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條新聞刷遍了警察的朋友圈了吧,沒錯,就是這條——25年前的案子,因“案中存在不規(guī)范情形”,(辦案民警或違規(guī)線索)已移交公安局紀檢部門依法處理。
看著這種情況,朋友們先別著急,我們要看到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人不能在同一個坑里跌倒兩次,別人摔倒的坑也不行。
首先六哥了解了一下案件的具體經過,知名微信公眾號“一帆SPACE”是這樣說的:
從描述來看,受害人被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且有毆打情節(jié),這是一起妥妥的非法拘禁案。
但案件有個細節(jié)需要大家先記住一下,那就是一男子向老板討要25萬的工程款未果后,伙同他人將老板的兒子非法拘禁,老板報案后,在“當?shù)貦z察院的協(xié)調下”,老板支付了工程款,隨后老板的兒子被放回。
1997年的時候沒有網上辦案,也沒有電腦打印的法律文書,從開具文書到制作筆錄都是手寫的,雖然檢方的文書中寫明該案“缺少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原始法律文書”,但從對嫌疑人采取了“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這句話來看,該案當時已經實際立案并對嫌疑人開具了刑事強制措施文書,只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執(zhí)行拘留等措施,也未上網列逃。
結合以上關于該案的描述六哥有一點想不太明白:受害人報案后,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被執(zhí)行拘留,也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可能性,這也意味著檢察院當時并不知道公安機關有這么個案子,也不需要提前介入審查逮捕必要性,那為何是當?shù)貦z察院而不是當?shù)毓矙C關“協(xié)調”受害人的父親支付了欠犯罪嫌疑人的工程款呢?《決定書》里沒有對此事做出說明,所以具體原因我們也沒法猜測。
我們接著往下看。
根據以上的描述,10年后,也就是2007年,當?shù)毓矙C關在清理積案的過程中,貌似感覺此案嫌疑人未到案不妥,便對此案“重新受案”并對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
關于這一點六哥或許理解當時接手案件的新辦案民警的想法,就是看到當時的舊案卷內沒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可能認為該案當時未受案,或者覺得1997年舊文書已經不復存在了,無法開具一模一樣的手寫文書,所以直接以當時的時間重新對此案進行了“新文書”受理、立案,以“糾正”、“彌補”過去積案的瑕疵。
該案被重新立案9個月后,犯罪嫌疑人意外得知了自己是網上逃犯,便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六哥猜測新辦案民警基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從輕情節(jié)以及當年雙方已經和解等原因,對“不致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這個案子辦到這里為止,可能會有瑕疵,但沒有“硬傷”,在我們的國家提倡辦案子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的前提下,在檢法機關大力推廣少捕慎訴的大環(huán)境下,為過去這么多年的討薪的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是“體現(xiàn)法律溫度”的結果,但關鍵問題來了:
六哥猜測:新辦案民警及分縣局法制部門認為(撤銷案件必須由法制部門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同意才能撤銷案件及開具文書):該案1997年沒有立案,2007年雖然立案偵查,但犯罪行為發(fā)生在10年之前,超過了非法拘禁案一般情節(jié)最高刑期的追訴期,所以,決定對該案撤案處理。這是重點,也是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認為”不同的分歧點!
2009年公安機關撤銷該案后,不知道某種原因驅使,2022年檢察機關對該案的辦案民警進行了立案調查。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認識不同,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以超過追訴期為由撤案是不對的,雖然是不對的,至于檢察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新辦案人”是否涉嫌職務犯罪,《決定書》中沒有說明,只是說民警的這個行為因為“超過了五年追訴時效”,所以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辦案民警)不予立案,但同時檢察院認為該案在辦案中存在“不規(guī)范”的情況,并將該線索(或辦案民警)移交紀檢部門依法處理。
那么這個二十五年前的案子下一步該怎么辦?
六哥頭腦簡單的認為:好辦——就是把案子再立起來,對犯罪嫌疑人再次采取強制措施,然后將此案移送檢察院起訴,至于這個案子到了檢察院下一步的走向,就不是我們考慮的問題了。
本案中,當年公安機關對未實際造成嚴重損害的討薪犯罪嫌疑人未實施網上追逃可能存在瑕疵,但是畢竟那是處在25年前的執(zhí)法環(huán)境中,情理上說的通,我們不能拿現(xiàn)在的嚴苛高標準去衡量25年前的事情,就像你現(xiàn)在無法投訴25年前你家沒有寬帶一樣,在發(fā)現(xiàn)問題的今天,我們糾正、補足就是一種最好的態(tài)度。
案發(fā)10年后公安機關主動發(fā)現(xiàn)問題、糾正問題是值得稱贊的,就是有一那么一點不足,這么多工作都做了,為什么不“走完最后一公里”呢?檢察機關可以“本院認為······”的下達《不起訴決定書》,為什么我們公安為什么非要費心勞神的下達《撤銷案件決定書》呢?
曾經在大約二零一幾年的時候,六哥就接到了上級的通知,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政法委聯(lián)合下了一個文件,刑事案件中的輕傷害案件雙方自愿調解且達成并履行完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不起訴撤銷案件,不必非要再將該案起訴至檢察機關。
就是這樣一份文件拿在六哥的手里,我也堅持把我手中所有的哪怕已經調解的輕傷害案件全部移送到了檢察機關起訴。那年,法制的大哥說六哥“倔”,我是陪著笑臉央求大哥幫我起訴了所有案卷,那年,檢察院的姐姐說六哥“軸”,我也是陪著笑臉拿回來了一張又一張的《不起訴決定書》,當年我就一直深信——別人家的孩子能擔住事,而六哥擔不起,下雨天沒傘的孩子得學會奔跑,這一張張的《不起訴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的“大哥哥”們給多年后的六哥撐起的一把把傘。
再給大家說個真事,2020年6月份的時候,六哥接到了一個令我后背發(fā)涼的電話,稱2013年我主辦的一個案子一直“拖著未處理”。
很多人連昨天吃的什么都不記得,七年前的一個案子,六哥哪里會記得那么清楚呢,這個案子我有印象,但六哥絕對不至于蠢到“不處理”。
先急忙讓檔案室找卷宗——沒有!急忙上網想打開已經淘汰不用的辦案系統(tǒng)——登錄不上去!
隨后,又一個炸雷傳來——監(jiān)察委的同志稱該案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涉黑,要看這起案件是不是對他們已經做出過處理否則追責,且他們已經去檢察院、法院問過了,他們都說公安并沒有將此案卷起訴過去,系統(tǒng)里也查不到!
如果這一切都是真的,案件久拖7年不處理,犯罪嫌疑人又再次“涉黑”,那六哥不就是個“養(yǎng)黑長大”的保護傘嗎?
這不是我的風格,我不會將任何一個已經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拖著不處理,所有的案件我都會要求有一個結果或者留有窮盡工作的證據,我仔細回憶了案件,印象中這個案子絕對已經起訴到檢察院了,只是我拿不出已經將案卷移送過去的證據。
7年過去了,“出事了”,所有人都躲了,沒人認賬了,更別說有人替你站出來說句公道話了,嫌疑人可以“疑罪從無”,一線民警卻需要“自證清白”。找到我將此案移送到檢察院起訴的證據,是能“自我救贖”的唯一方法。
然后,我就拼命的找,拼命的翻,終于,看到了這個:
我還找到了這個:
在這堆“物理存儲器”中,我找到了這個案子的文件夾,里面存了這些:
點開第二個文件,我發(fā)現(xiàn)了這個(不起訴的卷宗都在檢察院保存,所以六哥在派出所檔案室找不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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