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拿著親姐姐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與他人登記結婚,姐姐能否起訴要求確認該登記行為無效呢?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qū)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行政糾紛,依法確認被告的登記行為無效。
2005年11月21日,彭大妹的妹妹彭麗英因未滿18周歲,無法取得婚姻登記,遂拿著彭大妹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冒用了彭大妹的身份與第三人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
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發(fā)放了彭大妹與第三人的結婚證。后彭大妹與其戀人相戀后,并生育了兩個小孩,因先前的婚姻登記行為,導致彭大妹不能與其戀人登記結婚,其小孩也沒有戶籍。雖然其小孩已進入小學學習,但由于沒有戶口,目前無法獲得學籍,彭大妹遂起訴至法院。
蘆淞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彭麗英隱瞞自己真實身份,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騙取了婚姻登記。彭大妹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結婚登記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被告為彭大妹辦理婚姻登記行為沒有事實依據(jù)。被告為原告彭大妹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應當確認無效。
綜上,法院作出確認結婚登記行為無效的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jù)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法院判決確認無效?!被橐龅怯浶袨榫哂泻軓姷娜松硪栏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門騙取婚姻登記,該登記行為應當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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