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份的權利。通俗而言,就是企業(yè)給予員工或高管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權利,即股票上漲時企業(yè)高管或部分員工就可以用低價買入股票。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采用這種方式激勵員工,而當員工因婚姻等問題產(chǎn)生糾紛時,其名下對應的股票期權也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請求之一。
離婚時,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票期權?
一般情況下,法院認為期權具有不確定性,僅憑一方持有的期權不能確認此系雙方實有財產(chǎn)。故對于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權期權的主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可視實際行權后另行請求分割。
法院認為:鑒于期權具有不確定性,僅憑持有期權不能確認此系雙方實有財產(chǎn),故對于王某的主張不予支持,王某可于孫某實際行權后另行提起請求。
離婚后,一方放棄公司股票期權是否需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離婚后,一方對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及其收益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受損方相應的損失。對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數(shù)量明確的股票期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一方放棄公司股票期權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時,應賠償受損方相應的損失。
法院認為:原、被告訴爭的股票期權是某公司授予員工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是一種有財產(chǎn)性權益的債權。雖然,在未行權或注銷回購時其價值難以確定,但價值的高低或暫時的不確定性不能否定其財產(chǎn)性權益的屬性,因此股票期權及其帶來的收益可以作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標的。根據(jù)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股票期權權益取得中的貢獻比例,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馬某因放棄上述股票期權所產(chǎn)生的損失的一半補償款若干元。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一方在離婚之時已取得的可以行權的股票期權,盡管尚未取得實際收益,仍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方在離婚后實際行權的,應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王某在離婚之時所取得的可以行權的股權期權,為雙方離婚之時確定可得的財產(chǎn),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雖然該筆股權的實際收益在雙方婚后取得,但仍應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王某主張其所取得的股權具有人身性質,不可分割,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在離婚后行權獲得股票財產(chǎn)權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chǎn)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專門作出《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的批復》(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的肯定答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XT科技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yè)股票的資格,并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chǎn)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chǎn)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在LF與SHS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LF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并獲得財產(chǎn)權益。雖然LF是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chǎn)權益的事實。
股票期權行權條件的忠誠工作價值中夫妻共同財產(chǎn)析出比例應如何確定?
法院認為:某公司的股票期權行權條件表明,某公司希望馬某在行權等待期(股票期權授予日到可行權日)內為公司作出有價值的貢獻,但并不以貢獻的大小為行權的條件,而僅要求在行權等待期內繼續(xù)為公司工作。故忠誠工作價值中,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析出應以授權日至婚姻關系存續(xù)日在授權日至可行權日中所占的時間比例為依據(jù)。第一批忠誠工作價值37,938美元中屬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可酌定為35,159美元,第二批忠誠工作價值30,750美元中屬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可酌定為24,848美元。
從實務案例的角度,本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由于股票期權本身就是一個晦澀難懂的概念,也會涉及到婚姻關系之外的股票估值、分割、扣減等問題,再具體到個案中,這些問題還是需要律師發(fā)揮法律智慧,幫助委托人維護合法權益。
團隊負責人介紹
史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財富管理傳承部副部長,省律協(xié)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從事法律工作18年。其團隊專注于婚姻、繼承和家族財富管理問題的實務研究。
來源 | 史萍家事法律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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