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大男人“光棍節(jié)”深夜猝死,引發(fā)了你想不到的官司……
2018年11月11日,廣州一男子受邀請到越秀區(qū)小北路某酒吧與5名朋友聚會共度所謂“光棍節(jié)”,酒局從晚上11點半持續(xù)到次日凌晨1點多。凌晨1點左右,該男子酒后突然趴下,沒有了反應,他的朋友曾試圖喚醒該男子,但喚醒失敗,朋友們對此并沒有重視,而是繼續(xù)喝酒聊天。
該男子趴下后20多分鐘,其中一位朋友才意識到可能有問題,嘗試再次喚醒該男子,發(fā)現(xiàn)其已經(jīng)沒有了反應,在場者才趕緊撥打“120”,醫(yī)生到達現(xiàn)場后確認男子已死亡。根據(jù)尸檢司法鑒定意見書,該男子符合心源性猝死病理學改變,其中酒精因素可為誘因。2019年6月,死者家屬將一同飲酒的5名朋友、酒吧及1名訂臺員一同訴至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承擔50%的責任,并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60余萬元。死者本身患有慢性甲狀腺炎、中度脂肪肝,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體有疾病情況下,理應知曉飲酒及夜生活對自身的危害,其對自身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吧作為娛樂場所經(jīng)營者,已經(jīng)對死者及其朋友盡到了提供安全消費場所、安全食品及飲料、酒類的義務,常駐酒吧的訂臺員在當天完成幫客戶預定酒桌和指引就座后,沒有與死者飲酒、勸酒等行為,故酒吧和訂臺員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不負責任。死者的其他5名朋友一直與該男子同桌飲酒,在該男子突然趴下沒有反應的時候,沒有及時盡到救助、照顧義務,導致了死者的死亡結果擴大化地發(fā)生了。2019年12月,越秀法院最終確認5位同飲者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3萬余元。5名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2020年6月2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當時他的朋友發(fā)現(xiàn)情況不妙,及時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報警或者撥打急救電話,是不是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了呢?
在既往案例中,確實有認定參與飲酒者盡了救助義務的,可以得到相應免責,一般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提出兩點建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有正確的認知,應當對自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其次,酒局參與者應該負有互相提醒、勸阻、注意他人人身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日常生活中,同學聚會、社交聯(lián)誼、公司年會少不了各種飯局應酬,免不了推杯換盞。法律本不宜過多干涉情誼行為,然而當酒量過度,那就容易出事了。喝酒助興雖好,但小酒怡情、大酒傷身,共飲者一定要一起努力營造適度飲酒、切莫貪杯的“酒桌文明”,盡到“生命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同類悲劇再次上演!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 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訂閱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息時報、城市特搜
封面圖源:城事特搜視頻模擬畫面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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