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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條款在租船實務(wù)中的運用
SUB條款在租船實務(wù)中的運用  

摘要:SUB條款是租船實務(wù)中非常常見但又相當特殊的一個條款,它在不同的準據(jù)法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對不同立場的當事人也會產(chǎn)生不同的作用,本文分別從租船人,出租人和二船東的角度,結(jié)合其實務(wù)中常用的幾種SUB條款表述方式進行分析探討。  

關(guān)鍵詞:SUB條款 租船實務(wù) 租船人 出租人  

在租船實務(wù)中,SUB條款是一條讓租約雙方當事人既愛且恨的條款,有時合同主要條款都已談妥,好不容易雙方都在訂租確認書(FIXTURE NOTE,以下簡稱F/N)上簽章了,最后卻因SUB條款里的條件未成就而功虧一簣,令租船經(jīng)紀人及另一方當事人真是郁悶至極但又無可奈何,不過有些時候,又因為SUB 條款的幫忙,使二船東得以免除毀約的責(zé)任,或是使租船人有機會撈到一條更便宜的好船,這時不由得暗自得意幸虧有先見之明,加了條SUB條款在F/N里。因而SUB條款實際上是一柄雙面刃,只有充分了解它的法律內(nèi)涵和作用,并靈活運用于實務(wù)中才能收到奇效而不會為其所傷。下面筆者分別從租船人,出租人及二船東的角度,結(jié)合其實務(wù)中常用的幾種SUB條款進行分析說明。  
一.租船人常用的SUB條款:  
1)SUBJECT TO SHIPPER’S/RECEIVER’S CONFIRMATION WITHIN 24 HOURS AFTER FIXING MAIN TERMS(主要條款訂立后24小時之內(nèi),發(fā)貨人/收貨人確認,合同始生效。)  
租約中出現(xiàn)這種條款,大多是因為貿(mào)易合同里有類似的限制性規(guī)定,要求負責(zé)租船的買方或賣方須事先將所租用的船舶規(guī)范和船期等報給另一方確認,否則其有權(quán)拒絕接受該船舶裝貨。為了滿足貿(mào)易合同的要求,不要在履行租約時橫生枝節(jié),租船人在談判租約時最好與貿(mào)易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經(jīng)常溝通,告知相關(guān)情況,或是在訂立租船合同時,利用這個SUB條款,能為租船人贏得一定的時間和主動權(quán),好讓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先確認該船,即使發(fā)貨人或收貨人不接受,租船人也還有回旋的余地,只要過了約定的時間如24小時沒有拿掉SUB條款,租約便不會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因此這個條款對租船人來說相當重要,不但基于此考慮,在同時與其他船東進行談判的時候,精明的租船人還可以利用這個條款拖延時間,以便最終確定一條最有利于自己的船,如運價更低,或船期更合適,或船況比較好等等。  
2)SUB STEM TB LIFTED BY XXX (which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is conditional upon charterers obtaining cargo for the agreed loading period, such failure to obtain it relieves both partiese of their obligation conditionally agreed. 意為在約定的裝貨期內(nèi),租船人獲得該貨,合同才能生效,如果未能獲得約定貨物,則解除雙方應(yīng)負的合同義務(wù)。)  
該條款多見于運煤的租約中,租船人往往需要與發(fā)貨人先確定交貨事宜,若貨物未備好,則解除雙方當事人在本租約下的義務(wù),合同不具有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租船人并不是貿(mào)易合同的當事人,他們(如物流公司)是通過其他方式如競標等拿到此票貨物的租船權(quán),在和船東談判的時候,租船人還未中標,因而使用該條款可以為自己贏得主動權(quán),若租約基本條款確定后租船人獲得該貨的租船權(quán)了,就可以取掉SUB條款,合同發(fā)生效力,如果租船人競標失敗,未取得租船權(quán),則本合同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義務(wù)。  
3)SUB SATISFACTORY OF SURVEY(以檢驗滿意為先決條件)  
該條款主要用于期租合同中,期租下的租船人經(jīng)營過程中風(fēng)險較大,船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租約的履行,關(guān)系到他的經(jīng)濟效益,因而對船況要求比較嚴格。但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是訂約在先,交船在后,在未驗船時,對船況并無實際的了解,因而租船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quán)益,訂約時喜歡加上類似的SUB條款,萬一將來船舶檢驗不理想的時候,可據(jù)此享有拒絕接受該輪的權(quán)利。這種規(guī)定被認為是有條件的發(fā)盤或承諾,條件未被滿足,合同便不成立。  
4)SUB TO DETAILS(以合同細節(jié)談妥為準)  
有時候F/N訂立之后需要做個正式的租船合同,因為F/N畢竟只是在主要條款上達成協(xié)議,正式的租船合同里還有很多細節(jié)需要考慮,合同細節(jié)也影響到各方利益。但是適用不同的法律,對于SUB TO DETAILS這一條款的理解和后果是不同的。對于這種限制,英國法律視其為有條件的發(fā)盤,只要細節(jié)事后沒有談妥,合同就沒有成立。而美國法律則認為,合同主要條款談妥,合同即告成立,尤其另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有履約的行為時,法院更會判定合同已生效。在租船實務(wù)中,我們已經(jīng)習(xí)慣性地在仲裁條款中寫上:“ARBITRATION IN LONDON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在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因為雙方選擇租約適用的是英國法律,那么根據(jù)英國法,這個SUB條款將無法令合同產(chǎn)生效力,在實踐中必須主要到這一點。  
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帶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本條是關(guān)于附條件合同的規(guī)定。“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選定某種成就與否并不確定的將來事實作為控制合同效力發(fā)生與消滅手段的合同附款。在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求:(1)必須是將來的不確定的事實;(2)該事實應(yīng)該是可能發(fā)生的;(3)事實必須是合法的;(4)該事實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不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當事人若訂立了“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那么他們二者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在訂約時便已確立,但合同的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或者說合同的效力要延緩發(fā)生,待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據(jù)此可知,我國是承認SUB條款的作用的,但是并非任何的SUB條款都能控制合同的效力。諸如前面提到的 “SUB SHPRS/RCVRS CONFIRMATION W/I 24 HRS AFMT”,“SUB TO STEM”, “SUB SATISFACTORY OF SURVEY”等條款,就必須在條件成就后才能使合同發(fā)生效力。但是對于“SUB TO DETAILS”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英國法有所不同,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承諾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zhì)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據(jù)此我們可以認為,如果正式租約(CHARTER PARTY,C/P)里的細節(jié)未對F/ N中已達成的主要條款作任何實質(zhì)性變更的話,這種帶SUB TO DETAILS 條款的F/N仍然具有約束力,且合同的內(nèi)容應(yīng)以后來的正式 C/P為準。相反,若另一方當事人及時對附加細節(jié)條款表示反對或該細節(jié)條款的改變屬于對合同實質(zhì)性的變更,則合同不成立。  
鑒于 SUB TO DETAILS條款對合同的效力仍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為了避免雙方當事人對此產(chǎn)生誤解,現(xiàn)在聰明的租船經(jīng)紀人在準備合同的時候喜歡用 “SUBJECT AGREEMENT OF CHARTERPARTY TERMS AND CONDITIONS.租約所有條款和條件達成一致時合同始成立。)”等更明確的表達方式來代替“SUB TO DETAILS”一詞。這樣的表述不僅使原來的意思更加清楚透明了,而且也使租約究竟于何時正式生效有了個比較確定的時間點,因而更適合實務(wù)的需要。  
5)DETAILS SUB TO GENCON C/P(細節(jié)參照金康合同)  
這個條款則通常被認為不影響合同效力或承諾的有效性, 它與“以合同細節(jié)談妥為準不同,標準合同的細節(jié)是公開的,人人皆知的。  
二.船東常用的SUB條款  
1) SUB OWNER’S APPROVAL OF CHARTERER’S BACKGROUND(以船東同意  
2) 租船人的背景為先決條件)  
租船合同中租船人的信譽對船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對經(jīng)營巴拿馬型,好望角型船舶的船東來說,一船運費動轍就是上百萬美元,滯期一天就是幾萬美元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租船人的信譽加以必要的審查了解,盲目派船去裝港,遇到無貨可裝或租家是個皮包公司的二船東,后果是不堪設(shè)想的。因此選擇一個可靠的租家,是合同順利履行最重要的保證,否則即使合同條款訂的再漂亮,預(yù)期效益再高,也無法安全收回,甚至可能帶來無窮的麻煩和巨大的損失。在貨主市場的時候,該條款可以讓船東先訂下合同,穩(wěn)住貨主,待確定租家背景后,取下SUB條款,合同正式生效。  
3) SUB OWNER’S CHECKING CARGO READINESS(船東核實貨物備妥,合同  
始生效)  
市場上的貨有實盤和虛盤之分,即使是實盤,有時也是在貨備好之前先訂立租約,然后根據(jù)船期和信用證的要求進行備貨,如果在規(guī)定的裝運期之前貨未按時備好,讓船等貨是船東最不想看到的,那時船東將會非常被動。在合同中附加SUB OWRS’CHECKING CARGO READINESS條款,使船東在確認貨未備好的情況下,可不去裝港受載或撤船(因該附加條件未成就,租船合同無效)。如果是虛盤,即使訂下租船合同,當船東了解到該貨不實,也可不執(zhí)行該租約。  
4) SUB OWR’S BOARD APPROVAL(合同生效取決于船東董事會的批準)  
合同效力有待船東董事會的最后批準。這種條款正常情況下應(yīng)多見于期租合同中,但在程租合同里也時有出現(xiàn),有時確實是業(yè)務(wù)主管人需要上報董事會批準,合同才能生效,有時則純粹是船東的一個托辭,不過是給自己留條退路而已。在有其他貨選擇的情況下,該條款能讓船東贏得時間去談另一個租約,選擇最合適自己的貨,如果屆時那邊合同談不下來,他就取掉這邊的SUB條款,做原來這個航次,如能談到一票運價更好,或裝卸效率更高,或其他條件更優(yōu)厚的貨,則可以董事會未通過為由,取消這一合同,因此進可攻,退可守,占盡主動。但是要注意的是,這種SUB條款沒有特別的原因是很難被租家所接受的,所以明智的船東即便要找借口也會選擇更冠冕堂皇的理由。  
5) SUB OWNER’S COMMENT OF CHARTERER’S PERFORMA C/P DETAILS(  
取決于船東對租船人提供的租約細節(jié)條款的意見)  
采用租家的租約細節(jié)來做C/P,有時會對船東不太有利,這種情況下,船東可以利用該條款,對租家的合同藍本進行修訂,使自己化被動為主動。  
另外有種對代理指定條款中涉及的SUB條款,一般在租家指定代理的情況下使用的,如PORT DISBURSEMENT OF ACCOUNT SUB OWNE  
RS’ APPROVAL(港口使費需待船東同意),可以避免將來租家指定的代理獅子大開口,亂報港口使費,使自己不會太被動,如果港口使費太高,太離譜,船東有權(quán)指定自己的代理。但該SUB條款與上述其他SUB條款不同,不影響租約效力。  
三.二船東使用SUB條款的情形  
我們知道二船東是靠簽訂背靠背合同來賺取利潤的,夾在船東和租家中間談合同,有時談判非常艱苦,很難做到同時簽約,萬一一邊簽下來,另一邊合同簽不下來, 落空了,那么他對先簽的那份合同就不得不毀約,故而他們不得不使緩兵之計,SUB條款就是常常被二船東利用來爭取時間的招數(shù),這樣可等另一份合同也簽訂下來后再使先前訂立的合同發(fā)生效力,不至于到時背負毀約的責(zé)任。至于他如何表述SUB條款,關(guān)鍵是要看他的立場,如果是跟船東談合同,則常借用租家常用的 SUB條款來拖延時間,如果是跟租家談合同則相反,因此,二船東有了SUB條款,就能化變動為主動,巧妙應(yīng)變。  
  四.實際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歸根結(jié)底,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SUB條款的最終目的是暫時不讓合同生效,并把合同生效的權(quán)利控制在自己手里。因而我們掌握SUB條款的含義和對不同當事人的作用,了解不同準據(jù)法下SUB條款的法律效果,將使我們在實務(wù)中更好地把握時機,巧加利用。在運用SUB條款時,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一般 SUB條款都會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24小時或48小時或指定的日期之前必須LIFT SUB,合同才發(fā)生效力,逾期未及時拿掉SUB,則合同不成立。這種做法一方面是為了限制一方當事人的投機取巧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讓等待的一方被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以至于將來更加被動或遭遇更大的損失。在時間限制這個問題上,作為二船東在實務(wù)操作中尤其要注意把握好,比如二船東航次期租(TCT)了甲的一條船準備去裝乙的貨,他先和乙訂了F/N,在F/N里加了 SUB條款,約定只有乙在48小時內(nèi)LIFT SUB條款合同才能生效,那么他和甲的合同里就要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的LIFT SUB的時間不能早于他和乙所約定的時間,否則可能出現(xiàn)這樣的尷尬局面:乙還未確認合同,但是船東卻催著你要趕緊LIFT SUB了,不然合同就無法生效。這不僅是個細節(jié)問題,也是個時機的把握問題。  
第二,握有決定權(quán)的一方在LIFT SUB條款時,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正式通知對方當事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影響合同的效力。若在約定的時間里,船東或租船人遲遲沒有表態(tài),另一方當事人就要及時主動去詢問是否要LIFT SUB,最忌諱雙方當事人都模棱兩可,態(tài)度曖昧,那樣將來很可能招來后患,尤其是市場行情急劇變化的時候,更容易產(chǎn)生對合同效力不一樣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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