%、49%,2020年1月13日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3日股東變更為*****和王萬香,持股比例各占50%。
上訴人主張武成欽與*****是父子關系,*****與*****是遠房叔侄關系,王萬香是武成欽的朋友,王苗苗是武元港的妻子,*****和武成欽及*****和武元港都只是一個村的關系。
另查明,除一審查明的合同內容外,案涉《產品銷售合約書》第六條付款方式明確備注:“①乙方支付的所有價款(包括定金)均應匯入甲方指定的專用銀行賬戶,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直接向甲方營銷代表直接支付,否則甲方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②如特殊情況確需直接用現(xiàn)金(含匯票、支票、承兌等)支付的,必須見甲方出具接受現(xiàn)金的授權書,授權書經(jīng)甲方財務經(jīng)理簽字并加蓋甲方的財務專用章;③乙方以支票、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價款(包括定金)時,需在票據(jù)上完整填寫、背書甲方收款戶名……”
再查明,駿隆公司、*****以九合公司為被告,在一審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案號為2020(魯)0282民初1726號,后因*****撤回起訴,該案以駿隆公司并非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事實系民法典施行前發(fā)生,故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合同主體問題;二、貨款是否付清。
關于爭議焦點一,上訴人主張案涉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買受人為駿隆公司,而非*****,*****系作為駿隆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現(xiàn)車輛亦登記在駿隆公司名下,對此,本院認為,案涉合同簽訂時間為2019年5月14日,駿隆公司成立時間為2019年5月23日,合同簽訂當時駿隆公司尚未成立,而案涉合同中的“乙方”明確為*****,且合同中并未有任何條款提及駿隆公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條規(guī)定,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jīng)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案中,即便*****系后續(xù)成立的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fā)起人,即便*****系為設立駿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即便后續(xù)案涉泵車登記到駿隆公司名下,駿隆公司實際享有合同權利,但從雙方簽訂的合同文本來看,*****確系以其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合同相對人即賣方九合公司要求*****承擔合同責任,有合同與法律依據(jù),依法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合同經(jīng)辦人是誰,*****簽訂合同買受案涉泵車后如何處分,是否交由他人使用或登記在他人名下,以及駿隆公司股權轉讓或法定代表人變更均系其內部法律關系,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有任何內容提及系為設立中的公司購買,并無證據(jù)證明九合公司對此明知,且九合公司選擇由*****承擔合同責任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爭議焦點二,上訴人主張其以九合公司遲延交貨違約金3萬元以及武元港的提成款15萬元抵扣了剩余貨款,已付清全部購車款,對此,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主張抵扣的遲延交貨違約金問題。案涉合同第七條“交貨時間與條件”約定,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乙方付清全額定金后4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設備準備完畢,按揭銀行或中介公司付清所有剩余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后在甲方工廠內向乙方交付設備。第六條約定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辦理完畢按揭貸款(借款)手續(xù)或乙方未付清剩余價款之前,甲方有權不向乙方交付所購買的設備。從雙方后續(xù)實際履行來看,本案中上訴人自認案涉貨款于2019年8月21日、8月22日、2019年9月1日還在支付,而上訴人主張的被上訴人于2019年8月4日交付案涉泵車,并未超過上述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并未違反合同的約定,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遲延交貨不能成立,繼而其主張的被上訴人應向其支付3萬元遲延交貨違約金并與案涉貨款相互抵頂無事實與合同依據(jù);且其提交的錄音證據(jù)中所涉及的3萬元,亦稱是“配件款”,并非其主張的遲延交貨違約金,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上訴人主張的武元港的提成款,在雙方合同第六條特別備注了九合公司銷售代表對于貨款的收付必須有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上訴人并未提交被上訴人同意抵扣的書面證據(jù),亦并未提交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對于相關款項的抵扣有明確的授權,且武元港并非本案合同主體,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故上訴人主張以案外人的提成款抵扣本案貨款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訴人二審主張的車輛使用等的其他問題,因上訴人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訴,且確已進行了另案主張,故本院對此均不予處理。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7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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