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準則實施以來,圍繞應收票據與應收款項融資之間的話題爭論就沒停止過,甚至在實務處理中,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做法。
針對此問題,小編根據實務普遍做法,并結合陳版主觀點,用闡述原理的方式,為大家詳細區(qū)分兩者不同,相信記住原理,印象就深刻了。
談及此話題之前,關于票據有幾個基礎概念,比如說,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出票人,出票日,到期日,到期承兌,貼現(xiàn)/背書,已貼現(xiàn)或背書但未到期的票據,這是基礎知識,在這不做解釋。
先說實務普遍正確做法:
針對商業(yè)承兌匯票(在手及雖背書/貼現(xiàn)但未到期)計入應收票據。
針對銀行承兌匯票,應按出票人類別、信用風險程度等進行分類,在此基礎上按組合確認其管理模式,在各組合中,看企業(yè)管理的業(yè)務模式是收取該金融資產的合同現(xiàn)金流量還是出售。
如果僅為收取該金融資產的合同現(xiàn)金流(指到期承兌),則作為'應收票據'核算。
如業(yè)務模式為既以收取合同現(xiàn)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為目標,則為應收款項融資。
解析:
這里的出售不但指方式是背書或貼現(xiàn),還要滿足背書、貼現(xiàn)時要能終止確認。
很多人到這就有點蒙了,或者有疑問,難道背書\貼現(xiàn)不代表終止確認嗎,是的,所以我們一般應將票據分為3類進行管理,即商業(yè)承兌匯票,信用級別一般的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級別較高的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參考科創(chuàng)板15家)。
對于商業(yè)承兌匯票和信用級別一般的銀行承兌匯票,即使企業(yè)對其進行背書/貼現(xiàn),但因為信用級別較低,并沒有轉移相關風險,所以不能出表,那么就不能進行終止確認,所以其管理模式只能為到期承兌,即為收取合同現(xiàn)金流,屬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列示應收票據。
而信用級別高的銀行,對其背書/貼現(xiàn)行為認為風險已經轉移,即貼現(xiàn)/背書行為代表出售,能夠終止確認,所以對信用級別高的銀行承兌匯票,如果既貼現(xiàn)背書,還持有到期進行承兌,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列示為應收款項融資,一般企業(yè)在管理時,也基本上會存在這兩種行為。如果持有目的只有背書貼現(xiàn)呢,那就應該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是很陌生)。如果持有目的僅到期進行承兌呢?,其實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因為企業(yè)一般恨不得早點進行背書轉讓。但理論上是會存在這種情況的,如果存在,理論上屬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列示應收票據。
實務問答
1
“應收款項融資”的分類問題?
問:
請教陳總。假設,企業(yè)一年內收到三種匯票:1、“6+9”銀行承兌的匯票100萬。2、非“6+9”銀行承兌的匯票100萬。3、商業(yè)承兌匯票100萬。都負有追索權,企業(yè)分別將其中的60萬貼現(xiàn)或背書轉讓,則出現(xiàn)2種情況:1、其中6+9部分的60萬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企業(yè)將剩余40萬進行了重分類為“應收款項融資”。2、非“6+9”銀行承兌和商業(yè)承兌的60萬元部分,因為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因此未終止確認;此外,雖然管理層有出售的意圖,但是此“出售”不能終止確認,不能作為會計意義上業(yè)務模式分類的“出售意圖”,故客觀事實表明的管理層意圖仍為“持有以收取”,因此該票據仍應列報于“應收票據”,不重分類為“應收款項融資”。請教陳總這樣考慮是否合適?如果按這個邏輯的話,非“6+9”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在一般情況下,持有意圖基本上都是“持有以收取”了。很少能夠滿足“持有以收取”+“出售”。
答:
這樣的考慮基本合理。特別是對科創(chuàng)板IPO企業(yè)或上市公司,可列入“應收款項融資”的似乎只有信譽良好的大型國有或股份制銀行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了。
2
關于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的分類問題
問:
您好陳版主,關于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的分類問題請教兩個問題
(1)目前只有科創(chuàng)板要求“9+6”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終止確認,列報在應收款項融資,非“9+6”銀行承兌匯票不能終止確認,繼續(xù)在應收票據中核算,那么別的板塊,比如創(chuàng)業(yè)板和主板,是不是可以基于未來信用風險把所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都列報在應收款項融資,認為所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都可以終止確認?
(2)如果把非“9+6”銀行承兌匯票繼續(xù)在應收票據中核算,背書或貼現(xiàn)不終止確認,那么可以基于歷史及期后兌付情況及未來信用風險,不對這部分票據計提壞賬嗎?
答:
1、其他板塊雖然暫時沒有像科創(chuàng)板的“6+9”這樣明確的范圍指引,但也需要謹慎評估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金融機構的信用狀況,對信譽不確定性較大的中小金融機構承兌的匯票也要謹慎處理。特別是,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的信用度不可能高于其所屬集團的核心企業(yè)的信用度,因此就其信用風險評估而言視同商業(yè)承兌匯票。
2、如果把非“9+6”銀行承兌匯票繼續(xù)在應收票據中核算,背書或貼現(xiàn)不終止確認,那就意味著其信用風險并不是“極低”的,此時如果不對其計提壞賬準備,則會存在邏輯矛盾。
3
應收票據列示問題
問:
期末應收銀行承兌100萬(6+9銀行,背書或貼現(xiàn)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1、如果準備持有到期,屬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列示應收票據;
2、如果準備背書或貼現(xiàn),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3、如果不能確定是持有到期還是背書貼現(xiàn),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計入應收款項融資。
這樣理解對嗎,謝謝版主解惑。
答:
一般可以這樣理解。
小馬總結
1.將票據應分為3類進行管理,商業(yè)承兌匯票,信用級別一般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信用級較高的銀行承兌匯票。
2.對于商業(yè)承兌匯票,信用級別一般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即使背書/貼現(xiàn)也不認為是終止確認,應計入應收票據。
3.對于信用級較高的銀行承兌匯票,看其持有目的:
1) 如果僅準備持有到期進行承兌,屬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列示應收票據。
2) 如果僅準備背書或貼現(xiàn),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3)如果既持有到期還背書/貼現(xiàn)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計入應收款項融資。
4.對于在應收票據中核算的票據(商業(yè)及銀行),一般也認為應該計提相關壞賬。
5.銀行承兌匯票風險高低的劃分,建議參考科創(chuàng)板15家銀行及企業(yè)持有主要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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