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被告知要先行訴前調解,當事人是否只能服從?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法〔2020〕105號),其第三條對“如何配合試點工作,健全完善訴訟分流和銜接機制?”解答的第二項明確了:“完善‘調裁分流’機制。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除根據案件性質不適宜調解,或者已經調解但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形外,先行在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調裁分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在訴前開展委派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鼓勵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調解的,依法登記立案。委派調解不成登記立案的,調解材料經充分告知、當事人同意及法院審查合法后,可以作為訴訟材料繼續(xù)使用。”
筆者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中可以明確看出,訴前開展委派調解,需征得當事人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調解,法院應當登記立案。所以,是否訴前調解,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手中,當事人可根據自身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接受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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