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上海和安徽老家 有2個妻子 一共生了4個孩子 而且兩次“婚姻”還都沒領證 這都馬上就要2021年了 竟然還真有這樣的事
男子王某在未與原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另一女子同居9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這起重婚案件提起了公訴。最終,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967年,王某出生在安徽某村莊。1990年,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王某與同一個村子的馮某舉辦婚禮,而當時兩人并未辦領結婚證。結婚后的十幾年中,馮某為王某共生育3個子女。
2011年,王某婚內(nèi)出軌,在與馮某還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女子馬某同居。
2012年3月,王某與馬某生下女兒小藝,孩子的出生證上父母一欄登記的也是王某與馬某二人。由于王某與馬某同樣沒有領過結婚證,故小藝的戶口登記在馬某老家的戶口本上。之后,王某、馬某和女兒小藝三人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圍的親戚朋友也都知道這段關系。
2014年,安徽老家的馮某得知了王某有婚外情一事后,決定離婚;當時僅在馮某妹夫的見證下寫了離婚協(xié)議書。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7年,馮某想要買房需要結婚證明才可以貸款。于是,馮某找到王某去安徽重新補辦結婚證明。
當檢察官問王某“為什么結婚、離婚都不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xù)”時,他交代,由于當時那個年代法律意識不強,認為小范圍舉行儀式就是結婚,所以與馮某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
后在協(xié)議離婚的階段,由于害怕挑明離婚關系會被鄉(xiāng)親議論,考慮到顏面,也就沒有通過法律手段結束婚姻。
而在和馬某以夫妻名義長達9年的同居關系上,王某始終沒有意識到,自己雖未與馬某登記結婚,但他倆的行為已構成事實婚姻的關系,在仍有配偶的情況下,就屬于重婚。
本案的承辦檢察官指出,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屬于重婚罪。
因此,重婚并非簡單意義上登記多次結婚才叫重婚。
與配偶登記結婚,再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或者是與配偶和他人均沒有登記結婚,但是與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實婚姻關系,也涉嫌重婚罪。
很明顯
王某從兩段事實婚姻關系
到后來的補辦登記結婚證明行為
都是觸犯了重婚罪這條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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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解放日報·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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