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咨詢戴律師,一位來自廣州的朋友描述:“催收快把我逼死了,我真想換掉手機號碼,離開廣州這個讓人傷心的地方,找一個城市努力重新開始。我都想過一了百了,但是想想父母、愛人和孩子,我不能這么做”。聽了這番話,戴律師內(nèi)心也頗感困苦,感同身受。
催收行業(yè)的從業(yè)者的普遍狀態(tài)
現(xiàn)階段,就第三方債務催收組織而言,因為市場準入門檻低,債務人的財產(chǎn)權、人身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因此導致很多無良催收公司會通過爆通訊錄、電話短信轟炸、肆意謾罵等手段進行催收,導致負債人苦不堪言,甚至連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極大影響。
然而戴律師忠告,請各位朋友一定牢牢記住:
誠然,尋求一定的清凈空間的目的是為了好好賺錢,從而才有可能清償債務。但法不容情,信用卡透支后逃匿、失聯(lián)屬違法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因此,即便有千百萬個不愿意,都要主動與銀行聯(lián)系,說明實際情況,請求給予時間和空間賺錢償還。
有關透支后逃匿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jù)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通過上述司法解釋條款可知,如果信用卡欠款已經(jīng)逾期,為了避免涉刑,不要做兩件事:第一,不接銀行(或催收公司)電話;第二、更換住址后不與銀行溝通建立聯(lián)系,故意失聯(lián)逃避催收。
因此,銀行電話或者催收機構電話務必要接聽,想盡一切辦法與其溝通,爭取免除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同時想辦法爭取將本金分60期償還,減輕自己的償債壓力,避免因不懂法而導致違法。本篇判例中,陳某因為不堪催收人員的叨擾而選擇逃避,最后被判定“涉嫌逃匿”而獲刑一年六個月。
陳某,女,1963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期間一直居住在該處。陳某通過外省的朋友介紹,加盟了權某火療直銷平臺,平臺要求租賃店面養(yǎng)生館,專門負責推廣平臺,招攬會員購買服務賺錢。
陳某丈夫趙某并不支持陳某從事該行業(yè)。一方面其丈夫認為這種火療沒有科學依據(jù),搭配吃的藥都是健字號,而且宣稱什么病都能治,風險較大。另一方面感覺雖然說是直銷,但是看起來和傳銷很相似,營銷方法并不招人喜歡。
其丈夫趙某勸陳某不要投資這個生意,因此在資金上不支持陳某。陳某不聽勸阻,堅決要做。因此找親戚朋友多方借款,甚至用朋友公司開設的POS機套現(xiàn)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共籌措了約30萬元,租了門店,向權某火療平臺買了設備,并且一次性向平臺充值了20萬元,隨即開始營業(yè)。
陳某門店開業(yè)后生意遇到問題,咨詢的多,辦卡的少。而且這類直銷平臺,都需要大量的沉浸式營銷,否則很難吸收會員。很快,陳某的火療館就難以支撐。
對于陳某來說,更麻煩的問題在于投入的錢幾乎全部變成了在權某火療平臺的充值,而沒有人辦卡其自己名下所充的錢沒辦法置換出來,只能一直停留在賬上。因為沒有規(guī)劃好經(jīng)營的現(xiàn)金流問題,入不敷出,導致其信用卡開始出現(xiàn)逾期,無法償還。
陳某的信用卡是其在2014年4月份通過信用卡業(yè)務員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申請,半個月后銀行通過審核,向其發(fā)放牡丹信用卡一張。2014年到2018年間,陳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先后在泉州市區(qū)、石獅等地透支消費后均能按時償還。
但其投入火療館的生意后,開始出現(xiàn)逾期。截至2018年3月,陳某申領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87601.77元,利息及違約金34730.61,共計222332.38元。
工商銀行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貸后管理部門成員多次致電陳某,要求其償還信用卡,均未果。后寄出掛號信、EMS快遞等催收信件,陳某均拒絕簽收。期間銀行曾三次派工作人員劉某、林某到火療館與陳某溝通還款事項,但陳某均以有客戶在,不方便聊天而拒簽還款計劃文件,并將工作人員轟出門店。
因工行多次采用上門、郵寄、電話等方式催收,陳某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透支本金。工行泉州南俊巷支行向當?shù)毓矙C關出示分期說明、欠款說明、分行通知、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催收臺賬、上門催收圖片、催收信函等多項資料,并以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為由報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核實,符合立案條件,遂立案。
立案后,公安機關委派火療館所在轄區(qū)派出所上門對陳某進行抓捕。陳某歸案后被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后陳某脫管,潛逃至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zhèn)其朋友住所。2018年11月陳某在寮步鎮(zhèn)橫坑村一銀行辦理業(yè)務時被抓捕歸案,期間羈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因證據(jù)確鑿,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在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工商銀行委派劉某、林某到庭參加庭審。
劉某指證:
陳某名下的牡丹信用卡是我行簽批的。發(fā)卡時額度為5萬元,后因陳某用卡記錄良好,額度提升至10萬元。同時銀行也向陳某開發(fā)臨時額度10萬元。后期陳某在其朋友茶莊一次性將信用卡的固定額度及臨時額度套現(xiàn)。套現(xiàn)后分三次償還約1萬多元,現(xiàn)階段仍欠款18萬余元,利息及違約金3萬余元。請法院依法判決,盡量減少銀行的損失。
林某指證:
我負責陳某信用卡的上門催收工作。期間我電話過陳某,陳某態(tài)度很差,不和我談(有錄音為證)。后前往陳某會所希望其能當面簽訂還款計劃,分36期償還本金。陳某嫌分期手續(xù)費太貴不同意分期計劃,直接將我轟出火療館。
檢察機關指控:
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其在取保候審期間脫管,從福建潛逃至東莞,屬惡意逃匿,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陳某辯稱:
我并不是藏匿,我是去東莞朋友那邊借錢還信用卡。另外,我本意并不是要轟催收人員出去,主要是因為當時有顧客在店里體驗火療,而催收人員進來后不分場合直接宣讀催收須知,使得前來體驗的客戶不敢辦卡。他影響我做生意,我完全有理由將他轟出去。就算催收,也希望能合法催收。
所有上述事實有:證人劉某、林某等人的證言、報案報告、分期說明、欠款說明、分行通知、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催收臺賬、上門催收圖片、催收信函、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刑事裁定書及被告人陳某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長期脫逃在外,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據(jù)此,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上訴人陳某訴稱:
陳某辯護人提出:
檢察院檢察員認為:
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上訴人陳某透支的本金應為人民幣184033.97元,原判遺漏責令上訴人陳某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司法解釋對本罪犯罪數(shù)額的適用標準作出修改,建議對上訴人陳某依法予以改判。
對陳某脫管行為的理由進行二次求證
由此可知,陳某上訴變成其脫管逃匿行為的理由是虛構的。
對檢察院提出的透支的本金數(shù)額進行二次求證
二審期間,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補充的上門催收圖片、信用卡交易明細等證據(jù)均經(jīng)二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guī)定,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上訴人陳某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長期脫逃在外,予以酌情從重處罰。
上訴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判遺漏責令上訴人陳某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本罪犯罪數(shù)額的適用標準作出修改致對上訴人陳某的量刑需要調(diào)整,本院均依法予以改判。故出庭檢察員、上訴人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閩0*02刑初1*8號刑事判決,即對被告人陳某定罪量刑的判決。
二、上訴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責令上訴人陳某退賠被害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8403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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