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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學源流史》英國經(jīng)驗主義之四:約翰.洛克4

英國經(jīng)驗主義之四:約翰.洛克4

(2)財產(chǎn)權力,不容侵犯  

洛克對公民財產(chǎn)權最為重視,他認為公民個人的財產(chǎn)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正是他鼓吹的這種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的理論,成為后來資本主義文明的最重要的支柱原則之一,也是英、法革命和美國人權宣言中最重要的內(nèi)容之一。洛克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分析,同樣有他一整套理論作基礎,這就是他的勞動價值說。他認為上帝最初將自然中的一些物品撥給個人使用,但這些出于上帝恩賜的物品,一經(jīng)個人勞動參予,便成為個人財產(chǎn)。而凡屬個人財產(chǎn),便完完全全歸個人所有,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再具有對它產(chǎn)生疑問或占有的權力。

對此,洛克講了一個很有趣的例證。他寫道:" 即使在我們中間,無論是誰只要在圍場時緊趕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認為是他的所有物。因為野獸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屬任何人所有,只要有人對這類動物花費了這樣多的勞動去發(fā)現(xiàn)并追趕它,他就使它脫離原來是共有的自然狀態(tài),而開始成為一種財產(chǎn)。" 確實很瀟灑又很合乎常情的說法。一只野兔——大自然中的野兔,自然不能算是誰的財產(chǎn)——野兔雖小,人類共有之。但一經(jīng)狩獵者發(fā)現(xiàn)并捕捉它——狩獵開始有了勞動參予,好了,這只本來在理論上屬于全人類共有的野兔馬上成為這位狩獵者的個人財產(chǎn)了。這觀點或許絕無高精深奧之處,但它卻十分合乎常情。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如果您到允許狩獵的地方去打獵,那么當您發(fā)現(xiàn)一只野兔,這只野兔就開始屬于您了。而您再捕捉到它,那么,沒的說,這野兔歸您了。如果有誰要將它從您手中拿走,那您一定不干,此無他,因為這兔兒是您發(fā)現(xiàn)并由您捉到的。這雖然在許多東方人看來,不過是一種常識,但杰出的洛克卻從中發(fā)現(xiàn)了真理。  

他的結論是,未經(jīng)勞動參予的物品,屬于自然狀態(tài),而一經(jīng)勞動參與,就屬參予者個人所有。他不但對此深信不疑,而且為此著書立說,終身奮斗。(3)自由權力,不受約束  

洛克的公民權理論,雖然以財產(chǎn)權作要點,卻不止于財產(chǎn)權而已。他認為,舉凡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等個人權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自由和生命權也如同財產(chǎn)權一樣,只能屬于公民自己,這就是說,不僅財產(chǎn)權,自由權也是一種不受任何約束而只以法律作準則的神圣權利。他說:"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jīng)人們同意在國家內(nèi)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jù)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tǒng)豁或任何法律的約束。" 他還說:" 這種不受絕對、任意的權力約束的自由,對于一個人的自我保衛(wèi)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聯(lián)系,以致他不能喪失它,除非連他的自衛(wèi)手段和生命都一起喪失。"

不僅如此,他的自由權力還要幅射到方方面面。他尤其認為人有自由思想的權力。他說:" 任何人都有一種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即任意使用各個詞匯表達自己的思想。因此,別人雖然與我們使用同一詞匯,可我們沒有權力使他們在頭腦中產(chǎn)生與我們所用的詞匯所表示的相同的思想。所以,偉大的奧古斯都雖然具有統(tǒng)治世界的權力,可他也承認自己無法創(chuàng)造任何新的拉丁詞匯。" 在文明社會,人是不犯思想罪的。如果思想也能犯罪,則只有回歸上帝的統(tǒng)治,或者把自己的靈魂雙手交送出去,甘心情愿去作奴才。

(4)公民權力,不可剝奪,不能轉讓  
洛克與霍布斯權利理論的另一個區(qū)別在于:霍布斯認為,因為人性是自私的,既自私便不能相互依賴,因此,必須把個人權利統(tǒng)統(tǒng)交給國家——" 利維坦" ,然后由國家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但他忽略了——如果這國家——" 利維坦" 變成自私自利之徒或兇殘暴虐之徒,則那后果必定更其要命。  
洛克則不然,他既認為個人權利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順理成章,便得出結論:個人交給國家的權力不但是有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分開來講,就是:  
第一,公民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chǎn)權以及一切相應的權力,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它們只屬于公民個人。他說:" 我們是生而自由的"。生而自由的人,如果把自己的自由權利交出,那就無異于交出自己的靈魂和生命。這不唯不合理性,而且也不合人性。  
第二,公民為著自身利益可以交出一部分權力,但交出權力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傷害和侵犯。在他看來,不論任何權力者,包括最高權力機關在內(nèi)," 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chǎn)的任何部分。因為,既然保護財產(chǎn)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該享有財產(chǎn)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這種十分悖理的事是無論何人也不會承認的。"
  公民有沒有權利是一個方面,這些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是另一個方面,或者說是更重要的方面。如果名義上具有各種各樣的權利,是天下最幸福的人,實際上,這些權利如同80歲的中風老漢肩上的一簍子雞蛋,稍不留神就會打成一攤爛醬。甚至還要以種種方式逼迫你把這權利雙手捧著交將出去,臉上還要浮現(xiàn)出無比幸福的微笑。這樣的公民權利,豈非等于一個" 零蛋"。在洛克這里全然不是如此。他認為公民交出一部分權力,是因為要使自己應得的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而政府的生存目的,不是別的,恰恰就是保護人民的這些權利不受任何勢力的干擾和侵犯。  
自然,洛克的自由權也不是無限制的。他認為自由的狀態(tài)," 卻不是放任的狀態(tài)"。他說:" 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chǎn)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比如你占有一件文物,這文物100 %屬于你,但你沒有權力隨便讓它毀壞。比如你養(yǎng)了一只熊貓——請恕我姑妄言之,這熊貓100 %歸你所有,但你同樣不能對它有任何傷害。他的理論是," 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chǎn)。" 這些話雖然是他在談到人的自然狀態(tài)和自然法時提出的,很顯然,他心目中最合理的社會體制和價值原則,也必然如此。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重視契約,必定重視法治。他的基本觀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的反證是:既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沒有任何一個成員可以要求例外。  

一方面,他認定:" 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因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種委托權力,享有這種權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讓給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選定國家的形式。"另一方面,他又認為,即使對于立法機關的權力也必須有嚴格的限定。  

這包括:" 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tǒng)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 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 第三,未經(jīng)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chǎn)課稅。"
" 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4 條限定,尤其是第一條中關于"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的規(guī)定,其實就是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最好注釋。你高官也罷,貴戚也罷,教主也罷,國王也罷,只能依法行事,否則,就對不起了。(6)法律不等于法令,政府不得以令代法  洛克是一個完全的法制主義者,所以在他的政體理論中,必然將法律置于主導地位,面對統(tǒng)治者頒布的法令、命令以及臨時方案,則別有所解。他并非輕視執(zhí)政者,而是要求執(zhí)政者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行事。  

洛克既不能容忍專制主義者的為所欲為,也堅決反對所謂的賢君統(tǒng)治。他認為:" 這仿佛是當人們擺脫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時,他們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但他一個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狀態(tài)中的全部自由,而這種自由由于他掌握權力而有所擴大,并因免于受罰而變得肆無忌憚。" 把社會權力交給一個人,不管這人是圣人也好,是痞子也好,是君子也好,是惡棍也好,總而言之,大家都成了奴才,只有一個主子,而一個主子絕不比1000萬人為個人利益而相互爭斗的好。他諷刺說,這種觀念和行為" 竟如此愚蠢,他們注意不受貍貓或狐貍的可能攪擾,卻甘愿被獅子所吞食,并且還認為這是安全的。"縱使英雄或圣賢,我們也不能把本來屬于自己的權力盲目交給他們,否則,英雄一發(fā)燒,全國全發(fā)瘋;圣賢一噴嚏,人民就感冒。(7)堅持分權原則,主張權力制衡  洛克雖然不是主張法治的第一位思想家,卻是主張分權和實行權力制衡的近代第一位思想家,他是孟德斯鳩和美國各位開國元勛的民主思想的先驅人物,而且他不是只提出一個原則,而是有一整套理論。  

首先,他認為不分權就是沒有自由。他的分權理論是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zhí)行權和聯(lián)盟權,這里說的聯(lián)盟權主要是指涉外權力。他認為,立法權是如何運用國家力量以法律形式保障社會尤其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力,執(zhí)行權則是對法律的實施權,聯(lián)盟權包括戰(zhàn)爭與和平、聯(lián)合與聯(lián)盟以及其他涉外權力。三種權力相比,立法權屬于最高權力,但最高權絕非專斷權。立法權的最大范圍也依然不能超越社會公民福利這個基本范圍,換句話說,立法的原則和根本目的只是為公民利益服務。  

洛克又根據(jù)立法權的歸屬,把國家政體區(qū)分為三種形式:  

立法權歸于絕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并且由他們委托官吏予以執(zhí)行的屬于民主政體;  

立法權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中的屬于寡頭政體;  

立法權歸于個人的屬于君主政體。  

洛克本人就是君主立憲制的擁護者。而他的這種三權分立的思想,雖然比之孟德斯鳩的模式尚有不甚合實用也有某些不夠嚴謹之處。但那基本理念卻是前后貫通的。洛克的分權著述,無疑具有經(jīng)典性質(zhì)。(8)針對暴政,人民享有起義權  

洛克主張社會權力的均衡作用,堅決反對任何一種形式的專制行為。他的高明之處,在于他不但提出分權與制衡理論,而且提出政府解體和人民享有起義權的思想。他說:" 在一個建立在自己的基礎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質(zhì),即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余一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于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fā)現(xiàn)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 這就是說,雖然人民可以將立法權力交給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玷污了這些權力,人民就有權對他們予以罷免。對立法者如此,對執(zhí)行者自然也是如此。

而且洛克明確提出:" 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于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越權使用強力,常使使用強力的人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而成為侵略者,因而必須把他當作侵略者來對待。" 針對暴政,可以使用暴力。雖然他也曾說過,暴力只可用來反對不公不法的暴力。但何為不公不法,恐怕站在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對此,羅素先生也頗有微詞。但是能夠提出這樣的見解,總是好的。唯有在體系上——至少在理論體系上確認公民的這種最終否決權,西方近代民主政體理論才算有了一個完整的形式。  

洛克的這些思想經(jīng)過法國啟蒙運動和美國獨立運動的檢驗,證明它雖然不曾嘩眾取寵,更非高深莫測,卻是正堪實用,因而有著特別強大的生命力。  

洛克的哲學思想,貝克萊和休謨給了批判性的繼續(xù)和解釋; 

他的政體理論為孟德斯鳩所吸收并發(fā)展。  

幸運的洛克得到一個幸運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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